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很多网友在山西长治杀狗反杀案中提到了城堡法,刚好美国的印第安纳州最近发生了一件很特别的枪杀案,和该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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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月5日清晨约7点,印第安纳州一对做上门清洁的夫妻因搞错地址,来到一户陌生人家门口。
妻子手里攥着一串钥匙,尚未插入锁孔。
屋主在屋内听到门口有人停留,脚步声,钥匙声,便在屋内朝门口开了一枪。
子弹正中妻子头部,致其死亡。
警方确认:
没有破门、没有入室迹象,只是一场悲剧性的误会。
在印第安纳州的城堡法是极为强势的,其规定:
只要屋主合理相信对方要闯入或可能带来危险,即可在住宅范围内使用致命武力,不要求屋主退让,甚至不要求“危险真实存在”。
换句话说,重点不是:“对方实际上有没有威胁。”
而是“屋主当时是否真心相信自己有危险。”
在美国这种人均枪支密度极高、枪支数量超过人口的社会里,屋主的思维往往是:
“我不知道门外是谁,也不知道他有没有枪;但如果我判断错了,可能死的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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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形成一种制度化的“最坏推定”:你不请自来到我家门口,对我的个人安全可能造成威胁,我只能先开枪,确保我的安全再说。
该州的城堡法正是对这种先发制人的行为提供法律兜底,所以到今天为止,检方迟迟没有起诉屋主,也很可能后面不会起诉了。
而中国与美国的防卫制度,是完全两种法理哲学。
中国的正当防卫,跟美国城堡法最大的区别就在这儿:
在中国,必须有真的、客观存在、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比如:人已经打上来了、门已经被砸开、正往屋里冲。
光是“我觉得危险”“我怀疑他要打我”,是不能构成防卫前提的。
同时就算满足了防卫条件,还得看下手有没有太过了:
一旦还手重了,造成重大伤害甚至死亡,就很容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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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的家里,也没有美国那种“天然不用退让”及“可以先下手为强”的特别规则,
你要是在家里把人打得太重,超出比例原则,照样可能要负刑责。
只有遇到那种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才有可能适用所谓“特殊防卫权”(无限防卫权),这时候就算把对方打伤、打死,一般也不算防卫过当。
回到山西长治该案,核心情节可以概括为:
狗咬人 → 男子摔死狗 → 狗主人一方多人上门理论 → 打砸破门、闯入住宅、在院内和屋内发生扭打 → 最终在混乱冲突中,狗主的丈夫郭某刚被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中国《刑法》第20条的结构看,狗主人一方破门而入、打砸并多人围殴,原则上是典型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检方很可能会从两个方向限制防卫空间:
第一,防卫时机——侵害是不是仍在进行。
如果检方认为:刺击发生时,殴打已经减弱、对方有后退迹象,或者冲突进入“拉扯、分离”阶段,就可能把刺击评价为事后报复,而不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而否认正当防卫或将之压缩为防卫过当。
第二,必要限度——致命伤害是否明显超过制止侵害所必需的限定。
已公开的信息显示:上门一方人数众多,被告人年过六十,且鼻骨骨折。
但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行凶”级别严重暴力,最终要看法院如何认定。
如果法庭倾向于将冲突定性为“一般性殴打纠纷”,那持刀刺向致命部位,就很容易被评价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即便考虑所谓“特殊防卫权”(无限防卫权),司法实践也通常要求侵害属于“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
单纯的非法入侵 + 殴打,在很多办案思路中,未必被放入这一档。
也正是在这种思路下,长治市检察院并没有直接采纳“正当防卫”的意见,仍是以故意伤害罪对申红良提起公诉。
至于最终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要看法庭审理后对当时案发情况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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