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张梦云
南水北调水厂与供水管网衔接工程(下称南水北调衔接工程)是河南省舞钢市重点民生工程、建党100周年献礼工程,已于2021年6月29日通水。然而,该工程引发的刑事和民事纷争,却持续至今。
该工程总包商系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水电六局),郑州男子韩志豪所在的河南和羽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和羽鲜公司)承包了该工程施工。工程交付一年多后,舞钢市人大副主任杨志文的妹妹杨爱平实际控制的河南平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平爱建筑公司)将和羽鲜公司告上法庭,称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和施工人,要求和羽鲜公司支付工程款500万余元。
![]()
南水北调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部分)。受访者提供
韩志豪随后被舞钢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为由抓了两次,舞钢检察院经审查后均未批捕,并两次决定不起诉。
杨爱平等人在制造韩志豪刑事案件后,又提起虚假诉讼,作为央企的水电六局竟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明。该案经过十多次开庭,目前仍在审理中。
01
从央企手里承包的工程被“截胡”
韩志豪出生于1972年,郑州市中牟县人,1996年从北京卫戍区警卫一师退伍,曾连续三届担任中牟县政协委员、常委。
2020年7月15日,水电六局与舞钢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以EPC模式共同合作建设一批民生工程项目。韩志豪作为和羽鲜公司舞钢项目负责人,随同水电六局河南区域副指挥长张展豪参加了签约仪式。
7月24日,政府平台公司舞钢市城乡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舞钢城投)出具的《承诺协议书》明确,南水北调衔接工程为舞钢市民生工程项目,需要提前进场施工。
9月27日,水电六局收到舞钢城投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随后成立了舞钢市市政基础设施提档升级项目部(下称六局舞钢项目部),并与张展豪实际控制的河南坤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坤翔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
![]()
原水电六局舞钢项目部。张梦云摄
此前,和羽鲜公司已经与坤翔公司签订了《舞钢项目合作协议》和《施工管理挂靠协议》,承接了舞钢城市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建设项目中的南水北调衔接工程和武功乡美丽乡村、尹集乡新建旅游道路工程,挂靠坤翔公司进行项目投资施工,并于同年8月10日提前进场施工,成为该工程的实际投资施工方。
2021年6月29日,南水北调衔接工程交付使用,舞钢市官方专门举行了通水仪式。
工程完工后,舞钢市财政陆续向和羽鲜公司拨付了4700余万元工程款。就在和羽鲜公司等待财政拨付剩余的6000多万元款项时,韩志豪发现该公司已被杨爱平和六局舞钢项目部经理朱成刚等人“踢出局”。
![]()
和羽鲜公司挂靠坤翔公司,成为实际施工人。受访者提供
2022年7月27日,韩志豪被舞钢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为由“指居”。2023年1月,平爱建筑公司对和羽鲜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和羽鲜公司向有关部门控告称,工程完工后,韩志豪的实际投资施工人地位及其合法权益被杨爱平串通央企管理人员朱成刚通过伪造合同夺走,导致工程款被非法截留,和羽鲜多次被供应商提起诉讼,对方才涉嫌诈骗。
“2020年11月,杨爱平通过向南水北调衔接工程供应砂石料参与了该工程,后成为合伙投资人。”和羽鲜公司称,韩志豪被刑事立案、该公司被民事起诉,缘于杨爱平试图利用其哥哥的权力和影响力,通过民事、刑事多种手段,侵吞和羽鲜公司在该工程项目中的巨大经济利益。
02
实际施工人两次被抓,三次被不予起诉
“韩志豪被诬告诈骗,两次被抓!”和羽鲜公司称,为了达到侵吞项目工程款的目的,杨爱平串通朱成刚等人出具虚假证言,以“韩志豪冒充水电六局工作人员,以分包工程为由收取他人保证金,却没有签订合同施工”的虚假事实,向舞钢市公安局朱兰派出所报案称韩志豪涉嫌诈骗。
2022年7月26日,朱兰派出所在无管辖权违法立案的情况下,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对韩志豪违法实施异地抓捕,将他带到舞钢市某宾馆一房间内。次日,他被舞钢市公安局“指居”。8月24日,舞钢检察院决定不批捕。次日,他再次被舞钢市公安局“指居”。2023年8月15日,他被舞钢市公安局刑拘。8月29日,舞钢检察院再次决定不批捕。
据了解,韩志豪涉嫌诈骗一案近3年的侦办过程中,舞钢市公安局相关人员因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渎职行为,被舞钢市纪委监委做出行政处分。
![]()
舞钢市纪委监委。张梦云摄
2024年5月20日,舞钢市公安局将韩志豪涉嫌诈骗一案移送舞钢检察院审查起诉被退回,后于同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舞钢检察院经召开听证会并向上级平顶山市检察院汇报后提交检委会集体研究,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平舞检刑不诉[2025]15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韩志豪没有诈骗犯罪事实,决定不起诉。
然而8月31日,韩志豪却收到了平顶山市检察院作出的“平检撤不诉[2025]1号”《撤销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舞钢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错误,决定予以撤销。
![]()
平顶山市检察院作出的《撤销不起诉决定书》。受访者提供
“平顶山市检察院未说明关于舞钢检察院决定错误的任何具体内容或事实依据,韩志豪也从未收到该院关于案件复核的任何询问、听证通知,亦未被要求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说明或补充举证,涉嫌程序违法和滥用职权!”
