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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海运货物索赔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有哪些?
印度尼西亚未批准任何与海运货物索赔相关的国际公约。因此,此类索赔的解决将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即印度尼西亚商法典(ICC)、民法典、航运法及其他适用法律。这些法律规定,承运人需对因未能交付全部或部分货物以及货物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货物接收时已存在缺陷或因托运人过错或过失导致的损坏或未能交付除外。
印度尼西亚商法典包含限制承运人货物索赔责任的条款,但近年来法院极少执行这些限制。此外,根据印度尼西亚商法典第 513 条,若提单包含 “内容、性质、数量、重量或尺寸不详” 或类似条款,承运人无需对任何货物索赔承担责任,但承运人本应知晓货物状况和类型或货物在移交承运人前已完成量化的除外。
2、在哪些情况下,承运人可就货物申报不实向托运人提出索赔?
除非承运人在航次前已知晓或理应合理知晓货物性质,否则有权就因货物信息不准确或不充分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要求赔偿。
3、在印度尼西亚海运货物索赔的时效如何规定?
在双方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印度尼西亚商法典第 741 条规定,收货人针对承运人提出的付款、旅客及行李运输相关索赔以及货物损坏赔偿索赔,需在一年时效期间内提起。该一年时效期间自航次完成之日或船舶未抵达预定目的港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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