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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诚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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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戴安微 沈杨雨岚
引言
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因工期延误引发的额外费用索赔是承包商面临的常见问题。所谓额外费用,主要指与时间直接相关的现场持续性成本,例如人员工资、设备租赁、临建设施维护、水电供应等,普通法中常称为“preliminaries”。这些费用虽不构成工程实体,却是项目持续推进的必要支出。本文将围绕此类费用的合同约定、索赔实践与风险应对展开分析,为承包商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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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银皮书中承包商可索赔费用的主要情形
作为业主与承包商权利义务相对均衡的国际工程合同范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发布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2017年版)》(简称“银皮书”)中规定了多项承包商可索赔费用的情形,主要包括业主违约、业主指示及业主承担的风险,具体如下:
(一)业主违约
根据银皮书,如业主未能按期取得必要审批许可(第1.12条)、未及时交付场地或提供进入权(第2.1条)、未提供资金安排(第2.4条)、拖延支付(第14.7条)、延迟审查或提出额外设计要求(第5.2.2条)、变更或限制通行路线(第4.15条)、在测试或竣工试验中延误(第7.4、9.2、10.3、12.2条)或移交工程后限制进入场地(第11.7条)等,承包商因此产生额外费用的,有权主张费用加利润的赔偿。
(二)业主指示
根据银皮书,如因业主暂停工程(第8.10条)、指令补救工作(第7.6条)、指示调查缺陷原因(第11.8条)、要求超出合同范围的协作(第4.6条)或处理考古及地质发现时的指示(第4.23条)等,导致承包商发生额外支出,承包商同样有权主张费用加利润的赔偿。
(三)业主风险
银皮书亦规定了特定由业主承担的风险,如战争、项目所在国发生的骚乱、暴动、非承包商人员参与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罢工或停工,以及遭遇爆炸性物质或放射性污染等。承包商因此增加额外费用的,有权提出索赔。
银皮书中还明确了承包商索赔费用应遵循的程序规则,主要包括:
1. 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提交索赔通知;
2. 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后84日内提交完整索赔文件;
3. 如索赔事件影响持续,应每月提交阶段性索赔文件,并在事件结束后28日内提交最终索赔文件;
4. 承包商应保存并提供现场日志、指令、批复、进度与资源记录等证明材料。
如承包商未遵守上述要求,可能被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即“逾期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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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实践中对承包商费用索赔权利的限制
在当前业主处于强势地位的国际工程市场中,业主常通过修改银皮书或另行起草合同文本,删除或限制承包商的费用索赔权利,常见方式包括:
(一)直接删除或修改费用补偿条款
例如,部分合同在专用条件中删除第1.12、2.1、4.6、8.10、10.3、18.4条等涉及承包商有权索赔费用加利润的条款,改为承包商仅可申请工期顺延,不得主张额外费用。此类修改实质将不可控成本超支风险转嫁给承包商。实践中,有些承包商为争取项目机会,或基于对自身管理能力的考量,通常接受此类条款。
(二)引入“等效救济”条款
此类条款常见于境外新能源项目EPC合同,反映业主及融资方希望将成本超支风险转移给承包商的诉求。具体而言,若承包商在EPC合同项下提出费用索赔,而业主在购售电协议项下亦有权索赔,则承包商须支持业主索赔,且在业主未获PPA项下权益前不得向业主索赔,其索赔范围亦不得超过业主在PPA项下可获赔偿。此类安排从实体与程序上限制了承包商的索赔权利。
(三)通过“全面排除”或“总价包干”条款否定费用索赔
部分合同直接规定“承包商不得主张调整合同价格”,或强调“合同价格为总价包干,已涵盖所有风险与不确定性,任何情况下不予调整”。此类条款使承包商即便面临业主违约,也难以在合同层面获得费用补偿。
(四)设置“索赔门槛”间接限制索赔
部分合同引入“索赔门槛”,规定仅当可索赔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时,承包商才有权索赔。如累计金额未达门槛,承包商将无法行使索赔权利。此类条款虽未直接剥夺实体权利,但实际操作中可能导致索赔难以实现。
(五)设置严苛的索赔程序条件
银皮书规定的“28天通知、84天提交”要求较为符合国际实践,但现实中常被忽视。部分合同设置极短期限(如24小时内通知、7日内提交报告),或要求提供极为详尽的资料作为受理前提。一旦承包商未能满足,即被视为放弃权利。此类条款在英国普通法下通常被视为“先决条件”,其效力多获法院或仲裁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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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沉默”时承包商费用索赔权利的救济
