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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与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深入探讨了当前人工智能治理面临的共同挑战和共同建构人工智能良法善治的方法路径,为积极促进人工智能安全健康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借鉴。 □ 本报记者 李立娟 古镇细雨,桂花飘香。11月9日,2025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网络法治论坛在浙江乌镇举行。本次论坛以“建构人工智能良法善治共识”为主题,设置“人工智能治理的法治实践”“人工智能治理与人类共同命运”等议题。 与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深入探讨了当前人工智能治理面临的共同挑战和共同建构人工智能良法善治的方法路径,为积极促进人工智能安全健康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借鉴。论坛倡议继续推进人工智能法治的国际交流与多方合作,不断深化人工智能良法善治的国际共识。
系统化程度日益提升
记者从论坛上了解到,今年1月至9月,浙江省人工智能核心产业企业数量持续增长,营业收入突破4900亿元,通义千问、DeepSeek等一批大模型迭代突破,形成以龙头企业为引领,高校院所为支撑,创新型企业协同发展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发展格局。 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正在重塑全球治理格局与法律秩序的底层逻辑。 2025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上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5》显示,我国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持续推进,网络安全防护保障能力大幅跃升。网络法治系统化规范化程度日益提升,网络营商环境优化,平台经济有序发展。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参与全球数字治理,积极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迈向新阶段。 同时,本次乌镇峰会上发布的《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25》立足全球视野,梳理总结世界互联网发展情况。其中提出,推动技术规范有序发展是全球网络法治建设的重要主题,各国对数字治理规则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在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基础设施建设等关键领域的合作与竞争并存。 “在过去30年,中国的法治给了互联网产业三个至关重要的馈赠:空间、信任和未来。”从事互联网法务工作的腾讯集团高级副总裁郭凯天,结合腾讯近30年的发展历程表达了对互联网与法治的看法。 郭凯天认为,法治确定边界,划定空间,确定立足的底线,标识不可逾越的红线,留出充足发展空间。任何一次技术革命都会带来社会利益的重构、社会信任的重建,互联网尤其如此。在这个变化中,每一个人的安全与信任,每一项权利的保障与维护,社会整体的安全与社会的互信是这一切变革得以发生和最终成功的基点,这个基点来自互联网法治。 “与一些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抓住了过去30年互联网发展的契机,相比原来一些发达国家在互联网立法、数字立法上的保守和政策上的犹疑,中国互联网法治摸索出了在发展与安全上最平衡的一套做法,实现了让互联网发展既造福社会又推动进步的多赢局面。”郭凯天说。
法治是网络治理依托
互联网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法治是网络治理的基本方式和重要依托。 “在司法实践中,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朱阁介绍,“我们受理的人工智能案件主要集中在人格权侵权、著作权侵权和合同领域。” 朱阁分享了其中一个案例:“一个用户用AI把原告的微信头像进行了丑化,并且发到一个群里,也点对点私信发给原告。第二张照片是群发的,第三张照片是点对点直接发给原告,对第二张照片的行为我们认为构成了名誉权侵权以及肖像权的侵权。私信的图片因为不是公开的,所以我们认定是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朱阁说:“作为司法裁判者,首先要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法律为公众提供了一个稳定的预期;其次要找到使用人工智能背后的人,如用人工智能丑化他人形象的案子中,要找到人工智能背后的人,让他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最后是个案认定的规则,通过个案认定能够更好地在高速的变革期结合法律,以解释论的角度更多地平衡创新和利益的保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雅频表示,北京检察机关突出检察履职重点领域,依法打击非法删除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窃取人工智能企业云服务器数据等涉人工智能的违法犯罪,推动明确AI领域作品的实质性相同的刑事司法认定规则,累计办理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网络暴力、造谣引流等网络违法犯罪1万余件,助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联想集团副总裁高唤栋介绍:“我们致力于运用现行法律及方法,以应对当前人工智能领域所面临的问题。在处理案例时,我们的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体系一样,亦需致力于实现每个案件的妥善处理。我们所持的基本理念就是在创新与治理之间寻求均衡。作为企业代表,我们持续不懈地寻求最佳实践与方法,以实现这一平衡。”
国际合作是必由之路
人工智能的不断创新,可以加速推动经济发展,但创新如果不受控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的治理方式可能与创新存在冲突,此问题亦牵涉到控制者或管理者与创新者并非同一群体,从而导致了复杂而微妙的局面。在某些情况下,管理者并非创新者;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创新者亦可能担任管理职责。因此,构建一种机制或体制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技术创新领域。”耶鲁大学蔡中曾中国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陆凯表达了他的看法。 如何避免恶性的竞争,陆凯认为:“多维度参与不可或缺。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分布,对众多行业产生影响。必须寻求平衡,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其中的差异,并非仅由单一行动或单一组织来完成。我们应当采取更加动态、更具参与度的方法来解决相关问题。” “并非所有监管措施均与创新相冲突,关键在于如何规避恶性竞争。”奥地利格拉茨大学公法与政治学系讲师伊丽莎白·帕尔认为,必须作出明智的决策,避免陷入恶性竞争的泥潭,确保监管标准不会因此降低。同时,需明确所采取措施的潜在影响,并采取更为务实的态度。 在对人工智能法治的监管过程中,必须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权利保护的平衡,寻求二者之间的均衡点。高唤栋说:“我真诚地赞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无论是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时代还是全球化进程,其深远的影响确实波及全人类,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个国家。” 英国伦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迈克尔·威尔提出,现在人工智能治理当中可能更多关注大模型,以及大模型的治理,然而,众多小型模型被频繁使用,其中涉及许多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问题。目前,法律在这一领域的监管尚不充分,存在不足之处。 国际合作是实现人工智能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中外学者普遍认为,人工智能技术的无国界性决定了治理必须是全球性的。需要在尊重各国主权和文化差异的基础上,加强政策协调、标准互认、信息共享和合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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