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部署要求,深刻吸取近期国内事故教训,全市应急管理系统紧盯薄弱环节、重点风险、突出问题,坚决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违法违规行为。现集中向社会曝光2起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各企业切实提升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高邮市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再培训等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2日,高邮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高邮市某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经查: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最后一次有效期结束时间为2025年5月8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最后一次有效期结束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2.该站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出具时间为2022年4月。执法人员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取证,并当场下达了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于2025年5月23日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结果:高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1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学法:本案中涉及违法行为: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培训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任职的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已经考核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再培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未依照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和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扬州市某座椅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案
基本案情:2025年05月21日,高邮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扬州市某座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经查:该企业2名焊工正从事焊接作业,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取证,并当场下达了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于2025年5月23日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结果:高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学法:本案中涉及事故隐患:企业2名焊工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高邮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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