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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容侥幸,伪造证据必受严惩。复议申请人云南天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享公司)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1)云司惩2号罚款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天享公司提出,两案系不同案件、不同的证据用途,不存在在提卡单原件上擅自加文字的问题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天享公司为达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该事实已经原审法院查实。天享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法应当进行制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驳回云南天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01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证据造假根据情节轻重将承担不同法律后果。情节较轻的,可能受到罚款或拘留的处罚;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刑法层面,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02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伪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为达到不正当目的,故意制造和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
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所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天享公司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的行为,正属于典型的伪造书证行为,严重违背了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03法律警示意义
这一案例再次警示所有诉讼参与人:诉讼不是不择手段的争斗,而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诚实信用地解决纠纷。
最高院在这一复议决定中明确了司法态度:任何为达不当胜诉目的而伪造证据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保护,也是对司法秩序的维护。
结语:在法律实践中,证据是诉讼的基石,诚实信用是基本准则。任何试图通过伪造证据获取不当诉讼利益的行为,不仅难以得逞,更会招致法律制裁。
法律不是博弈的工具,而是正义的准绳。最高院这一决定再次昭示:司法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每一位诉讼参与人都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声明:案例来源最高法案例,案号(2022)最高法司惩复9号。分享观点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账号主体非新闻机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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