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与人相处过程中
难免会遇到摩擦碰撞
若管不住“口”
管不住“手”
成了“干架人”
逞一时之能
无非两个下场
赢了去坐牢
输了去住院
甚至还会影响子女未来的前途
这笔账到底值不值呢?
看完下面这些案例和打架“套餐”你就有数了
一、真实案例
案例一:
• 案件背景:2025年10月25日,在柳城县沙埔镇某村,黄某某饮酒后与其他村民发生口角,后持刀追逐他人并扬言砍死对方,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 处罚结果:黄某某在公共场所无故挑衅、持刀追逐他人,构成寻衅滋事且情节严重,沙埔派出所经调查取证后,依法对黄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案例二:
• 案件背景:2025年10月22日,在柳城县太平镇某村,覃某某与隔壁家覃某因宅基地纠纷发生肢体冲突,两人扭打过程中,覃某某持木柄锄头砸伤覃某头部,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 处罚结果:太平派出所通过全面调查取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覃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 案件背景:2025年10月18日,在柳城县凤山镇某村路边,嫌疑人胡某某与张某因务工纠纷发生口角,后使用一把塔尺殴打张某,致张某构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 处罚结果:凤山派出所通过全面调查、固定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胡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要动手!不要动手!
冲动是魔鬼,法律需敬畏!
来算算“动手”成本这笔账!
二、“成本套餐”
1.套餐一:轻微伤的成本
5日至15日拘留
200元起至1000元罚款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2.套餐二:轻伤的成本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赔偿金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因判刑少挣的工资
3.套餐三:重伤的成本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种经济赔偿
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4.套餐四: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成本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高额经济赔偿
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5.附加成本:民事责任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医药费+误工费)
构成犯罪留下的前科劣迹
影响上学、参军、就业
名誉形象受损
家人朋友担忧
影响出狱后就业等
三、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1.故意伤害:如果仅是故意伤害性质,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警方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随意殴打他人:如果是随意殴打他人的,性质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警方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聚众斗殴:如果是双方多人聚众斗殴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双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众斗殴罪”。
警方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在此郑重提醒:
一时冲动撒了气,受伤坐牢无人替。
幸福生活多不易,心平气和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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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柳城县公安局
值班编辑:张琳
责任编辑:韦晓平
值班总编:冯艳芳
责任监制: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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