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海口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海口江东新区恒力JDQB-A05-0102地块项目“7·1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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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江东新区恒力JDQB-A05-0102地块项目“7·18”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18日18时55分,位于海口市江东新区桂林洋江东大道一横路与东二路恒力海口江东新区JDQB-A05-01、02地块项目专业分包单位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塔式起重机发生顶升套架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6万元。
经调查认定,海口江东新区恒力JDQB-A05-01/02地块项目“7·18”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海口市江东新区桂林洋江东大道一横路与东二路的JDQB-A05-01、02地块项目工地。工程名称:恒力海口江东新区JDQB-A05-01、02地块项目(以下简称“恒力江东项目”)。工程概况:新建康莱德酒店,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规划建筑总面积91361.38㎡(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50,986.85㎡,地下建筑面积约40,374.53㎡)。该项目于2024年3月29日开工建设,目前主体已封顶,系海口江东管理局委托美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管项目。本项目共配置4台塔机,属于不同两个公司,其中事故塔机为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事故发生在恒力江东项目工地酒店南侧的2#塔机。
(二)涉事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海口恒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显峰;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12月17日;注册资本金:壹亿伍仟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TFDC2E;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江东新区兴洋大道181号205室-1330;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2月28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6510220220007号),6月9日取得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65102202220024号),11月8日取得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023年8月15日取得JDQB-A05-01、02地块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201-465102-04-01-302578),2024年3月25日,取得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65102202403250101)。
2.监理单位:北京铁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波;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1998年11月11日;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713713M;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11005665-8/1,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有效期:至2028年4月27日。
2022年8月25日,铁城公司与海口市资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变更为恒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负责项目施工监理工作。
3.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周可璋;注册资本:1521800万元整;成立日期:1998年9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央企);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化工石油工程,电力工程,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工业筑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泸)JZ安许证字〔2016〕010029,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5年6月30日至2028年6月29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1055315,有效期:2026年7月4日。
2024年1月22日,恒力公司与中建八局签订《JDQB-A05-01、02地块项目施工合同》,由中建八局负责项目总承包建设施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4.专业分包单位: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裕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军波,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0年5月25日,营业期限:2010年5月25日至2060年5月24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58652433,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震川西路2038,经营范围:建筑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租赁、上门安装、上门维修保养、销售;农机销售;起重设备、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上门安装、上门维修保养、销售等。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2101990,有效期:2029年6月24日,资质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2024年2月26日,中建八局与久裕公司签订恒力江东项目《塔式起重机租赁、安拆合同》(合同编号:ZCB-JDQB-006),由久裕公司负责塔机的安拆、操作及保养等。
(三)事故塔式起重机基本情况
