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人代表属于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对于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也作了类似规定。此外,《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应当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由此可见,大多数采购方式都规定了采购人代表是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然而,对于采购人代表是否必须出席评审活动,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不少采购人代表出于避嫌或免责考虑,选择不参与评审,导致评审委员会完全由评审专家组成。
针对“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人是否必须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的问题,有关部门表示,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财政部鼓励采购人指派熟悉项目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这表明,当前有关部门的行政指导是鼓励而非强制采购人代表出席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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