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无人机作为新兴技术发展的产物,在各行各业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在农业领域,植保无人机以其高效、便捷、适应性强等优势,广泛应用在播种、施肥、农药喷洒等各个环节,成为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有力工具。然而,我们在享受这份“科技红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背后的安全隐患。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刑庭审结青岛市首例因植保无人机操作不当过失致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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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被告刘某受某村村民王某的雇佣,使用无人机为王某在其承包的玉米地喷洒农药。在操作无人机时,刘某未在无人机起飞、降落点周边设置警示标志。农药喷洒结束后,刘某启动了无人机降落程序,在已经看到吴某驾驶载张某的三轮电动车向无人机降落的方向行驶的情况下,仍过于自信地认为无人机不会致人受伤,所以既未作出提醒,也未及时操作遥控器控制无人机停止降落。最终导致无人机桨叶将张某头部割伤并致其当场死亡,将吴某右侧头面部及右侧肩部割伤。
法院审理
平度法院认为,被告刘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考虑到刘某在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依法判告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寄语
这起特殊的过失致人死亡案充分反映出部分无人机从业人员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没有认识到无人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刘某虽已通过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资质,但在操作过程中既没有依规设置警示标识,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甚至过于自信地认为“无人机不会伤人”,因此没有及时操控无人机停止降落,最终酿成了这场悲剧,也让自己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法官在此提醒,操作无人机时应确保操作环境安全,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切忌因疏忽大意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来源:平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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