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裁判案例看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何观舒: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那么,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如何理解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2)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3)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4)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5)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6)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7)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8)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具体如何理解呢?
1.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在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中,大多数情况下都存在着虚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这是因为出口退税是退还国内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成为了国内环节已缴纳增值税的凭证。因此,犯罪分子会通过虚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从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1.1.案例一:冯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审理法院: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理由:被告人冯某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非法牟利为目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且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1.案例二:佟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审理法院: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使用非法购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佟某的罪名成立。
2.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出口退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国内生产环节所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政策,其目的是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并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促进对外出口贸易。
也就是说,只有在国内环节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之后才会进行退税,如果是未负税或者免税的货物,则不存在退税的情况。以未负税或者免税货物冒充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申请出口退税,就会造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结果。例如:
3.1.案例三:林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3.2.审理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
3.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采用将未纳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欺骗手段,通过高报价格、虚报产地等方式,意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351682.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4.1.案例四:王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4.2.审理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3.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事实中,济宁A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在出口时享受免税政策,无需缴纳增值税,原材料生产企业东明B木业有限公司因环保原因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可知王某某用于出口的该批货物在国内未缴纳税款。王某某将未纳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进行出口,并通过购买发票的方式申请了出口退税,属于“其他欺骗手段”,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3.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此情形通常是“买单配票”当中的“买单”,即将他人委托的不能或不需要办理退税的货物伪装成自营货物出口,获取虚假报关单,以此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例如:
5.1.案例五:肖某甲、肖某乙骗取出口退税案
5.2.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5.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甲和原审被告人肖某乙伙同他人,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其中肖某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合计113839703.3元,肖某乙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合计103073231.3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4.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这种情形一般涉及低值高报,即以低价值货物冒充高价值的货物出口,以此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例如:
6.1.案例六:卢某某、陈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6.2.审理法院: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6.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通过高报价格(将原单价分别为0.95、1元、1.5元人民币的水龙头高报成单价8.95美元和8.65美元)、伪造单据的手段,意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如若实施成功,可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315503.8元。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但是,低值高报是否一定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呢?并不一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需要造成国家出口退税款被骗取的结果,但是,低值高报只能增加免抵退税额,并不必然等于骗取退税数额。例如:
7.1.案例七:袁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7.2.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7.3.裁判理由:高报出口价格,只能增加免抵退税额,而免抵退税额是否可以转化为实际退税款,还受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的限制,即以已缴纳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为上限,不能超过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因此,多报的退税数额并不必然等于骗取退税数额。
5.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出口报关单是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照出口许可证和出口发票内容向海关申报货物离境的法律文书,经海关确认后作为货物通关及出口退税凭证。只有出口货物在实际离境之后,才能申请出口退税,但是,有些犯罪分子在没有货物真实出口的情况下,会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从而以此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8.1.案例八:文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8.2.审理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8.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某某明知靳某在没有货物真实出口业务的情况下,协助靳某非法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木某某明知靳某、文某某没有真实货物出口业务,仍为其提供报关单证、提供银行账号回流外汇资金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6.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此情形是以循环进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有二种形式:一是将低价值的货物冒充为高价值的货物出口,再以低价值货物报关入境后,冒充高价值货物再出口,以此循环的方式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二是将货物报关出口,申请出口退税,然后再通过走私的方式将货物复运进境,再报关出口,以此往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例如:
9.1.案例九:黄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案
9.2.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9.3.裁判理由:经查,在案相关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证明,2012年4月至9月间,A公司、B公司、C公司、巫某某、黄某、宣某某等人将鸭毛及低含绒量鸭绒与少量高含绒量的鸭绒掺杂,伪报成高含绒量鸭绒,由B公司委托上海D公司代理出口至台湾,A公司在台湾收货并重新包装后,通过C公司从上海低价报关进口运回B公司再次出口,以此方式循环运作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间,A公司与B公司、巫某某、黄某继续沿用前述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本院认为,我国税法规定,一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依法纳税,国家为鼓励出口创汇,实行出口退税制度。法律规定以虚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实施了以低含绒量鸭绒与高含绒量鸭绒混杂并重复循环进出口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原判以其获取的出口退税款认定犯罪数额并无不当。
10.1.案例:许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0.2.审理法院: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10.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假出口贸易复走私入境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17.815875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许某某作为被告单位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参与该公司的骗取出口退税,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均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7.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政策有:(1)免税,即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2)免退税,即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3)免抵退税,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且对未抵顶完的予以退税;(4)征税,即出口货物按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三条的规定:“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因此,有些犯罪分子将黄金或者黄金饰品,伪报为其他可以出口退税的产品,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例如:
11.1.案例十一:刘某某等走私贵重金额、骗取出口退税案
11.2.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11.3.审理认定:刘某某经他人提议,得知可以利用国家出口退税的相关政策,即以贵金属为部分原材料,且贵金属在产品原材料成本占比不超过80%即可享受出口退税,进而通过将黄金夹藏在“高性能导线”等产品内部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方式走私出境,在境外拆卸产品、销售黄金的同时,再以高科技产品名义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手段。
12.1.案例十二:贺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
12.2.审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1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某某、郭某某、何某某同他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利用A公司具有出口退税的资质,虚构事实,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应退税的货物伪造成可以退税的货物,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8.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该情形是骗取出口退税的兜底性条款,即除以上述7种情形以外的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例如:
13.1.案例十三:余某某、周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3.2.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13.3.裁判理由:经查,虽本案外贸交易行为真实,但到案证据已经证实涉案商品均非可退税商品,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明知,被告单位将退税率为0的商品申报为退税率为13%的商品,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口退税,另被告人余某某、周某在出口申报品名时故意不注明影响编码认定的涂布要素,且均曾供认存在侥幸心理,想骗取一点出口退税,以上足以反映被告单位A公司具有虚报编码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被告单位A公司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的特征,具备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构成要件,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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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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