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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患者质疑被“过度医疗”,但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往往陷入维权难的困境。
文|邱慧
编辑|谷宇
今年6月,湖北黄石博仕肛肠医院125份抽查病例中有113份存在过度医疗行为事件被曝光后,一个引发各界关注的问题是,当患者遭遇过度医疗问题后,该如何维权?普通医疗服务与消费型医疗服务的界限又该如何划分?
11月1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在召开的涉医疗领域消费欺诈案件新闻通报会上,通过发布6起典型案例,明确医疗纠纷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的适用条件、医疗机构消费欺诈的典型情形,通过“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标准,以督促医疗机构规范化经营。
患者普遍维权困难
从市场层面来看,对于什么是“过度医疗”,尚无量化标准。即便患者质疑被“过度医疗”,但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往往陷入维权难的困境。
今年9月,《南方都市报》就在报道中提到,一名网友称,其孩子在山东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做散瞳验光后出现头疼、呕吐等症状,持续4日后,“医生让去神经科做一系列检查”。该网友称,各项检查显示一切正常,于是该网友质疑医院“过度诊疗,耽误病情”。
但该网友在当地问政平台发帖及媒体介入后,涉事医院回复称,不存在过度治疗,涉事患者想要解决,需要跟医院投诉办联系。
从司法层面上来看,关于“过度医疗”的情况多以个案形式出现。2024年,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曾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判决该公司向消费者退还消费价款7.36万元,并赔偿消费者3倍赔偿金22万余元。
然而,更多公众关注、了解到过度医疗,是2023年,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移送检察机关的一起案件。该案源于2022年湖北省黄石市卫健委组织相关专家对黄石博仕肛肠医院随机抽查时出现的90%病例存在未达到手术指征、不符合手术条件、有手术禁忌症的患者实施手术及违反诊疗流程实施手术等过度医疗违法行为。
在上述通报会上,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平介绍,2022年1月至2025年10月,三中院审结涉消费欺诈医疗纠纷案件59件。
他指出,综合案件审理情况,反映出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消费欺诈纠纷集中发生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医疗产品及医疗服务为自主定价,患者就医需全额自费,不享受医保政策;医疗消费欺诈行为呈现多样性,表现为虚构医疗资质、夸大医生资历、虚假承诺效果、实施过度医疗等;患者举证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欺诈行为的难度较大、维权困难。
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前提
朱平提到,三中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的欺诈行为进行认定,准确适用“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规则,加强医疗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会上,三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张弓还通报了6起典型案例。其中,在“林某诉北京某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对于普通疾病的诊疗服务,如果患方具有消费者特征,医疗机构符合经营者特征,就医行为属于消费行为,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医疗机构存在欺诈行为的,患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在“赵某诉某口腔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口腔医院发布与广告审查内容不符的宣传内容,聘用未在该医院注册执业的医生提供口腔正畸服务,并造成患者损失,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欺诈,口腔医院应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但并非所有的医疗服务案件中,患者主张的赔偿请求,法院都能予以支持,准确认定“欺诈”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即医疗机构须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并造成患者实际损失。比如,典型案件中的“陈某诉某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一案就指出,患者主张医疗美容机构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告知不足等问题,但此类违法行为不等同于欺诈行为,故法院对陈某“退一赔三”的请求未予支持。
如何判定适用情形是否符合惩罚性赔偿?三中院提出,满足以下情形的医疗服务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医疗机构为营利性机构;二、所提供医疗服务自主定价、费用由患者全额承担;三、医患关系基于自愿签订合同,不属于法定必须接受的紧急救治类服务。在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患者有权在遭遇欺诈时主张“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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