事故塔机安装在酒店南侧,标号为2#塔机,生产厂家为浙江虎霸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设备型号为QTZp250(T7020-10),出厂编号为I2BJ023,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9日,备案登记号为苏EM-T01121。塔机于2024年4月21日安装,委托信祥检测(海南)有限公司进行安装后检测,合格证编号为W24042001T;2024年4月24日取得美兰区住建局颁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编号为460108T(2024)0001037。2024年10月4日委托海南浩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合格证编号为HNHM-XJ-2024-0244。久裕公司每月对塔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事发前,2#塔机安装高度57.7米,顶升套架离地面46米。
(四)相关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1.久裕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履行专业分包安全生产责任不力,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薄弱,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临聘工人作业前对工地现场安全情况不熟悉,施工现场带班人员和一般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当临聘工人违规操作降套架时,塔机司机兼现场带班班长曾占友明知是违规操作仍积极操作塔机吊钩配合;项目负责人吴利辉履行职责不力,现场管理长期缺位,2025年春节后开工以来仅到工地1次。7月18日,安排3名临聘工人和工地塔机司机对恒力江东项目1#、2#塔机进行塔机降套架作业时,违反了塔机降套架安全操作规程和吊装作业“十不吊”中的歪拉斜牵物体不吊规定。
2.中建八局:恒力江东项目部安全总监吴利利未逐级上报1#、2#塔机将进行降套架作业,未通知监理单位,对新进场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到位,未要求久裕公司降套架工人严格按照塔机降套架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旁站安全员万杰锋安全意识淡薄,未制止和纠正久裕公司降套架时违规操作的行为。
3.铁城公司:恒力江东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崔建勇履行监理工作职责不到位,施工期间将负责该项目的现场监理员外派到其他项目,导致现场安全巡查不到位。7月18日下午,仅对施工现场巡查一次,未及时发现久裕公司工人违反降套架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4.恒力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建八局,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安全生产、现场统一管理、事故应急处理协议等,成立工程项目部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配备相关理人员,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定期开展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未发现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7月17日,中建八局恒力江东项目安全总监吴利利在桂林洋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微信群收到关于第6号台风“韦帕”防范工作通知,电话联系久裕公司恒力江东项目负责人吴利辉做好工地塔机防台降节工作。
7月18日15时,吴利辉委托朋友汪传礼帮忙找人降塔机套架,汪传礼找到三亚保利机械有限公司于定有帮忙联系其同事岳某帅(事故伤者)、叶某荣(事故死者)、宋某睿(事故死者)3人。吴利辉将项目工地定位及久裕公司工地带班班长曾占友电话经汪传礼,转发给于定有,通知岳某帅等3人到工地后自行联系干活。同时电话通知曾占友当天下午将有工人来工地降1#、2#塔机套架,要求其做好配合工作;另电话告知中建八局项目部安全总监吴利利和项目安全员万杰锋。
17时25分,岳某帅、叶某荣、宋某睿来到恒力江东项目工地南门,电话联系曾占友,当时曾占友正在驾驶2#塔机作业,于是电话安排1#塔机指挥员蒋德秀去工地南门接应岳某帅等3人,并将3人带到项目部安全部门。吴利利和万杰锋给岳某帅、宋某睿、叶某荣等3人做了入场教育工作,吴利利安排万杰锋到现场旁站。岳某帅、宋某睿、叶某荣等3人携带大锤、活动扳手、铳子等工具先到达1#塔机,万杰锋随后到达。当时天快黑了,叶某荣3人商定利用吊钩直接吊降套架方案后,便爬上1#号塔机的套架操作平台,先将吊钩上的钢丝绳绑在套架上,然后叶某荣用对讲机指挥1#塔机司机项伟操作吊钩提拉、收紧等操作配合拆除套架与下支座连接的4个销轴后,再指挥塔机司机用吊钩慢慢将套架降下,约18时30分完成1#塔机降套架工作。
18时40分,开始2#塔机降套架作业,岳某帅先到套架操作平台上拆除固定电缆线的夹板,宋某睿到塔机驾驶室告知塔机司机曾占友“把塔吊停了,先不要动”,随后在套架操作平台上敲打固定销轴,岳某帅配合接销轴,叶某荣则在套架油缸位置指挥。宋某睿打掉两颗销轴后,就用吊钩上的钢丝绳绑在套架上端的两边柱子上,叶某荣用对讲机指挥曾占友起吊,钢丝绳拉直后,宋某睿顺利打掉第三颗销轴,但第四颗销轴则打不动,叶某荣指挥曾占友起钩落钩反复操作,第四颗销轴打出一半后又打不动了,叶某荣查看套架下端操作台是否被卡住,又指挥曾占友起钩落钩反复操作。18时55分,宋某睿刚打掉第四颗销子,吊钩主钢丝绳突然断了,套架坠落,造成叶某荣、宋某睿死亡,岳某帅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与评估
1.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万杰锋电话告知吴利利,2#塔机降套架时发生套架坠落事故。吴利利安排万杰锋立即拨打120和组织抢救伤员。19时17分,吴利利到达事故现场组织现场抢救工作,同时电话报告中建八局项目部经理田海军。19日凌晨2:30,田海军(因事假本人不在工地)到达事故现场,参与安抚家属做好善后。
19时03分,120指挥中心接到来电报警,20分,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生现场检查,3名当事人中2人已确认死亡,1名幸存者岳某帅因高处坠落导致全身多处损伤,立即将岳某帅送到海南省中医院江东院区治疗。
19时15分,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立即组织分局刑警、刑事技术、治安、属地派出所等警力赶赴事故现场先行处置,进行现场管控、拉警戒线、安抚死者家属等,现场未发生群体性事件,19日02时现场处置完毕。
19时16分,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市120急救中心转警,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19时31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120急救中心转警。49分,消防力量到达到场,进行现场侦察、疏散、评估、确定方案后开展抢救工作。23时40分移出第一名事故当事人遗体,19日零时15分移出第二名事故当事人遗体。抢救结束后,确定续后无需参与处置事项,消防救援力量移交现场。
2.救援评估和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科学有效、指挥有力、措施得当,未发现应急救援过程中存在问题,未发生群体性事件,社会面舆情总体稳定。
8月13日,经协商调解,达成赔付协议,2名死者遗体火化并送回家乡,伤者经治疗康复出院,善后处置工作完成。
(三)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叁佰玖拾陆万元(3960000元)。
(四)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市气象台发布当天天气预报:白天到夜间,多云,市区气温27-36℃,乡镇气温26-36℃,西到西南风3-4级,近海海面风5级,阵风6级,雷雨时阵风7-8级。
