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化改革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时代背景下,民营企业的发展活力与制度保障备受社会关注。福建一家民营盐业企业近十年的经营波折,折射出政策执行、行业监管与市场公平之间的现实张力,也引发了关于行政许可边界与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思考。
一、自贸区领首张执照,经营之初遇阻碍
2015 年福建自贸区政策落地后,福建百某盐业有限公司在福州自贸区申领了全国首张民营企业盐业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工业用盐、农业用盐、食盐及预包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正是看中自贸区 "负面清单制、有照即可经营" 的政策导向,希望在开放环境中实现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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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徐先生提供)
然而,2016 年初,该公司销售给宁德海带加工企业的《DB35/533-2004 家庭腌制盐》和《Q/FJBW001-2015 农业用盐》两类产品,在福安码头被福建省盐务局执法大队扣押,理由是未办理产品准运证和批发许可证。随后,案件被以 "非法经营罪" 移送公安部门,企业正常运营陷入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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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533-2004 家庭腌制盐》标准文本,徐先生提供)
二、产品性质起争议,标准界定成关键
争议的核心在于涉事产品是否属于 "食用盐"。百某盐业方面称,其经营的《家庭腌制盐》和《农业用盐》均有明确的地方或企业产品标准,并非供直接食用的食盐,而是用于海带加工、腌制脱水等工、农业用途的非食用盐产品。
福建省物价局 2007 年发布的《关于海带加工用盐价格问题的复函》显示,海带加工用盐被明确归类为 "无碘加工、畜牧渔业用盐",价格按小工业用盐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6 年的复函也明确,GB 5461-2000《食用盐》是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于供食用的精制盐、粉碎洗涤盐及日晒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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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带加工用盐价格问题的复函,徐先生提供)
而《DB35/533-2004 家庭腌制盐》作为福建省 2004 年制定的海盐地方标准,其质量指标低于食用盐国家强制性标准,且不含碘,标准文本中明确规定 "不得直接入口食用",不具备食用盐的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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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用盐国家标准的复函,徐先生提供)
三、行政许可依据待明确,信息公开回应存差异
为厘清相关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物品,以及盐务局是否有权对非食用盐产品实施运销行政许可,百某盐业自 2016 年起多次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及福建省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核心诉求是获取 "对非食用盐产品实施运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2024 年至 2025 年间,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民政府办公厅等部门陆续答复,称未制作或保存相关批文,不存在该企业所申请的信息。其中,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 年 8 月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明确表示,未制作 "2004 年至 2017 年期间,按照《DB35/533—2004 家庭腌制盐》标准生产销售的海盐产品实施运销行政许可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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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徐先生提供)
福建省盐务局 2024 年 8 月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则称,相关申请内容 "不属于我单位制作、获取范围",建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但在后续诉讼过程中,盐务局仍坚持其有权对非食用盐产品实施行政许可,却未提供相应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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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告知书,徐先生提供)
此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信息公开答复书显示,该省现存有效的 16 本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书中,均未发现以《DB35/533-2004 家庭腌制盐》地方标准作为产品执行标准的情况。
四、司法程序中权责边界,相关批复具参考意义
在后续行政诉讼中,法院认为盐务局出具的《行政证明》和案件移送函属于 "协助司法机关行为",不具备可诉性;同时认定福建省盐务局 2016 年 2 月对涉案产品设置运销行政许可的行为属于 "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指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是 2018 年的刑事判决,而非 2016 年盐业行政机关的扣押移送行为,企业维权面临阶段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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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的批复,徐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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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答复书,徐先生提供)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 2008 年《关于被告人缪某伟非法经营一案的批复》明确指出,工业盐不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经营工业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该批复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五、事件背后的多重思考
这一持续近十年的企业经营争议,折射出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是行政许可的法定性原则。《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缺乏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对非食用盐产品实施运销许可,其职权依据的合法性有待进一步厘清。
二是行业监管与市场公平的平衡。盐业行业长期存在的管理体制,如何避免行政执法与市场竞争中的角色重叠,保障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课题。
三是政策透明度与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中的回应差异,暴露出部分领域政策执行的模糊地带。执法依据的公开与统一,直接关系到政府公信力和企业经营预期。
四是民营企业的制度保障。国家多次强调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如何将这一原则落实到准入、监管、执法等各个环节,避免民营企业因政策模糊陷入经营风险,是当前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
结语:以法治护航市场公平
当前,中国正处于深化 "放管服" 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已成为共识。如何清晰界定行政与市场的边界、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与执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发展的权利,是摆在面前的重要课题。
福建这家民营盐业企业的遭遇,不仅是一个个案,更反映出政策执行一致性、行业监管公平性、行政执法透明度等方面的现实需求。唯有在法治框架下明确权责、公开规则、平等保护,才能让各类市场主体安心经营、放心发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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