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8月5日,如皋市卫健委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该场所领取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现场检查时经营者C某正在使用自制中药为两名患者开展治疗鼻炎的诊疗活动。经过调查发现,C某没有取得中医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提供的专业技能证书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有效证件。C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其没收药品器械8种及违法所得3900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主体认定适当
C某是如皋市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的经营者,同时又是非法实施治疗鼻炎医疗活动的行为人,将C某认定为该案件的违法主体较为适当。
违法事实清楚
C某经营的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C某本人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C某为患者治疗鼻炎使用的辛夷花、细辛、鹅不食草、苍耳子均为明确的中药材。询问现场两名患者均是来C某处治疗鼻炎的,对C某进行询问也承认为现场的两名患者治疗鼻炎。C某无证行医的违法事实清楚。
法律使用准确
C某非法行医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择一重罚。因此对C某的违法行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进行处罚较为准确。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第五条: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二)开具药品处方;
(三)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规定的中药饮片;
(四)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五)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诊疗活动。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第六条: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治未病、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来源:南通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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