三、事故原因及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久裕公司3名临聘工人和2#塔机司机等4人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塔机操作平台液压装置进行降套架而是利用塔式起重机主钩斜吊降套架,工人在打掉套架上最后1颗接连销轴时,套架突然下坠,瞬间产生的冲击力大于塔机臂端钢丝绳的受力,导致臂端钢丝绳受力严重超过钢丝绳破断拉力致钢丝绳断裂,造成事故的发生。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6.1.1条第5项“塔式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锤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规定、《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第4.4.1.4项“滑轮的吊钩或吊环应与起吊构件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规定和《塔式起重机》(GB/T5031-2019)第5.2.3.4项“换步支撑装置应有被锁定或自动停靠在不干涉爬升装置升降运动位置的装置或功能”规定。见图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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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塔式起重机套架吊装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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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塔式起重机主钩钢丝绳拉断,钢丝绳断裂位置在载重小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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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塔式起重机主钩钢丝绳断裂
经现场勘查、痕迹检验,排除人为故意破坏嫌疑。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久裕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对临聘工人做安全教育和培训,临聘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知识不足,在降塔机套架时,临聘工人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冒险作业,塔机司机违章斜拉吊装操作。
2.中建八局恒力江东项目部入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流于形式,现场旁站安全员对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降塔机套架的行为未及时制止,任由工人违章指挥和违规操作。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叶某荣(男,身份证号:532122XXXXXXXX283X),具备塔机安拆资质,系三亚保利机械有限公司塔机安拆工。
2.宋某睿(男,身份证号:532122XXXXXXXX2618),具备塔机安拆资质,系三亚保利机械有限公司塔机安拆工。
3.岳某帅(男,身份证号:130929XXXXXXXX2217),具备塔机安拆资质,系三亚保利机械有限公司塔机安拆工。
以上3人事发前,自主接领久裕公司塔机降套架的零工,在进行2#塔机套架作业时,与塔机司机曾占友相互配合利用塔机主钩斜吊降套架,违反降套架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叶某荣、宋某睿2人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岳某帅在事故中受伤,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违规作业和冒险作业行为,建议市住建局协调有关单位按规定吊销岳某帅建筑塔式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的资质证书。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吴利辉(男,身份证号码:132227XXXXXXXX3410),系久裕公司恒力江东项目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力,长期缺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2025年春节后开工以来仅到工地1次;未按规章制度组织临时工降套架施工,未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一)(二)(五)(六)(七)项规定,导致临聘工人岳某帅、叶某荣、宋某睿和塔机司机曾占友等人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冒险作业,造成套架坠落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曾占友(男,身份证号码:511324XXXXXXXX2251),系久裕公司恒力江东项目2#塔机司机兼现场带班班长,具备塔机驾驶资质,安全意识淡薄,当叶某荣、宋某睿、岳某帅等3人要求利用塔机主钩斜吊降套架时,明知是违规操作未拒绝,违章操作塔机吊钩配合其违规操作、冒险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2人的行为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1.孟军波(男,身份证号码:130105XXXXXXXX1511),久裕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不力,恒力江东项目塔机现场管理缺失,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力,现场存在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冒险作业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行政罚款。
2.宋军杰(男,身份证号码:130526XXXXXXXX3613),久裕公司恒力江东项目安全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身为项目安全负责人,长期不在项目施工现场,现场管理缺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工地现场存在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冒险作业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一)(二)(五)(六)(七)项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罚款。
3.久裕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履行专业分包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临聘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交底,项目管理人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现场作业人员意识淡薄,作业现场存在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冒险作业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筑法》第四十七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行政罚款,建议江东新区管理局给予扣除诚信分,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
