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案子很有意思。
一家央企的海外并购交易完成后和卖方产生争议,引发了巨额仲裁案。
在仲裁过程中,央企突然发现这个海外并购交易的源头就有问题,交易的主谈人员涉嫌当年接受了卖方的贿赂,于是央企也向卖方提起了仲裁,要求取消原来的交易,并向香港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汇丰银行披露和受贿者相关收款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往来信息啥的,汇丰银行也不反对,说法院判啥我就干啥。但是,香港法院却木有支持这个事儿!
为啥子?
先说说这个事儿的来龙去脉哈!
2013年,中国黄金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黄金香港)与总部在美国的Gerald集团旗下的公司达成交易,收购其在刚果(布)Soremi铜铅锌矿项目65%的股权(Gerald集团原来持有这个项目100%的权益),并于次年签署股东协议,共同经营持有矿的合资公司。这笔交易当时被视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成功案例,代表了国有企业在国际资源并购领域的探索与布局。
根据香港高等法院公开的判决,2024年4月,中国黄金香港了解到,Gerald方在交易谈判阶段通过中间人Cai某,以虚假“咨询服务费”名义向中国黄金香港的主谈判代表Tong某行贿,Tong某不仅知晓这一安排,还亲自参与了这些“咨询协议”的审阅与签署,涉嫌利用职权收受利益。
Tong某的身份尤为敏感。这个哥们还是中国黄金香港在与Gerald方仲裁案中的主要证人。2020年,Gerald方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起诉中国黄金香港,要求转让股份并索赔违约损失(这个案子说起来话长,有空再说!)。中国黄金香港在这个仲裁过程中部分输了,现在这个卖方开启的仲裁正在进入量化环节。
中国黄金香港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迅速展开内部调查,并向国家监察机关举报。2025年5月,Tong某与中间人Cai某被采取留置措施。
中国黄金香港除了内部调查之外,还立即启动了新的仲裁行动。公司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起新的仲裁程序,要求撤销原来的交易合同与前面那个仲裁做出的仲裁裁决,理由是相关交易及裁决系通过行贿和欺诈手段取得。与此同时,公司还申请暂停执行原仲裁中已经做出的部分裁决。
勒个案子和尼日利亚政府在英国法院院赢得的撤裁案很像啊!那起案子中,P&ID于伦敦仲裁向尼日利亚提起索赔,控诉政府未能履行天然气供应协议。仲裁庭裁定尼日利亚政府违约,须支付约66亿美元赔偿金,连本带息超过110亿美元(我的天啊,这个是尼日利亚一年国库收入的1/3!)。后来,尼日利亚政府通过调查发现,合同和仲裁过程均被贿赂、伪证和文件泄露所污染,于是跑去伦敦高等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提供了谈判人员在合同达成时收受贿赂,仲裁中又有证据被隐瞒、文件被篡改,还有人向对方提供尼日利亚仲裁过程中的一些关键信息的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英国法院裁定那个110亿美元的仲裁裁决“系通过欺诈手段取得”,予以撤销,并严厉批评P&ID及其律师在仲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这一判决被认为是近十年来英国法院最重大的反腐裁决之一。
2024年,P&ID又就撤裁费用承担问题上诉至英国最高法院,质疑一项要求其向尼日利亚政府支付撤裁诉讼费用的命令,认为费用应以尼日利亚奈拉而非英镑计算(因为奈拉后来贬值了!尼日利亚政府是换汇出去付的律师费)。英国最高法院合议庭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明确指出诉讼费用应以当事人实际支付律师费用的货币结算。尼日利亚政府以英镑向其伦敦律师事务所 (广告位!)付款,因此费用令以英镑计算完全合理。法院还指出,费用令并非损害赔偿,而是对一方承担的法律支出作出的酌情补偿,不应被视为汇率套利或意外之财。至此,尼日利亚政府不仅彻底免除了110亿美元的仲裁赔偿,还获得英国最高法院确认的费用裁决,象征着国家在一场漫长的法律斗争中全面胜出。
