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遵义市红花岗区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某酒店消防控制室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酒店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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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遵义市湄潭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员在对辖区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住宅小区地下车库防排烟系统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物业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目前,该物业公司已将隐患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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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遵义市绥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辖区一住宅小区进行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2名值班人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违反了《高层民用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该物业公司违法行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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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遵义市务川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员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辖区某养生体验中心、某火锅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两店责令停止营业,并分别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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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遵义市习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辖区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的消防控制室中仅有1人值班,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针对该违法行为,防火监督员立即向该机构负责人讲明该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当场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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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遵义市赤水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赤水市某建材加工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请求现场核实。经现场核实,发现该建材加工厂货物遮挡两处室内消火栓,且无法当场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建材加工厂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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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遵义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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