实践中,不少国际工程合同虽未明确规定承包商费用索赔权利,但也未明确排除。在此情形下,可依据普通法判例争取补偿。
(一)基于“盖然性平衡”的救济
Peak Construction V McKinney Foundations [1970] 一案表明,若延误因业主违约所致,而合同中缺乏工期顺延与费用补偿条款,工期条款可能“失效”(time at large),承包商仅需在合理工期内完工,业主亦难以主张违约金;承包商还可就实际增加成本向业主索赔。
此外,在Walter Lilly & Company Ltd V Mackay and another [2012] 一案中,法院认为,只要承包商能在“盖然性平衡”1标准下,以“合理必要”2程度的材料证明业主责任事件与额外费用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使合同未明文规定费用补偿条款,承包商仍可依据普通法损害赔偿原则索赔。法院指出,无需提交全部支持材料,只要能够合理证明损失与业主风险事件相关即可;部分费用缺乏详细证据导致整个索赔被驳回。
综上,承包商在合同“沉默”情形下成功索赔额外费用,通常需满足三项条件:一是延误由业主责任事件引起;二是承包商确已实际发生与延误期间相关的额外费用;三是支出与延误之间存在清晰因果关系。
(二)基于“合同落空”的救济
普通法中的“合同落空”(frustration)指合同订立后因无法预见且非因过错的事件,导致履行客观上不可能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解除当事人义务。就费用索赔而言,若合同未提供索赔依据,承包商可尝试主张合同落空以退出履约,避免继续承担额外费用。
然而,该原则适用门槛较高。Davis Contractors Ltd V Fareham UDC [1956] AC 696 一案明确,合同履行变得更繁重或昂贵不构成落空,仅因成本增加、利润减少或商业困难不足以主张落空。仅在履行被法律禁止、合同标的灭失或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等极端情况下,法院才可能支持。此外,FIDIC等合同通常已通过不可抗力或异常事件条款对风险作出安排,进一步限制了合同落空的适用空间。因此,国际工程实践中该原则极少成功援引。承包商应在合同谈判阶段着力保留索赔权利并设置合理程序,而非事后依赖合同落空,以最大限度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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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视角的合同审查与执行建议
承包商成功索赔额外费用,关键在于合同审查阶段有效保留索赔权利,以及执行阶段严格遵循程序并完善证据管理。
合同审查阶段,承包商应重点审核以下核心条款:
1. 费用索赔适用范围:明确哪些业主责任事件可触发费用补偿,避免合同仅允许工期顺延。
2. 费用计算机制:确认以实际成本还是合同预估费率为基础,是否可计入管理费与利润。
3. “共同延误”条款:明确双方责任重叠导致的延误是否仍可主张费用补偿。
4. 索赔程序条款:仔细审阅通知期限、资料提交要求及逾期后果,避免因条件过苛导致权利丧失。
合同执行阶段,承包商应落实以下措施以支持索赔:
1. 费用核算:以实际成本为基础,将费用期间严格限定于延误事件对应时段,避免机械套用合同费率。
2. 通知程序:严格遵守合同通知要求,即使进行商业谈判,也应先行提交“保留性通知”以确保权利不被视为放弃。
3. 进度管理:建立并动态更新基线进度计划,固化关键路径证据。
4. 证据管理:系统整理施工日志、工时记录、设备人员分配、分包与供应发票及付款记录等,确保所有成本可追溯、可核查。
实践经验表明,索赔成败往往不取决于是否实际发生费用,而在于合同是否保留索赔权利,以及执行中是否通过及时通知与完整证据构建清晰因果链。承包商应将合同审查与执行管理紧密结合,以最大限度降低逾期失权与索赔失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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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国际工程实践中,承包商对额外费用的索赔权利虽然在标准合同范本中有所保障,却常因业主强势地位及合同修改而受限。承包商要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市场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必须在合同审查阶段审慎争取合理的索赔机制,在履约过程中严格遵循程序、系统留存证据,并善用法律原则进行救济。唯有通过事前防范与事中控制相结合,才能在争议发生时成功主张权利,实现风险可控、利益可保的项目管理目标。
文章附录
[1]“盖然性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即英美法上的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证明标准,意指“更有可能发生”,只要一方的事实主张较对方更具可能性,即可视为证明成立。
[2]“合理必要”(reasonably necessary),源于JCT合同中的损失与费用条款,要求承包商在提出索赔时提交的资料应当足以使建筑师或法院能够合理判断损失是否因业主风险事件而产生,而非要求详尽提供所有支持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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