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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语|文、图
宾曰语云|出品
11月13日上午,山西“狗咬人引发的血案”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被告人申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
《中国新闻周刊》12:40刚刚报道:今年正月初二,因狗咬人被摔死,郭某一家多人闯入对方住宅,双方发生冲突,狗主人被捅伤致死。
案件材料显示,2025年1月30日,申某儿子外出时,被郭某家拴在路边的狗咬伤,随后其将狗摔死。申某妻子报警,但对方未配合前往派出所处理。当晚,郭某的妻子等3人来到申某家理论,砸破玻璃并踹开大门,与申某及其妻女发生争吵。随后郭某的2个女儿、郭某本人也进入申某家中,双方扭打在一起。申某拿起窗台上的刀胡乱挥刺,将郭家4人刺伤。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郭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多次捅刺致左股动脉离断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赵雨萌,公众号:中国新闻周刊狗咬人被摔死,狗主人上门理论被反杀
这起发生在山西的悲剧,不由让人想起《水浒传》里那些被逼上梁山的故事。当一个人的家被暴力闯入,当他的妻儿老小面临威胁,他手中的刀,究竟该不该挥出去?
整件事情的起因再普通不过,一只拴在路边的狗咬伤了人。按照常理,狗主人应当赔礼道歉,承担医药费;而被咬者若失手打死了狗,也应按价赔偿。这本是基层派出所日常调解的普通纠纷,却因一方选择“不上警局”而走向失控。
郭家妻子赵女士那句“打死一条小土狗,家门开着说一声就行,还需要去警局?”的质问,暴露了问题的核心,在某些人眼中,私人纠纷不必通过公共机构解决,自有其“处理方式”。于是,本该在派出所调解解决的纠纷,演变成了夜间上门“理论”。而所谓的“理论”,却是砸玻璃、踹大门、多人闯入他人住宅。
谁也无法否认的是,当一群人深夜破门而入时,这在任何文明社会都不再是“理论”,而是赤裸裸的暴力侵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郭家三人在法律上已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这本身就说明了他们行为的性质。
在这样的情境下,申某拿起窗台上的剔骨刀挥刺,从法律精神上看,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那就是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郭家是多人闯入,在力量对比上明显失衡,申某所处的心理恐惧和现实危险都是真实存在的。
这让人不禁想起2018年的昆山“龙哥”案。当于海明在街头被刘海龙持刀威胁时,他的反击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法律界普遍认为,那起案件成为中国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最高检随后发布的指导案例明确指出:“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
申某面对的不是街头的偶然冲突,而是家这个最私密、最应受保护的空间被暴力侵入。一个人的家,从来不只是物理空间的概念,它承载着安身立命的全部意义。当一个人的家被砸破玻璃、踹开大门时,他所感受到的威胁和恐惧,远比在公共场所遭遇侵害更深。
赵女士事后坦言“十分自责,当初不该去砸玻璃”,这句迟来的悔悟,恰恰印证了他们一家人当晚行为的非理性。可惜的是,这种反思来得太晚。从砸第一块玻璃开始,事件的走向就已失控。邻里间的小摩擦,在暴力的催化下,迅速升级为你死我活的悲剧。
值得深思的是,为何如此普通的纠纷会演变成流血事件?除了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漠,是否也反映了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不健全?如果当天派出所接警后能更主动地联系双方调解,如果社区调解组织能及时介入,悲剧或许可以避免。
为了一只狗,死了一个人,毁了两个家,这样的代价令人扼腕。郭家失去了顶梁柱,赵女士和孩子们将背负一生的伤痛;而申某即便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那段在家中与闯入者搏斗的记忆,也将成为全家难以抹去的心理创伤。
这起案件给我们每个人的警示是:在法治社会,没有任何私人恩怨可以成为暴力闯入他人住宅的理由。解决问题的方式永远在法律的框架内,而非通过私力救济。当人们习惯于“有事不上警局”,而选择“上门理论”时,暴力的潘多拉魔盒就已经被打开。
法律应当保护每个公民在家中的安全感。当一个人的家门被暴力踹开的那一刻,他捍卫家园的行为,本质上是在捍卫法治社会最基本的秩序。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在类似情境下,法律该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防卫权,同时又防止暴力升级?如何在个案公正与社会导向之间找到平衡?
这起发生在两个邻居间的悲剧,最终要通过庭审来画上句号,但它的启示远不止于此。在我们这个正在走向法治成熟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应当学会用理性的方式解决纠纷,用法律的武器保护权益,而不是让一时的冲动,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家的门墙之内,是公民最后的庇护所。法律守护这方空间的不受侵犯,实际上是在守护我们每个人内心最深处的安全感。当这安全感被打破时,任何后果都将是整个社会的伤痛。(作者:宾语)
来源| 宾曰语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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