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在对某医院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院入库4台仪器为赠送设备,医院提供与某械企《医疗设备采购合同》记录“同意赠送脑循环功能障碍治疗仪四台“。
市监局随后对械企开展检查,经查,其为谋取在该招投标项目中的竞争优势,与医院方达成了采购7台、赠送4台设备,以获得医院中标机会。随后械企向该院销售耗材。
市监局认定械企上述行为属于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5.57万元、罚款20万元,罚没合计35.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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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调查经过)(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饶市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工作安排于2024年4月22日对上饶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院2020年10月22日入库4台“脑循环功能障碍治疗仪”为赠送设备,医院提供了2020年8月28日《医疗设备采购合同》(供货方:江西**器械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名称“脑循环功能障碍治疗仪“,数量7台,合同最后一页记录“同意赠送脑循环功能障碍治疗仪四台,徐X,2020.8.28”),入库明细(2020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18日)。
2024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名称:上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包含一类、二类、三类疗器械销售经营),你公司提供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罗X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徐X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你公司销售至上饶市第三人民医院理疗电极片(ZT-IV)销售明细一份(销售日期2020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18日),河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复印件一份(商品名称:脑循环功能障碍治疗仪、规格型号:LH-9911C、数量:4、单价:11500、金额46000)。你公司提供了河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发票复印件五份(商品名称:理疗电极片、规格型号:ZT-IV型、单价51)。你公司提供了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情况说明一份。2024年5月14日、5月16日分别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徐X进行了询问。你公司补充提供了税收完税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转账凭证、人员工资统计表及转账凭证、投标书、医院询价公告等招投标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案件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2020年7月1日上饶市第三人民医院公开招标征询公告,公告拟招标采购“脑循环功能障碍治疗仪”11台,据你公司供述称其得知该项目后与医院方进行了对接,按医院方要求提供了“脑功能治疗仪”的资质情况、技术参数等材料,医院方与你公司及其他三家投标单位进行了洽谈,你公司为谋取在该招投标项目中的竞争优势,与医院方达成了采购7台、赠送4台设备以获得中标机会的初步意向。2020年8月10日医院方修改招标计划公开招标询价文件中询价数量“脑循环功能障碍治疗仪”7台。2020年8月28日你公司与医院方签订了《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医院方采购7台设备、你公司免费赠送上饶市第三人民医院“脑循环功能障碍治疗仪”4台(每台经销商采购价格11500元,合计总价4.6万元),2020年9月2日医院方对上述11台“脑循环功能障碍治疗仪”进行了内部采购验收形成了《内部采购验收报告单》,报告单采购数量为11台,计划单价30.8万元,合同单价19.04万元。你公司11台设备购进总价为12.65万元,销售设备获利6.39万元,2020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18日你公司共销售至上饶市第三人民医院“理疗电极片”货值金额642.32万元,你公司购进成本584.97万元,你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2020年8月至2023年10月经营场所租赁费用25.35万元、人员工资37.7982万元、纳税额25.162066万元,因你公司无法提供员工缴纳社保证明,故我局对你公司人员工资不作合理支出进行减除,你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中车辆购置税2.342443万元也不作为合理支出进行减除,你公司表示认可因此计算你公司违法所得(违法所得-销售设备利润+销售耗材总金额-耗林购进成本-纳税额)为15.570377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资质情况;
2.2020年7月1日上饶市第三人民医院公开招标征询公告文件复印件,证明医院方发布的招标征询公告拟采购上述设备为11台;
3.2020年8月10日上饶市第三人民医院脑功能(障碍)治疗仪公开招标询价文件复印件,证明医院方发布的询价公告采购数量为7台:
4.2024年4月22日程X询问笔录、2024年5月16日徐X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医院方发布招标征询公告后,与医院方进行治谈,初步达成医院方采购7台、你公司赠送4台降低医院方设备采购成本换取你公司中标该项目的意向,你公司以赠送设备的名义,谋取了在医院方招标项目中的竞争优势排挤了其他竞争者,破坏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5.2020年8月20日医院会议纪要、2020年8月28日《医疗设备采购合同》、2020年9月2日医院《内部采购验收报告单》,证明你公司实施了商业贿赂的行为;
6.2024年4月22日秸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销售“脑循环功能障碍治疗仪”合同总价19.04万元;
7.2020年5月30日河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随货同行),证明你公司购进脑循环功能障碍治疗仪”单价为1.15万元,11台设备购进总价为12.65万元,赠送上饶市第三人民医院4台“脑循环功能障碍治疗仪”货值4.6万元:
8.上饶市第三人民医院《入库明细》、你公司《销售明细》,证明2020年8月至2023年9月你公司销售至上饶市第三人民医院“理疗电极片”销售总金额642.32万元:
9.2024年4月26日徐X询问笔录、河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及发票,证明你公司购进“理疗电极片”单价51元,合计购进成本584.97万元;
10.你公司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7页,证明2020年8月至2023年10月你公司纳税额25.162066万元,扣除车辆购置税23424.43元,认定你公司与经营活动相关纳税额为22.819623万元;
11.你公司提供人员工资统计表及上饶银行电子回单、2024年5月14日、2024年5月16日徐询问笔录,证明2020年8月至2023年10月你公司开具人员工资37.7982万元,因你公司无法提供员工缴纳社保证明我局不予采纳。
12.你公司提供了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上饶银行电子回单,证明你公司租赁经营场所月租金6500元,2020年8月至2023年10月经营场所租赁费用25.35万元。
13.你公司提供了“千方百剂医疗器械版”查询界面截图,证明你公司2020年6月1日至2024年4月26日仅销售“理疗电极片”1款产品,且均销售至上饶市第三人民医院。
1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界面打印件,证明你公司无相关违法记录。
上述证据材料经你公司签字确认(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你公司陈述、申辩情况,你公司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4年8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饶市监稽七(反)罚听告〔2024〕4号】,告知其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当场签字确认,未提出异议,未在规定时限内要求举行听证会。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你公司在医院招标项目中,假借免费赠送4台“脑循环功能障碍治疗仪”之名,谋取了在该招标项目中交易机会的行为,排挤了其他竞争者,破坏了公平竟争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二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你公司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你公司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认定你公司违法所得(违法所得=销售设备利润+销售耗材总金额-耗材购进成本-场所租赁成本-纳税额)为15.570377万元。你公司系首次违法,在本案案发前已主动停止了合同,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截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过消费者关于你公司造成相关人身损害的投诉,你公司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中“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拟决定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570377万元2.2、罚款20万元。罚没合计35.570377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上饶市财政局专户,你(单位)提供的手机号码为,请按照该手机号码收到的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项随机缴款码上面的信息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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