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应急管理局公布4起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案例
自《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印发以来,各地稳步推进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为进一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同向发力,积极排查整改事故隐患,通辽市应急管理局选取并公布4起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典型案例。
案例1
2025年2月,通辽市蒙东协合扎鲁特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某员工在巡视中发现集电线路初始杆接头过热打火,存在草原火灾隐患。该员工及时向安全生产负责人报告并组织进行停电检修。企业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实施细则》,奖励该员工5000元。
案例2
2025年1月,中化学(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乙二醇分厂操作工哈某在巡检过程中,发现T-46009罐顶冒出白烟,并立即将此事汇报给当班班长,班长又立即上报给生产调度及分厂领导,后经现场确认为T-46009消防泡沫发生器密封玻璃破损DMO蒸汽喷出,随即哈某又积极主动的配合维保人员,对该处隐患完成了消除。依据奖励办法对乙二醇分厂哈某奖励1000元。
案例3
2025年5月,中化学(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乙二醇分厂操作工方某、刘某接到班长刘某安排后对某单元西侧某管廊某层蒸汽及凝液管线手阀前后垫片做开车前检查。方某、刘某带好安全带,登上该层平台检查阀门垫片情况时发现“生命线”有不牢固现象,试拉过程中“生命线”发生断裂。作业员工向班长刘某汇报现场情况,班长刘某立即叫停作业,并第一时间向其他区域班长说明管廊“生命线”情况,同时向分厂领导汇报发现的隐患。分厂收到信息后,到现场确认,并对现场同类作业进行调整,将该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依据《HSE奖惩规定》第七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参与整改的”规定,对乙二醇分厂刘某、方某、刘某各奖励500元。
案例4
2025年8月,燕京啤酒(通辽)有限责任公司酿造部兼职安全员陈某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员工赵某作业时未按有关规定穿戴防坠落用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工厂安全管理人员核查,陈某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属实,并立即对安全隐患进行处理,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依据公司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奖励陈某200元。
(发布机构:通辽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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