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罗辑 北京报道
时隔19年之久,《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再次被修订。
日前,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发布最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将自2025年12月8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上一次修订是在2006年,此次时隔19年再次修订。其中对计收范围、交纳比例、规模要求均进行了调整。多位受访业内人士认为,通过此次修订,《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管理制度,其中既有“减负”举措,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也有“加固”举措,持续增强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整体上看,《管理办法》更适应当前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要,加强了对风险基金的全流程管理,提升了证券结算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能力,重塑市场“防护网”。
计收范围、交纳比例、规模要求现调整
风险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该基金的来源,一是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二是对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结算参与人按照相应标准逐日交纳。
作为规范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最早是在2000年制定,其根本目的在于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管理办法》曾在2006年进行修订以适应彼时的发展需要。如今时隔19年,《管理办法》再次修订。
此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调整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以及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此外还增加了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而这些内容涉及基金来源的提取、交纳要求,因此被市场称之为“大修”。
具体来看,此次修订最让业内人士关注的正是计收范围、交纳比例、规模要求等内容。
其中,计收范围上,最新发布的《管理办法》将风险基金计收范围的表述,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明确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业务)。
同时,根据品种(业务)风险程度,此次修订对风险基金的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权益类品种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不变。并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并且,风险基金规模方面,《管理办法》将原设定的30亿元风险基金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30亿元”。并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开源证券副总裁、研究所所长孙金钜告诉记者:“此次修订旨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风险防控的需要。例如将风险基金规模从原来的‘30亿封顶’改为‘30亿保底’,并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进一步提升了证券结算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能力。”
北京社科院研究员王鹏进一步就修订内容分析:“概念式表述对适用品种进行了更广泛的覆盖,进一步提升了规则包容性;差异化地制定交纳比例,兼顾了不同品种的成本与风险,规则制定更加完善、精细;优化风险基金规模管理,设定最低规模并动态评估,则旨在实现风险储备与市场发展同步。”
此外,在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方面,孙金钜表示,《管理办法》还丰富了风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其中将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的基础上,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同时,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简化风险基金使用程序。
既“减负”又“加固”
就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言,规则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为其“减负”。
孙金钜表示:“《管理办法》调降了权益类、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额需要逐日缴纳的比例,有利于降低新加入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所需缴纳基金金额。而考虑到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30亿元,根据规定,下年度结算机构无须按照规定提取资金,对存量结算参与人影响较小,也不会因本次修订触发新增交纳。”
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其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通过此次修订下调了11个百分点。王鹏也从成本方面分析,风险基金的交纳比例差异化下调,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
但与此同时,王鹏强调,《管理办法》增加了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追偿追责安排,也为机构“加压”。
具体而言,《管理办法》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控要求。其中,对于结算参与人,要求其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例如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结算参与人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应急预案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建立符合证监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业务连续性管理及容灾备份机制,有效防范风险。
对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送年度情况报告。同时,《管理办法》补充细化因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等安排。
“《管理办法》既有‘减负’也有‘加固’。其不仅有利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也强化了风险基金日常管理,适配当前的证券市场发展要求。整体来看,规则增强了市场稳定性、安全性,提升系统风险防范能力,维护市场秩序。同时,包容性也进一步提升,与国际成熟市场做法接轨,提升运营效率。后续随着实施落地,有望重塑市场‘防护网’,营造健康可持续的市场生态,利于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王鹏表示。
北京长安律所金融证券部副主任陈科则从法规完善的角度告诉记者:“此次《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将对市场产生多方面深远影响。一方面,提升了资本市场系统的稳健性与投资者市场信心,有助于吸引更多长期资金入市。另一方面,优化了行业成本结构,有利于形成差异化竞争,显著下调了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品种的交纳比例,直接降低了券商等结算参与人的经营成本。同时,新规特别增补了风险防范、内部管理和追偿追责的安排,进一步构建‘预防—预警—处置’风险防控市场体系。”
(编辑:夏欣 审核:何莎莎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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