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金额37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3: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31刑初50号
涉案金额:47.5万元(涉诈金额20万)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
从重情节:前科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处罚:
一、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2580元(已缴纳),按比例退赔各被害人。
取保日期:2023.12.12
判决日期:2025.03.26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11月,被告人张某在微信朋友圈浏览到招聘信息,内容称“招聘工人,工作轻松,月入8000-10000元”。张某通过微信与对方(身份不详)联系,对方要求张某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国建设银行卡(一类银行卡)、手机前往上海并对方支付车票、住宿、餐饮等费用。张某与朋友刘某(未移送)商议后,于同年11月19日一起乘火车前往上海,当日22时许到达上海虹桥站后,对方要求二人先住下。11月20日对方要求张某前往江苏省苏州市、刘某前往江苏省宜兴市与对方见面,二人到达目的地后未能见到对方。11月21日对方要求二人从江苏苏州、江苏宜兴乘火车到江苏省淮安市火车站会合,当晚9时二人到达涟水县,按对方要求住下。11月22日11时左右对方再次要求张某持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前往指定位置。张某到达指定地点后,一名戴口罩的陌生男子带张某到××楼××房××内,房间内另三名戴口罩男子要求使用其银行卡,后张某将本人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6217********)、中国银行卡(6216××××8015)交由他人使用转账,期间提供刷脸验证服务。
经审查,张某名下建设银行卡单向流水共计475200元,其中查证属实的被诈骗资金为20万元。在建设银行卡收到资金后转出至张某名下吉林银行卡395279元,张某本人取现8万元(此8万元无具体涉诈材料)。该395279元又转出至张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后又转出至其他账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辩称没有见过吉林银行卡,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张某违法所得258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应予采纳。被告人违法所得2580元,应予退赔各被害人。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2580元(已缴纳),按比例退赔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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