4.万展军(男,身份证号码:320223XXXXXXXX0814),中建八局海南区域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力,落实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项目施工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罚款。
5.田海军(男,身份证号:342622XXXXXXXX7977),中建八局恒力江东项目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力,落实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不力,执行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罚款。
6.吴利利(男,身份证号码:320322XXXXXXXX4431),系中建八局恒力江东项目安全总监,安全意识淡薄,履行项目安全总监职责不力,开展进场教育和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通知监理单位旁站监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罚款。
7.万杰锋(男,身份证号:460003XXXXXXXX4613),中建八局恒力江东项目部安全员,落实进场教育不到位,现场旁站监督不力,未要求降套架工人严格按照塔机降套架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五)(六)项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罚款。
8.崔建勇(男,身份证号:130602XXXXXXXX0330),铁城公司恒力江东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工作职责不到位,工地正在施工时外派现场监理员,现场安全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冒险作业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罚款。
(四)其他建议
1.美兰区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美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业务指导不到位,责成海口市住建局约谈美兰区住建局。
2.美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落实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恒力江东项目检查不深不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检查不到位,对施工塔机安拆作业监管不力,施工工地存在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现象。责成美兰区住建局约谈美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3.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作为建筑项目和施工的发证单位,建筑工程监管力量薄弱,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的能力有限,未能及时发现建筑施工工地存在的违章违规行为。责成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领导辖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不够,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的能力有限,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违章违规行为。责成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责成中建八局、铁城公司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海口市应急管理局。
五、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着力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杜绝违反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提出以下建议:
(一)举一反三,全面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一是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开展全市建筑行业安全教育警示会,以案为警,责成涉事企业举一反三、深刻检讨。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公众号等渠道,大力宣传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冒险作业的危害,进一步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二是美兰区住建局收集整理事故档案及影像资料,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将事故过程、原因、处罚处置结果等制作警示教育片,上传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并公开进行曝光。
(二)突出重点,全面开展建筑工地塔机专项整治。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工地塔机专项整治。一是对涉事企业责任倒查。住建部门对事故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开展全面责任倒查,包括项目前期招投标、施工许可、承发包等市场行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到岗情况,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履行基建程序情况以及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等内容的倒查,对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二是督促全市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塔机作业现场安全监管,杜绝塔机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冒险作业;督促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并落实奖惩制度,加强现场巡查,将违规违章操作行为和工资、奖金挂钩,促使一线作业人员重视安全,安全操作。同时,时刻关注作业人员身体、心理健康状况,防止带病上岗,防范作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发生事故。三是督促全市监理单位加强巡查力度。增加施工现场巡查次数,发现工地存在安全防护设施不规范、施工 “三违”行为的,要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项目属地主管部门报告。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含开发区),各级住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巡查检查执法力度,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一起,严厉打击一起,让违法违规行为无处藏身,以强有力的执法促进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
(发布机构:海口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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