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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朱公子
前面写的那篇“长治反杀”案,浏览量虽然不多,但留言区讨论很热烈。
有位粉丝在后台私信,让我就正当防卫的问题另开一篇。感谢这位老朋友的信任。
我是一个相对保守的人,原本认为这个问题应该由法院认定,闲杂人员无权置喙。但后来一想,又觉得如果能将热点上升为一堂“法治公开课”,也未尝不可。就这个议题作出适当的意见表达,似乎也无伤大雅。
所以就写了今天这篇。
“长治反杀”案之所以引发关注,一是在于一起宠物冲突,却最终一死三伤,破碎了两个家庭;二是在极度悲怆的结局之外,也触碰到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要义。
下面我试图从法教义学的角度,试图讲清楚正当防卫。
看下刑法第20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上面的法条看,认定正当防卫有三个要素。
一是,必须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则不能适用正当防卫。
比如张三打了李四,李四没敢还击,待张三打完转身走了,李四抄起砖头,从背后追上张三一记猛拍。这就不是正当防卫,因为张三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的时点已经过去了。
二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
前几年有部电视剧,名字已经不记得了,有个情节还是印象深刻。张三被一个鬼子暴打了,张三没敢跟鬼子硬杠,头一歪,院子里不是住着个日本女人嘛。于是毅然决然地强上了这个日本女人。
从感情上或许有人会说张三是“为国争光”,但在法律上,张三的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因为“防卫对象”错了。
三是,必须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然就是防卫过当。
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张三只是打了李四一拳,李四反过来把张三给杀了,这就是超过必要限度。当然,如果属于第20条第3款情形的,则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讲出来似乎很简单,只要比照着判断就行了。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如何适用第20条,却成了老大难问题。
首先,法律条文是抽象的,而现实是具体的、差异化的。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必要限度”等关键条件,缺乏可量化的标准,很难把握。尤其是如何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确实非常头疼。
其次,很多案件案件的成因、证据较为复杂。尤其是发生死伤的情况下,司法办案人员在事后、从局外人的视角去观察案件,很难捕捉到当事人在案发当时的行为动机、主观目的。
受“不出错、不担责”的保守思维影响,很多办案人员不敢适用第20条。尤其是在防卫限度的判断上,采取“唯结果论”,只要出现了侵害人死亡或重伤的结果,即便肯定防卫权存在,也更倾向于认定防卫过当。
这就导致正当防卫制度形同虚设,第20条也被称为沉睡的法律条款。
我个人分析,第20条之所以沉睡,其实是宏观治理模式在微观办案层面的一个缩影。
在过去的很多年,治理模式是重秩序管理,轻个人权利。社会管理层宁可牺牲一些个人防卫权,在思想上束缚更多的“老实人”,也不愿放纵民间的“好勇斗狠”。
如此,第20条的沉睡也就成为必然。
转机发生在2018年,标志性事件是昆山“龙哥被反杀”案。
劣迹斑斑的“龙哥”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反而指责在人行道上正常骑行的于某,并用管制刀具连续击打于某。不料刀子忽然脱手,于某当场捡起刀,对着“龙哥”反刺五下,社会人“龙哥”就这样一命归西。事发后,于某一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关注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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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争议在于,公安最初办案时,认为于某捡刀时,双方已经攻守易形,于某的危险已经消除,再对“龙哥”进行“反杀”缺乏必要性。
公众则认为,在当时的情境下,要求于某去精准地判断其是否脱离危险、什么时候应该“收刀”,完全是强人所难。事实上置身于某的处境,很难“冷静”的作出“科学”判断,即便是办案人员自己也做不到。
如果于某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则与社会公众的普遍预期、普遍期待不符。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下,公安机关最终认定于某的“反杀”属于正当防卫。
该事件也引起了对第20条沉睡现象的关注。
后检察机关以此为原型,拍摄了电影《第20条》,反响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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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是受该事件影响,2020年,两高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到要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应该说,该意见为正当防卫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有不少亮点。比如明确“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这也是对“龙哥被反杀”案给予制度层面的总结。
