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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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图,赵乃育 作
当看病遭遇欺诈,能否像普通消费那样主张“退一赔三”?长期以来,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难有定论。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一场新闻通报会,给出了清晰的司法指引:符合条件的非医疗美容类消费型医疗纠纷,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机构构成欺诈需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这一判断的标准在于三个条件:营利性机构、费用全自费、非强制缔约。换言之,当患者接受的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完全自费的、非强制性的医疗服务时,医患关系在特定情形下可被认定为消费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这道精细的司法划线,为破解医疗消费维权难题提供了可贵参考,其背后更蕴含了对医疗行为特殊性与普通医疗服务市场化现实的辩证考量。
传统观念中,医患关系常被置于消费关系的对立面。反对适用消法的主流观点认为,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不确定性和专业性,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救死扶伤”人道主义责任而非纯粹的经营义务,且医疗服务供需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正因如此,将医患关系简单等同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长期面临法理与情理上的阻力。
然而,随着医疗市场发展特别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激增,医疗服务呈现出愈发明显的消费属性。特别是那些非紧急必要、患者主动选择且完全自费的医疗项目,已与传统认知中“悬壶济世”的医疗行为产生显著区别。在这类服务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恰恰成为部分不良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在此背景下,司法实践与时俱进地承认部分医患关系具有消费关系属性,无疑是对医疗市场现实的直面回应。
北京三中院提出的“营利性、全自费、非强制缔约”三要件,恰是在承认医疗行为特殊性与保护患者权益之间找到了精妙平衡。它既避免了将全部医疗行为简单纳入消法适用范围的“一刀切”,又精准覆盖了那些最可能适用消法、最需要适用消法的医疗服务类型。这种区分对待的司法智慧,既尊重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又遏制了市场化医疗环境中日益滋生的欺诈行为,可谓兼顾法理情理的负责任判断。
将消费型医疗纠纷纳入消法适用范围,其积极意义不容小觑。一方面,“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大大提高了医疗欺诈的违法成本,对不良医疗机构形成有力震慑。另一方面,它为受欺诈患者提供了更明确的维权依据和更有利的救济途径。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本就处于信息与专业性的弱势地位,若遭遇欺诈又难以寻求有效救济,无疑会加剧社会公平感受损。
当然,我们也需警惕这一司法指引可能带来的误读。适用消法绝非将全部医疗行为“商品化”,更不意味着对所有医疗纠纷都简单套用“退一赔三”。北京三中院的谨慎界定已经表明,司法实践对适用消法持审慎态度,尤其对属于基本医疗、医保覆盖或紧急必要的诊疗服务,医患关系的界定仍需综合考量多方因素。
医疗领域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消费型医疗的兴起更呼唤相应的权益保障机制。北京三中院的这一司法指引,为全国类似纠纷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期待这样的判断标准能够促进医疗市场更规范发展,推动形成更加清朗、互信的医患关系——毕竟,让“白衣天使”回归本色,让患者放心就医,才是法治时代最好的医疗环境。
原标题:《医疗欺诈也能“退一赔三”?这个司法指引为何值得点赞?| 锋面评论》
栏目编辑:方翔 题图来源:新华社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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