和羽鲜公司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复核程序应当公开、公正、透明,该院在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前既未提前通知当事人,亦未举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剥夺了当事人参与复核、表达意见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此外,平顶山市检察院以“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为由撤销不起诉决定,却不提供任何证据和事实支撑,说明具体错误(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错误等),属于典型的实体依据不足。若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其应当明确指出错误之处以及新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否则作出撤销决定缺乏正当性,属于滥用复核权和监督权。
平顶山市检察院的决定导致韩志豪面临重新被侦查、起诉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和羽鲜公司方面认为,这严重侵害其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2025年9月8日,舞钢检察院再次作出“平舞检刑不诉[2025]49号”《不起诉决定书》,称经该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舞钢市公安局认定韩志豪涉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
舞钢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认为,韩志豪对涉案项目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处置权,其收取他人财物均是基于客观存在的相关工程项目,客观上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03
官员妹妹“伪造合同争夺工程承包权”
2023年1月平爱建筑公司将和羽鲜公司、坤翔公司诉至舞钢法院的诉状称其才是该工程的实际出资人及承建人,要求和羽鲜公司支付工程款500万余元,坤翔公司支付工程款16万余元。
平爱建筑公司诉称,坤翔公司承包六局舞钢项目部分包的南水北调衔接工程、武功乡美丽乡村工程及尹集镇新建旅游道路工程后,在未进行任何投资的情况下,将上述工程交由其进行实际投资建设,其应得工程款由坤翔公司支付给和羽鲜公司后,由和羽鲜公司全额支付给其。2022年1月17日,坤翔公司、平爱建筑公司、六局舞钢项目部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将坤翔公司所承包工程的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了平爱建筑公司。
和羽鲜公司称,2022年1月17日,杨爱平串通六局舞钢项目部经理朱成刚,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河南平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平爱劳务公司)向六局舞钢项目部提交的《合同主体变更申请》,以及伪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六局舞钢项目部、坤翔公司、平爱建筑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解除合同协议》,约定解除六局舞钢项目部与坤翔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同日,三方又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坤翔公司将六局舞钢项目所发生的债权债务转让给平爱建筑公司。自此,韩志豪丧失了上述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地位和权益。
“坤翔公司层层转包,涉及多项经济纠纷,若工程款拨付给坤翔公司,极有可能出现截流工程款用于支付其自身债务,会导致水电六局及平爱劳务公司出现巨大损失。”平爱劳务公司向六局舞钢项目部提交的这份没有日期的《合同主体变更申请》称,六局舞钢项目部与坤翔公司签订了“舞钢市政基础设施提档升级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以上工程又被转包给和羽鲜公司,和羽鲜公司委托平爱劳务公司全额出资并实际实施上述项目。平爱劳务公司申请废止水电六局与坤翔公司的《专业分包合同》,改由该公司根据原合同条件签约并承担债权债务及法律风险。
和羽鲜公司致坤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称,和羽鲜公司委托韩志豪作为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该公司在六局舞钢项目部全权办理所有往来业务。
“这份委托书明显系伪造,我们是后来才在其他地方看到的。”和羽鲜公司对该授权书不予认可,认为既然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就应该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但该授权书仅有公司盖章,却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和羽鲜公司称,为了虚构施工事实,杨爱平又串通朱成刚,由六局舞钢项目部与平爱建筑公司重新签订了两份《专业分包合同》,落款时间均为2021年4月8日,明显是虚假合同。
首先,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平爱建筑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由“河南楠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楠萧公司)更名而来,并进行了投资人、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变更。2021年4月8日平爱建筑公司尚未设立,这两份《专业分包合同》明显是伪造的。
![]()
2021年12月31日诞生的平爱建筑公司,于同年4月8日就签订了分包合同。张梦云制图
其次,约定解除六局舞钢项目部、坤翔公司《专业分包合同》的《解除合同协议》签订于2022年1月17日,而六局舞钢项目部、平爱建筑公司的《专业分包合同》签订于2021年4月8日,“正常应该是先解除原合同,再重签新合同,他们把时间顺序都搞颠倒了!”
