毫无疑问,当下中国司法环境,庭审发问存在诸多障碍。因此,当你准备通过发问作为案件的突破口时,要对庭审中的细节做好充分的评估和预案,才有可能实现发问的目标。
根据十余年的庭审实战和观察,我认为庭审发问中有以下细节不可忽视:
对方当事人本人是否出庭。我国民诉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到庭制度,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才会下发到庭令,没有规定依当事人申请强制出庭的法定情形,但并没有剥夺当事人申请权。如果你打算向对方当事人发问,那么在庭前就应当向法院申请向对方当事人下发到庭令。
开庭时间和次数。在庭审中能否充分发问,要对开庭时间和次数进行充分评估。根据发问问题的数量和时间,驾驭庭审就是诉讼律师的一项重要能力。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相互发问的环节设置在举证质证后,一般情况下庭审即将结束时,临近下班或者已经下班,发问难度比较大,那么合理安排庭审节奏和时间是十分必要的。
是否漏掉需要追加的第三人。如果案件事实和证据涉及案外人,那么就需要考虑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这对查明案件事实和发问是十分必要的。比如,本方和案外人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如果你不追加案外人为本案第三人,且案外人也不出庭作证,对方一旦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将会增加证明责任,面临败诉的风险。
充分重视程序性事项的保障作用。程序性事项,保障发问权,可以影响进程以及裁判结果。对于如何运用程序性事项,本公众号很多文章都涉及,不再展开说明。
争议焦点整理。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这是识别和判断法官裁判思维的重要线索,同时对发问的范围具有重大影响。譬如,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涉嫌虚假诉讼,那么对方当事人提起一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对此提出异议和补充,本案和关联案件是否涉嫌虚假诉讼,不然在发问范围上会有影响。
法官心证结论公开。相信很多律师会有一个误区,认为法官已经听明白了,发问可有可无。经过实践证明,只有法官对内心确信的事实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在庭审中公开,且记录在案,对法院、法官才有法律约束力。
发问,是发现事实真相最有效的方法。在诉讼制度和发问规则不完善的当下,发问的价值可能会失灵,但不能因此而悲观,我们要有发问意识,尽可能去创造更多的发问机会,唯有律师群体的觉醒,中国法治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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