再说回到这个事儿。
公开判决显示,为了进一步追查贿赂资金的去向,中国黄金香港于2025年7月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依据英国法确立的“诺里奇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原则,要求汇丰银行披露Kehong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td.的账户资料。中国黄金香港认为,该账户可能是行贿资金的流转渠道,希望借此掌握确切的资金流向。
根据申请内容,中国黄金香港要求汇丰披露自2013年起的该账户的资金往来记录、开户文件、签字样本、授权人资料以及相关交易文件。此举意在锁定资金流向,为仲裁及调查提供补充证据。
案件于2025年9月在香港高等法院审理。汇丰银行选择保持中立,不派代表出庭,也不提出反对,反正法院咋判都行,我都执行。项目公司Soremi反而主动申请介入(因为外方通过他们发起的仲裁已经把这公司的全部股权拿过去了!),称披露可能涉及其自身资金往来,要求作为第二被告参与案件。
法院审查后认为,披露对象是Kehong Investment的账户,而非Soremi自身账户。即便资金来源可能与Soremi有一定关联,也不足以构成直接的法律利益。法院指出,只有在当事人的权利或义务会直接受到法院命令影响时,才具备介入资格。Soremi的诉求更多是商业利益层面,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受损。
法院在书面判决中明确指出,诺里奇披露令属于非常规司法救济,只有在强有力理由下才会批准。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第一,存在明确的不法行为或可疑交易;
第二,申请披露的第三方确实“被卷入”这些不法行为;
第三,披露范围在必要性与相称性上必须合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中国黄金香港的申请并未满足上述标准。
首先,在“银行是否卷入不法行为”方面,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中国黄金香港提交了多份发票、咨询协议和付款记录,并在庭后补充说明2014年4月曾有一笔150万美元汇入Kehong账户的款项。然而,法院认为这些文件只能说明支付行为存在,并不能证明汇丰银行知情或参与其中。银行在此仅为执行客户指令的第三方,不能因此被视为“卷入不法行为”。
其次,在披露的必要性方面,法院指出中国黄金香港已经掌握了充足证据,包括内部调查材料、国家监察机关的调查信息、相关人员的证词等,这些都足以支撑其在仲裁中提出的指控。法院认为,申请披露更多资料并非为了识别不法行为人,而是为了强化现有证据。在法院看来,这种动机不足以构成必要性。
第三,在相称性方面,法院批评中方要求的披露范围明显过宽。中国黄金香港要求汇丰提供自2013年以来的全部账户记录及授权文件,而根据公司自身陈述,有关款项的支付仅发生在2014年至2015年之间。扩大披露范围将侵害银行客户的隐私和信任,超出合理限度。法院特别强调,即使汇丰银行不反对披露,法院也有独立义务审查比例与必要性,不会因为无人反对而放宽标准。
法官在判决中写道:“法院不会因为无人反对就充当橡皮图章。任何超过必要范围的披露命令,都会破坏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
2025年10月8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裁决:
一、驳回中国黄金香港的披露申请;
二、各方自行承担费用;
三、维持此前命令,Soremi向中国黄金香港支付九万港元讼费。
法院强调,这一裁决并非否定中国黄金香港反腐的动机,而是基于法律程序和比例原则作出的判断。披露令是司法体系中为防止不公而存在的例外,不能被用于一般取证。
从表面看,中国黄金香港在此次程序中没有获得法院支持;但从法律与合规角度看,这一结果更像是一场程序校准,而非价值否定。
香港的司法体系属于英国普通法传统,对银行保密制度的保护极为严格。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保密关系被视为金融体系信任的基石。除非能证明银行直接参与不法行为,法院通常不会下令披露账户信息。