再次,《合同主体变更申请》的主体是平爱劳务公司,而在《解除合同协议》《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专业分包合同》中,杨爱平的签约主体变成了平爱建筑公司,明显属于偷梁换柱。“他们始终在故意混淆杨爱平、平爱建筑公司、平爱劳务公司这三个主体的关系。”
第四,六局舞钢项目部与平爱建筑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南水北调衔接工程暂定于2021年5月8日开工,2022年3月1日完工。而事实上,该工程于2021年6月29日交付使用并举行了通水仪式,该合同签订时已经基本完工。
![]()
水电六局报告的竣工日期为2021年7月14日。受访者提供
“杨爱平串通朱成刚伪造的协议,简直是漏洞百出!”和羽鲜公司称,2022年1月25日,朱成刚依据上述伪造合同,以六局舞钢项目部名义出具了《付款意见书》,杨爱平将原本应当支付给和羽鲜公司的3800多万元工程款据为己有。“由于工程款被截留,和羽鲜公司被多家供应商提起诉讼,而且剩余工程款也面临被侵占的危险。”
04
刑事、民事纠缠,一审换了两家法院,开庭十多次
平爱建筑公司起诉和羽鲜公司后,舞钢法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一审裁定认为,和羽鲜公司认为平爱建筑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非该公司出具,相关往来记录汇总上显示的和羽鲜公司印章与该公司印章明显不同。和羽鲜公司被伪造、变造公文证件一案已被公安机关受理侦查,经审查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平爱建筑公司的起诉。
平爱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裁定撤销舞钢法院一审裁定,指令该院审理。
同年4月8日,和羽鲜公司申请该案由平顶山中院指定管辖。舞钢法院经审查亦认为,该案因和羽鲜公司对该院审理的公正性提出怀疑,申请该院回避,故报请指定管辖。同年5月27日,平顶山中院裁定该案由叶县法院审理。
2024年7月5日,叶县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公安机关已将韩志豪涉嫌诈骗一案移送舞钢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否决定起诉目前尚无定论,致使该院无法认定本案属经济纠纷还是涉及经济犯罪,裁定驳回平爱建筑公司的起诉。
平爱建筑公司再次上诉至平顶山中院,认为叶县法院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因韩志豪涉嫌诈骗刑事犯罪,不应裁定驳回起诉。
和羽鲜公司辩称,杨爱平在案涉工程项目中捏造事实,串通他人伪造合同,其行为已经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2024年8月27日,平顶山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各方在资金来往中的部分款项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并不影响本案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受理,一审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平爱建筑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理不当。裁定撤销叶县法院一审裁定,指令该院审理。
2025年1月6日,叶县法院作出裁定,认为韩志豪因涉嫌诈骗案正在舞钢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其结果可能会影响到本案的审理判决结果,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韩志豪被舞钢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叶县法院又重启了该案的开庭审理。
05
央企被指出具虚假证明,上级竟拒收控告信
本案审理过程中,叶县法院为了查明事实,向水电六局及其上级央企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电建集团)发出了《调查令》。
2025年8月1日,水电六局向叶县法院提交回复称,该公司与平爱建筑公司于2021年4月8日签订的两份《专业分包合同》真实有效,也认可平爱建筑公司的分包商地位。由于分公司搬家过程中存在资料丢失的情况,审批流程等材料已无法找到。
![]()
水电六局回函称认可平爱建筑公司的分包地位,但审批材料弄丢了。受访者提供
水电六局的代理人在庭审中,亦多次称认可平爱建筑公司的分包商地位。
“水电六局涉嫌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明!”韩志豪的妻子赵茜向电建集团纪委控告称,平爱建筑公司2021年12月31日才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而上述《专业分包合同》签订于2021年4月8日,此时平爱建筑公司尚未设立,根本不具备与水电六局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不可能存在。而且六局舞钢项目部、坤翔公司、平爱建筑公司三方的《解除合同协议》签订于2022年1月17日,重签新合同在前,解除原合同在后,时间线和逻辑矛盾,上述合同明显系伪造,请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水电六局关于“搬家过程中丢失资料”的说法,赵茜认为,其作为央企,理应有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档案保管流程,该解释难以令人信服,且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进一步印证了证明内容的虚假性。“水电六局提供虚假证明,妨碍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严重干扰司法秩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让赵茜没有想到的是,她的上述控告材料,电建集团纪委竟然拒收,并全部原路退回。
![]()
中国电建纪委拒收控告材料并全部原路退回。张梦云摄
赵茜称,2024年3月12日,她就朱成刚的违法违纪行为向电建集团纪委进行了实名举报。同年7月19日,对方在电话中要求她补充举报材料。12月10日,对方电话回复称该举报属实,并通报了对朱成刚的处理结果。经核查,朱成刚存在违规使用分包商的车辆、违规和分包商签合同的问题,已经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职务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并扣减相应的绩效金。
然而2025年7月31日,电建集团向叶县法院回复称,其不能提供法院《调查令》所列的朱成刚纪律处分材料,理由是该材料非电建集团作出,而系水电六局作出。
事件进展,笔者将继续关注。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