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揭露了湖北省原副省长、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曹广晶贪腐案的部分细节。
根据相关判决书内容,2010年上半年,彼时担任中国长江某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的曹某晶,于一次饭局场合结识了乒乓球世界冠军滕某。滕某曾荣膺世界冠军头衔,平日里常陪同各界名人打球,于北京有着颇为丰富的人脉资源。曹某晶出于拓展自身人脉资源的目的,期望借助滕某的关系网,遂频繁与滕某聚餐、相聚,二人往来甚密。
2012年至2018年时段,滕某作为与曹某晶关系紧密之人,应某某公司相关人员的请托,借助曹某晶的职务之便,为某某公司在某某集团向家坝水电站灌区工程北总干渠首部取水隧洞工程(下称向家坝工程)以及乌东德水电站系列工程的中标事宜上谋取不正当利益。滕某伙同陈某光、郭某北收受某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总计达11557.6545万元,其中既遂金额为6757.6545万元,未遂金额为4800万元。
2024年9月13日,天门市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依法判定滕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课以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此判决,滕某不服并提起上诉。随后,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最终裁定维持天门市人民法院对滕某的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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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广晶一审获无期徒刑。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澎湃新闻通过对相关信息的比对后了解到,上述提及的曹某晶,正是曾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董事长、湖北省副省长的曹广晶。曹广晶在2022年2月落马。同年9月,他遭到了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处分。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通报显示,曹广晶丧失了理想信念,背离了初心使命,与“政治骗子”结交,进行政治投机活动。此外,通报还指出他贪欲极度膨胀,既贪恋官位又妄图发财,将手中的权力扭曲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了巨额财物。
2024年5月24日,徐州中院对曹广晶受贿及泄露内幕信息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曹广晶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中国乒乓球协会官方网站所公布的世界冠军榜单里,仅有一位滕姓选手,那便是第八届世界杯男单冠军滕义。同时,滕义也是1987年第39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男团冠军队伍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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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领域的世界冠军滕义。图片来源:中国乒乓球协会官方网站
曾荣膺世界冠军头衔者,凭借自身影响力收受超亿元贿赂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于11月4日披露的汉江中院判决书内容,滕某,男性,出生于1962年4月20日,籍贯为北京。2022年7月1日,其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2024年9月13日,天门法院就滕某、陈某光、郭某北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据一审判决认定,2010年上半年,滕某在一次饭局中结识了时任中国长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的曹某晶。滕某曾身为世界乒乓球冠军,平日里常陪同各界名人打球,于北京拥有广泛的人脉资源。曹某晶出于拓展自身人脉资源的考量,期望借助滕某的人脉优势,遂频繁与滕某聚餐、聚会,二人往来甚密。
2012年至2018年间,滕某作为与曹某晶关系紧密之人,应中国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相关人员的请托,借助曹某晶的职务便利,为某某公司在某某集团向家坝水电站工程以及乌东德水电站系列工程的中标事宜上谋取不正当利益。滕某伙同陈某光、郭某北收受某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总计11557.6545万元,其中既遂金额为6757.6545万元,未遂金额达4800万元。
2012年上半年,彼时担任某某公司副总经理兼向家坝施工局局长的李某建,获悉某某集团向家坝工程正对外招标。为确保顺利中标,李某建向某某公司总经理周某华提议,通过寻找人脉关系以争取中标机会。周某华遂请时任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杨某学施以援手。杨某学知晓滕某与曹某晶私交甚好,便请滕某从中斡旋。滕某应允后,向曹某晶打招呼说明此事,曹某晶亦答应提供帮助。在曹某晶的助力之下,某某公司如愿中标。此后,周某华承诺会给予滕某等人一定数额的好处费。
此后,在滕某的授意下,陈某光多次与周某华、李某建以及时任某某公司总经济师的刘某云进行对接,就收取好处费一事展开商谈。经过多轮商议,并在请示滕某且获得其同意后,陈某光指使妻弟张某孝以福建省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的名义,通过与某某公司向家坝施工局签订虚假劳务分包合同的方式,共收取某某公司好处费3057.6545万元。某甲公司扣除76.44141万元的管理费以及62.07039万元上缴税金后,张某孝于2012年12月25日至2014年1月27日期间,向陈某光转账总计2919.1427万元。上述款项到账后,陈某光依照滕某的指示,与滕某将资金用于各项支出。
除此之外,滕某与郭某北还共同收受了某某公司因乌东德水电站系列工程中标给予的好处费,总计金额达8500万元。其中,3700万元的受贿行为已既遂,4800万元的受贿行为未遂。
2012年下半年,某某集团旗下的乌东德水电站有四个项目启动对外招标程序。为确保某某公司能够顺利中标,周某华与刘某云特意前往北京,恳请滕某出面寻求曹某晶的帮助。滕某应允后,便给曹某晶打了招呼,曹某晶也同意提供助力。此后,在曹某晶的协助下,某某公司成功中标乌东德水电站揽机平台以上边坡治理工程、乌东德水电站左岸地下电站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乌东德水电站洪洞土建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这三个项目,合同总金额高达32.35941181亿元。
由于滕某对陈某光心存疑虑,于是委派郭某北取代陈某光,与周某华等人对接并处理收取上述中标项目好处费相关事宜。在滕某的指示下,郭某北与周某华等人就好处费收取问题展开对接与商谈。历经多轮商议,某某公司承诺给予滕某、郭某北2000万元,此外还附加7个亿的工程量作为好处费。鉴于郭某北对工程业务并不熟悉,周某华便安排宜昌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施工,并由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某奖向郭某北支付好处费。
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间,应郭某北的索要,且在周某华同意的情况下,吴某奖分12次向郭某北所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累计金额达3700万元。资金到账后,郭某北依照滕某的安排,将部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等。2018年7月,郭某北遵照滕某的指示前往宜昌,继续向周某华索要好处费。随后,郭某北、李某建、刘某云再度商议,在获得周某华、滕某的认可后,最终确定某某公司需向滕某等人支付好处费8500万元,截至目前,仍有4800万元尚未支付。
