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1月13日讯(记者 封其娟)向外借款给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对于黄河三角洲投资这家私募来说,这样动作也是匪夷所思了。
如何分析该行为,有行业人士指出,这里提及的合伙人是基金出资人,而非机构高管。这种借款分红的操作是为了掩盖投资亏损、维持管理费收入、塑造良好品牌假象,从而吸引新投资者投入或安抚老投资者。本质上是一种财务欺诈,一旦后续融资跟不上,资金链会瞬间断裂,引发兑付危机,这一操作具有“庞氏骗局”的特征。
包括以上违规,根据山东证监局最新披露,黄河三角洲投资的违规行为有四项:一是合格投资者确定及风险揭示程序不规范;二是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对外开展资金拆借活动、向外借款用于向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三是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财产不独立、与管理人及关联方财产混同;四是未在中基协如实披露实控人及与之相关的关联方信息。
基于以上违规,黄河三角洲投资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并要求在规定时限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旗下3位高管也均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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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处罚虽直接指向黄河三角洲投资,实则已揭露实控人胡瀚阳通过“隐身登记”与“隐性关联”,与百亿私募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三角洲产投)共同构建表面剥离、实质绑定的复杂私募体系。
这一“隐身术”为上述违规行为提供了关键掩护。随着双方因证券权利确认纠纷的开庭公告披露,这一隐秘私募网络的合规风险与内部矛盾已进一步暴露。
实控人隐而不退,“黄河三角洲”私募关系网浮现
山东证监局认定,胡瀚阳实际负责黄河三角洲的投资管理决策并实际控制该公司,但该私募在中基协的登记信息仅显示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卞桂玲及合规风控负责人孙曼,未录入胡瀚阳的相关信息。
据公开履历,卞桂玲与孙曼均于2020年8月加入黄河三角洲投资。此前二人均长期供职于黄河三角洲产投,卞桂玲担任财务经理9年,孙曼担任风控职务3年多。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黄河三角洲投资的实控人胡瀚阳,在中基协的“官方身份”是黄河三角洲产投的高管。回溯来看,胡瀚阳的职业生涯与“黄河三角洲”体系深度交织。
履历显示,自2011年6月起至今,胡瀚阳担任黄河三角洲产投的投资部总经理、信息填报负责人。而在2007年9月至2020年11月,胡瀚阳历任黄河三角洲投资的投资部总裁、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信息填报负责人,任职已超13年。另外,2017年3月至2019年6月,胡瀚阳曾于山东高速投资基金担任总经理,从股东层面看,该私募也在“黄河三角洲”体系之中。
黄河三角洲投资是一家股权类私募,成立于2009年4月,2014年5月完成登记,注册及实缴资本均为1.15亿元,在管规模区间在10-20亿元。登记在册的全职员工共计11人,其中9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机构信息最后更新时间是今年1月。
据天眼查,黄河三角洲投资由胡瀚阳、东营市冰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高峰分别持股77.39%、21.74%、0.87%。
同在2014年5月完成登记的黄河三角洲产投,是一家在管规模超百亿元的股权类私募。该私募2011年6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亿元,实缴比例仅20%,登记在册的16位全职员工均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机构信息最后更新时间是去年2月。
据天眼查,黄河三角洲产投目前由A股上市公司鲁信创投、宁夏黄三角投资、山东赛伯乐投资分别持股35%、35%、30%。官网显示,黄河三角洲产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公司现存管理基金23只,管理基金规模201亿元,实缴到位95亿元,均已经备案。
而变更记录显示,黄河三角洲产投成立之初的股东包括鲁信创投、黄河三角洲投资、山东赛伯乐投资。直至2016年8月,黄河三角洲投资退出股东行列,东营市黄河三角洲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黄河三角洲投资)新进其中。2018年11月,东营黄河三角洲投资退出股东行列,宁夏黄三角投资新进其中。
中基协显示,黄河三角洲产投的关联机构共计5家,其中并无黄河三角洲投资。这与事实明显不符。
就在今年9月,一则开庭公告揭示了“黄河三角洲”系存在的内部矛盾:黄河三角洲投资与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原告,因证券权利确认纠纷,将黄河三角洲产投及宁夏黄三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实控人“隐身术”成违规链条的关键掩护
据山东证监局披露,黄河三角洲投资存在的四大类违规行为,触及投资者准入、资金运作、财产独立、信息披露等合规红线。正是在刻意隐瞒实控人及关联方信息的操作下,黄河三角洲投资为后续一系列违规操作提供了隐蔽空间,这是贯穿始终、为整个违规链条提供“掩护”的关键。
前述提及,黄河三角洲投资与黄河三角洲产投仅完成表面的股权拆分,却未切断核心人员的交叉任职和管理关联,名义上无关联,但实质深度绑定。这类治理结构容易引发资源交叉、决策干预等问题,埋下合规风险隐患。
这种表面独立、实质绑定的架构,监管部门难以穿透核查实际控制权与决策链条,投资者也无从了解机构真实的股权结构和利益关联。
通过隐匿实控人及关联机构,黄河三角洲投资掩盖了“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财产不独立、与管理人及关联方财产混同”的违规事实,打破了基金财产与机构自有财产的隔离墙,使得后续的资金挪用、违规拆借、利益输送等情况成为可能。
正是如此,黄河三角洲投资“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对外开展资金拆借活动”具备了先决条件。沪上一股权类私募人士称,基金财产未按合同约定投向既定领域,而是被挪用于场外拆借,若借款无法按期收回或后续投资收益不及预期,将直接导致基金兑付危机,连锁影响所有合伙人的权益。不仅违背契约约定,还会放大资金链风险。
对于“向外借款用于向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的行为,该人士指出,这里提及的合伙人是基金的出资人,而非机构的高管。这种借款分红的操作是为了掩盖投资亏损、维持管理费收入、塑造良好品牌假象,从而吸引新投资者投入或安抚老投资者。本质上是一种财务欺诈,一旦后续融资跟不上,资金链会瞬间断裂,引发兑付危机,这一操作具有“庞氏骗局”的特征。
针对“合格投资者确定及风险揭示程序不规范”这一违规行为,通常表现为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或简化风险告知程序,本质是为后续违规募集资金打开方便之门。
另一私募人士直言,私募基金之所以“私募”,核心在于只能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必须进行充分、全面的风险揭示。黄河三角洲投资此举也为后续的违规运作埋下伏笔。如果投资者本身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私募管理人就更容易在资金运作上进行不透明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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