在这一点上,香港与英国、新加坡等地的司法立场一致:即使申请人目的正当,法院也必须严格把握“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普通法的灵活性更强,但门槛更高。
从中国黄金香港的角度看,公司反应迅速、程序完备,展现出央企在海外合规治理中的成熟度。无论从合规响应、法律路径还是纪检协同角度,这次行动都符合现代企业的合规治理标准。法院的拒绝更多是程序性限制,而非质疑中国黄金香港的调查方向或诚信。
校长又好奇的去看了下这个事儿里面的外国卖家,Gerald集团。原来这公司和不少中国企业都有纠纷诉讼啊。比如它和中国的鹏欣资源就干过仗,从这家国际大宗商品贸易商的做事方式阔以看到,他家的操作手法相当强势,甚至有些‘霸道’。
当年鹏欣资源与Gerald集团旗下的MTC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入伙了其海外合伙企业,拿了这家公司旗下百分之十几的股权。结果合作出现裂痕后,Gerald方面竟在2017年单方面就直接把鹏欣资源的子公司在合伙企业股东名册上干除名了,我擦,这凶得很啊,所以直接引发了仲裁。
鹏欣资源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打了漂亮的一仗,仲裁庭在2021年初裁定Gerald集团违约,不仅要求其恢复鹏欣资源的股东资格,还判令Gerald方面承担全部仲裁费和鹏欣资源的大部分律师费。
但故事到这里还没完,Gerald集团试图抵抗仲裁裁决的执行,在败诉后还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撤销执行许可,不过后来自己又撤回了申请。反倒是鹏欣资源,为追讨赔偿,反过来申请将合伙企业强制清盘,并且成功了,该合伙企业于2023年3月被正式下达了清盘令。
哎呦,这个卖方凶得很哦,而且卖方后面的高管也凶的很,涉案也不少。勒种凶得很的企业,打交道一定要注意哈。校长一直在说,在海外投资并购的过程中,需要非常谨慎的选择你的交易对手,在很大程度上,合作伙伴本身,就能决定你的风险大小。这种喜欢诉讼的合作伙伴,打交道的时候也要小心。虽然纠纷诉讼是个正常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但是合伙打交道之前,查一查交易对手的纠纷诉讼记录,很有必要!
鹏欣资源这个案子,以后有空再8!
中国黄金香港的勒个案子,看下来有几个点需要注意哈:
第一,境外合规调查必须尊重属地法律制度。
在香港、新加坡、英国等普通法地区,银行账户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披露令只是“非常手段”。企业若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获取资料,必须事先准备完备的证据体系,明确披露的必要性与范围。
第二,证据链设计要“精准而非泛化”。
申请披露的目的应聚焦于特定时间、特定交易和特定账户,避免“全口径”式申请。法官更容易批准“精确而克制”的请求,而非“大网式”的要求。
第三,前置合规管理要到位。
跨境并购项目中,企业应在合同阶段嵌入反贿赂条款、尽调机制与第三方监督体系。对顾问、代理及中介的行为边界要有制度化管理,防止事后被动应对,更要警惕“白手套”的存在。
第四,内部调查与外部程序要同步推进。
在境内立案调查的同时,通过仲裁、民事或刑事渠道在境外同步进行。这样既能保持调查的独立性,也能增强证据的衔接性。
第五,重视沟通与舆情管理。
涉外案件往往关注度高,信息披露与公众沟通应保持克制与专业,避免被误解为“政治化”或“情绪化”操作。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道理:反腐的正义与程序的正义并不冲突。
香港法院拒绝披露账户信息,并非站在企业的对立面,而是坚持司法程序的理性边界。银行保密制度在香港的金融体系中具有基础性意义,法官的克制是对制度的尊重。
从企业角度看,中国黄金香港展现了现代央企在境外法治环境下的合规能力与责任担当。问题出现后,公司没有回避,而是以调查、纪检、仲裁、司法程序多线并行的方式应对。虽然未能获得披露令,但整个行动过程反映出一个成熟组织的自觉:发现问题、依法调查、尊重程序。
勒个案子有意思了!校长会继续follow进展,及时和大家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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