正是公众的关切下,沉睡多年的第20条被唤醒。近年来陆续出现了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如福州赵宇案、涞源王晓案。让公众看到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曙光。
之所以说这么多,是为了更加合理地判断“长治反杀案”。现在,我们把目光投向“长治反杀案”,分别从前面提到的三个角度来审视。
一是,申某持刀挥刺时,是否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事发前,被害人郭某等人砸破申某家的玻璃,踹开大门,强行进入申家住宅。如果按照郭某妻子,也是本案侵害人之一的赵某的说法,只是去“讨个说法”,不可能通过如此激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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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本来是赖以生活和生存的安全屏障,是一个家庭的“城池”。非经主人允许,或者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进入。所以刑法设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这个罪名。
但在郭某、赵某眼里,申家的城池形同虚设,势必要“攻城略地”,杀个人仰马翻。
郭某等人攻入申家不久,两家很快扭打在一起。
是互殴还是防卫?对方来势汹汹,三男两女,申某一家是否存在“你砸我的门,我打你的人”?因为没有看到更多的细节,这里不好判断。但需要强调一个细节,申家在双方扭打前曾经五次打电话报警。是否可以推论,即便对方砸玻璃、破门而入,申家也表达出通过警方介入解决的强烈意愿,而不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这是区分互殴与防卫的关键证据。我宁愿相信申某一家开始是选择忍气吞声,等待警方到来。另一方面,申某家当时仅有夫妻俩和女儿在家,面对对方明显的“兵力优势”,如果要与对方缠斗,也不符合“好汉不吃眼前亏”的逻辑。
那么,以后来扭打的事实认定为互殴,我认为是牵强的。理由很简单,没有人能够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手。
所以,第一个条件是符合的。
二是,申某是否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这个没有疑问,不作展开。
三是,申某是否防卫过当。
第一个争议在于,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限防卫权。
如果申某存在无限防卫权,那么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我的意见是,郭某等人闯入申某家中的目的,是要教训这一家,不具有杀人的动机。但是否可以认定郭某等人“行凶”,似有讨论余地。
根据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如果郭某等人持有凶器,就可以认定为“行凶”。或者虽未持有凶器,但郭某等多人对申某的关键部位给予重击,也可以认定为“行凶”。则申某享有无限防卫权。
因为不知道具体细节,尚无法作出清晰的结论。
基于上面的前提,就需要分析第二个争议,申某防卫是否超出了必要限度。
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险程度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和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相对于郭某等人的“围殴”,申某挥刀导致一死三伤,客观上确实相差悬殊,那么,是否明显过激呢?
其实我在昨天那篇文中提过自己的态度,今天也没有改变。不宜认定防卫过当。
在被郭某、韩某、刘某等人围殴当时,年届六旬的申某已经沦为一头被围猎的困兽,这时如果手边刚好有一把刀,那么这把刀就是他最后的爪牙。如果是你,又会怎么做。
此时的申某不可能还有足够的理性去判断,该不该拿刀;也不可能精准地作出分析,该如何绕过受害人的关键部位。以及,该什么时候恰当地停止挥刀。
事实上,申某当时面临的处境是退无可退(自家封闭的住宅),强敌环饲(多人围殴,持续打砸)、孤立无援(自家只有女眷在场),此时要求申某理性冷静,那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我们不能用“暴力科学家”的标准要求申某,精确计算其应该在什么时间、空间的限度内用刀。
申某只是平头百姓,不是武侠小说里的刀客,可以收发自如。
毕竟,是对方打上门的。
在自家住宅内,被破门围殴,申某的防卫强度应获得更为宽松的评价,否则将陷入“要么忍受,要么过当”的两难境地。
这是保护人身安全和住宅安全的客观需要。
再明确下,我的结论是基于如下三个前提。
一是,所有的意见都是基于已经披露的证据和事实。因为更多的案件细节尚未披露,所以我的意见可能与客观事实发生偏离,甚至完全相反。
二是,目前已知的事实均为真实。事实具有复杂性,变量也多,任一个扭曲的事实都可能把结论带偏。
三是,个人观点不能代替官方的判断。
最后,大胆预测下本案的结果,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毕竟本案确实存在很大的争议。
-完-
笔不阿贵,文不奉承
yanbaoer2024
比较犀利的文我会发这个备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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