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市场监管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期)
自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开展以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社会关切,将食品安全作为整治重点,深入排查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推动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沁水县某酒店涉嫌经营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而使用“有机”字样的菜花菜品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7月14日,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称某酒店在美团app上的团购套餐里包含的“有机菜花”菜品实际为普通菜花,该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酒店现场检查,店内及美团平台上均可见“干锅有机菜花”信息,操作场所发现2个菜花,均无有机认证标识和相关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对网络餐饮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严厉打击了以次充好、误导消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警示所有餐饮经营者诚信守法。
02沁水县某鸡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件事实及处理】
2025年6月,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鸡排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操作间冰箱内的开袋雪花鸡柳串已超过保质期,查看其美团外卖商家版APP销售记录,发现近期有雪花鸡柳销售记录,现场未发现其它同款食品原料。经当事人陈述,该雪花鸡柳串过期后进行过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严厉处罚使用过期、变质、不合格原料的行为,切实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最严厉的处罚树立监管“红线”,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重塑消费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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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沁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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