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玮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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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技术成为全球经济增长新引擎的今天,纠纷解决机制正在经历从技术升级迈向制度创新的新发展阶段。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迎来重大修订,其中,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便是在线仲裁制度的正式确立。新修订的仲裁法不仅从制度层面回应了数字时代对纠纷解决效率的迫切需求,也为未来的实践落地预留了持续深化的探索空间。这一变革既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数字经济发展趋势的敏锐把握,也对我国仲裁制度的现代化转型提出了更高要求。
制度突破:在线仲裁的法律奠基与程序创新
新修订的仲裁法全面确立了在线仲裁的法律地位,完成了从局部试点实践到全域规范实施的制度性跨越。其突破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以“默示同意”规则重构程序启动逻辑。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这一规定改变了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明示同意”的固有模式,将在线方式作为仲裁程序的默认选项,在大幅降低在线程序启动门槛的同时,通过“推定同意”与“保留否决”的双重设计,实现了提升效率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机平衡。从实践的角度看,这一规则既顺应了数字时代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需求,也兼顾了“技术适应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保障,体现了立法者在制度创新中的审慎智慧。
第二,确立线上程序与线下程序效力等同原则。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从根本上消除了长期困扰在线仲裁的合法性危机。效力等同原则的核心要义在于:在线仲裁与线下仲裁具有形式上的功能等值性,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他程序参与人在线合法作出的相关行为无需以线下的方式重新实施;在线仲裁与线下仲裁同样需要满足程序公正的底线要求,需要为当事人提供基本的程序保障,当在线仲裁出现无法救济的程序瑕疵时,将难以发生预期的效力。该原则的确立为支撑在线仲裁的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电子数据认证、电子归档等环节提供直接的效力依据,使得仲裁程序能够真正突破物理空间的客观限制。
第三,涉外仲裁规则为跨境在线仲裁预留充足空间。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八十一条关于约定仲裁地的规则,与在线仲裁的跨境属性高度吻合。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约定仲裁地,明确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和司法审查标准,这为我国仲裁机构开展国际在线仲裁业务清除了法律障碍。同时,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特定区域涉外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也为在线仲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推广应用创造了有利条件。这些规定的出台可以显著提升我国仲裁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为我国培育服务全球的国际仲裁核心枢纽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实践考验:技术实现、规则适配与信任构建的三重挑战
尽管我国在线仲裁的制度框架已经初步构建,但要实现从“法律文本”向“鲜活实践”的成功跨越,仍需突破多重现实考验。这些挑战既源于技术操作的难题,也涵盖制度适配和社会接受度等多个层面,需立足全局制定系统性完善方案。
首先,技术安全是在线仲裁面临的基础性挑战。一个成熟、稳定的在线仲裁操作平台需要同步实现身份核验、数据加密、操作留痕、系统应急保障等技术功能,任何环节的技术疏漏均有可能演化为程序性瑕疵,进而直接影响仲裁结果的公信力。一方面,在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数据的纠纷案件中,平台须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这对仲裁机构的技术能力提出了远超一般互联网服务的专业标准:不仅要满足基础运行安全,更要实现对敏感信息的全流程防护,确保数据保存、处理的合法性与保密性。另一方面,“数字鸿沟”对仲裁公平原则的不利影响亦不容忽视。如何保障不同数字技术能力的当事人平等使用在线仲裁服务,是当前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尤其是在面对不熟悉网络技术操作的弱势群体时,须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操作指导(如语音指引功能、线下辅助窗口服务等),否则,技术门槛将可能阻碍其有效参与举证、辩论等关键环节,进而从根本上侵蚀在线仲裁程序的公平性和结果的正当性。
其次,程序规则适配是在线仲裁落地的操作性难题。在线仲裁的程序适配并非是对传统仲裁规则的简单照搬套用,而应对后者进行精细化改造与重构。例如,电子送达的“到达时点”应当如何确定?在线庭审中如何通过技术与程序设计确保证人作证不受外界干扰?是否准许在线异步审理,如何保障当事人辩论权得到实质性行使?此类具体问题均需在仲裁规则中作出清晰界定与明确规范,避免因规则模糊而导致不必要的程序争议与异议。尤其在跨境在线仲裁的场景中,不同法域对“程序正当性”的认定标准存在显著差异,因此,规则设计更需注重国际兼容性,以增强其在跨法域条件下的认可度与可执行性。此外,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关于仲裁员披露义务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等,均需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唯有如此,方能确保在线仲裁既能保持“灵活高效”的特色,又能恪守程序公正的底线。
最后,社会接受度是在线仲裁发展的深层挑战。当事人、律师乃至仲裁员对在线仲裁的信任,需要通过实践积累逐步建立。当前,有的法律从业者更习惯于线下仲裁的“现场感”,故而对在线程序的严肃性与实际效力心存疑虑;尤其是在证据复杂、争议标的额较大的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对在线程序能否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态度更为审慎。此类疑虑一方面源于对技术本身安全性的担忧,另一方面则涉及对在线程序能否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深层考量。尽管新修订的仲裁法已经确立在线仲裁与线下仲裁同等的法律地位,但观念层面的转变仍有赖于更多成功实践案例的沉淀与验证。这就要求在线仲裁不仅要在技术上安全可靠,更需通过严谨的程序设计和透明的权利保障机制赢得各方的广泛认可与信赖。
路径探索:构建成熟在线仲裁体系的实施策略
推动在线仲裁高质量发展,需统筹技术支撑、规则保障与能力驱动等核心要素,三位一体地构建系统化实施路径。
第一,技术层面应推进平台标准化与安全性建设。建议由司法部牵头,联合行业协会和各技术领域专家,共同制定统一的在线仲裁平台建设技术标准。该标准首先应明确数据安全、系统稳定性、用户体验等基本要求,并严格规定平台须具备身份认证、电子送达、在线庭审、案件管理与电子归档等核心功能模块。针对各仲裁机构信息化水平不均的现状,可引入平台分级认证制度,设置基础版、标准版与专业版等不同认证级别,引导仲裁机构因地制宜、有序开展在线仲裁业务。此外,还需建立与之配套的常态化定期检测与动态更新机制,确保平台能够持续符合技术更新要求与法律规定,及时响应网络安全风险的日益复杂化与信息技术的快速迭代趋势。
第二,规则层面需加快内部细则完善及其与外部司法衔接。各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新修订的仲裁法全面推进仲裁规则的修订工作,细化在线仲裁的程序性规定。尤其应重点明确电子证据的审查标准、在线庭审的行为规范、电子送达的确认机制等操作性细则。例如,可以规定以区块链等技术存证的电子证据所需提供的核验材料及采信条件;细化在线身份验证、证人隔离措施、庭审记录生成与确认等具体程序要求。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在线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特别是在程序正当性认定方面提出清晰指引。同时,应建立在线仲裁案例指导机制,切实提升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
第三,应聚焦复合型人才培养。适时开展面向仲裁员、办案秘书及管理人员的专项培训,重点加强其技术应用、在线程序管理及网络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能力提升。鼓励仲裁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科研院校合作共建在线仲裁实训基地,通过模拟演练、案例研讨等形式,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实务操作能力。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应着力培养兼具法律素养与技术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特别是既熟悉国际规则又具备高水平外语能力,同时还掌握数字技术的高级专业人才。建议将在线仲裁课程纳入法律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从源头上夯实人才储备基础。此外,还应丰富在线仲裁的宣传渠道,善用鲜活成功案例,多维度展现在线仲裁高效、便捷的突出优势,切实提升其公众影响力与社会接受度。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大学、庆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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