2022年7月1日,滕某等相关人员到案,并陆续如实交代了主要或部分犯罪事实。
获刑十四年
天门法院在一审中认定,滕某借助与关系密切的某某集团原董事长、党组书记曹某晶的职务便利条件,为某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滕某伙同陈某光、郭某北收受某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上述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在此次案件中,滕某非法收受款项共计11557.6545万元,其中既遂金额为6757.6545万元,未遂金额达4800万元;陈某光非法收受款项3057.6545万元,且全部为既遂状态;郭某北非法收受款项8500万元,其中既遂金额是3700万元,未遂金额为4800万元。考虑到滕某、郭某北二人的涉案金额均存在既遂与未遂部分,依据法律规定,将按照其犯罪既遂数额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滕某与曹某晶关系密切,应某某公司的请托,借助曹某晶的职务行为,为某某公司在三峡工程水利建设项目的中标事宜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方财物,在犯罪中系主犯。依据法律规定,将按照所查明的其全部犯罪事实对其予以惩处。陈某光、郭某北受滕某指使,就收取好处费一事进行商谈,所收取的部分款项依照滕某的安排转至指定账户,还有部分款项依滕某指示用于各项支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二人起到帮助作用,属于从犯,依照法律将按照查明的其参与的犯罪事实从轻处罚。
2024年9月13日,天门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其一,被告人滕某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其二,被告人陈某光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获刑有期徒刑十年,同时处以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其三,郭某北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且需缴纳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其四,对陈某光所退赃款350万元以及福建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缴纳的赃款76.4414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五,继续共同追缴滕某伙同陈某光的违法所得2631.21309万元(其中62.07039万元已作为税金上缴国库),以及滕某伙同郭某北的违法所得3700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滕某、陈某光以及郭某北对一审判决不服,皆向汉江中院提起上诉。
滕某在上诉中主张:其一,其所收取的费用应当被认定为中介费,而不应被认定为受贿款项,其本人并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二,即便构成犯罪,由于其是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身的犯罪事实,理应认定为自首;其三,其存在认罪认罚等情节,一审量刑过重,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陈某光与郭某北也分别提出了各自的上诉观点。
经汉江中院二审审理查明,相关事实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相同。
对于滕某、陈某光的辩护人以及郭某北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三上诉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汉江中院指出,此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涵盖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之人,还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所谓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是指除近亲属之外,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血缘、亲属、恋人、情人、朋友、同学、师生、战友、同事等关系,能够凭借感情、利益等因素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一定影响力的人员。
在本案当中,滕某与曹某晶是于饭局之上结识。鉴于滕某曾荣膺乒乓球世界杯男子单打冠军,于北京拥有广泛的人脉资源,曹某晶期望借助滕某来拓宽自身人脉,因而频繁与滕某聚餐、聚会。滕某和曹某晶甚至一度有过结为亲家的念头。据曹某晶证实,当杨某学找其帮忙之际,他曾提示可以寻求滕某的帮助,并且最终意在让滕某知晓自己主要是在帮滕某的忙。从上述事实能够看出,滕某是能够凭借感情或者利益对曹某晶施加一定影响力的人物。所以,能够认定滕某属于与曹某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而陈某光、郭某北受滕某指使参与共同犯罪,同样有资格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滕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量刑过重;陈某光及其辩护人指出陈某光具有从犯、积极退赃等情节,认为一审量刑过重;郭某北及其辩护人则称郭某北具有从犯、抢救同监室人员等情节,主张一审量刑过重。上述均为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汉江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滕某、陈某光以及郭某北实施了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受贿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依照法律规定,此类犯罪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需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滕某的涉案金额、在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地位,以及坦白认罪等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百万元,此量刑结果契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无不当之处。然而,一审对陈某光、郭某北的量刑均在十年以上,未能充分考量二人的犯罪金额、从犯地位以及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量刑明显偏重,二审依法进行纠正。此外,郭某北在天门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曾对同监室人员实施抢救,表现出良好的羁押表现,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基于上述评判,对于滕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陈某光、郭某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汉江中院在二审中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滕某的判决。同时,对陈某光和郭某北的刑期作出改判,将陈某光的刑期从十年调整为七年,将郭某北的刑期从十一年调整为九年。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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