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025年11月3日,发生在成都的“副所长徇私枉法案”再次开庭,该案于2025年9月首次开庭,计划庭审将持续超过一个月。事情的原委是怎么回事呢?怎么办了个案还成了被告?2020年的案件,2025年怎么才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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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2020年7月,成都警方在临检中发现本地的"汉韵足御"足疗店存在组织卖淫活动。案发后,涉案人员蔡某曾到派出所打听情况,并在录完笔录后于次日被释放。随后,足疗店负责人苟某等人被抓获。
重大转折:2021年,主犯苟某在狱中提交材料,检举蔡某军(军哥)才是足疗店的真正投资人,自己并不是真正的负责人,这家店自己说了并不算。这一线索在之后被最高检巡回检查时关注到,案件被重新进行了调查。
案件升级:2023年下半年,蔡某、足疗店股东蒋某以及成都市芳草街派出所包括徐咏斌在内的多名民警,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立案调查。
最后结果:徐某(副所长)于2023年11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从逮捕的情形看,应该是有确凿的证据,否则检察院不会批准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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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问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各自拿出了对自己有利的相关证据,其中会影响案件性质的几个关键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旧手机证据的证明力: 家属(副所长家属)方提供的旧手机中的工作群聊记录,能否推翻检方关于询问笔录被销毁的指控?如果有该询问笔录的图片,销毁一说似乎站不住脚!如果有意销毁,手机里不会存有图片,该笔录也不会再次出现在大家的视野里,做为证据使用。
是"工作瑕疵"还是"故意包庇":在办案资源有限、程序限制等客观条件下,如何界定执法行为是大意疏忽还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调取流水时因为交费未成功,未予调取等问题,是工作瑕疵还是故意为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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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中现在一直在强调“穷尽一切手段”,在获取证据时,派出所是否“穷尽了一切手段”,有的案件因为时间,因为技术手段等原因,我们无法获取我们想要的结果,这是正常的。而如果正常就能办理的事情,我们没有履行该履行的手续,或有意为之,这就会后续的案件办理埋下隐患。
审讯程序是否合法:法庭对非法证据排除请求的认定,将会影响案件走向,是否存在诱供的情况下做出的笔录?程序是否合法?这一点主要是指徐某(副所长)所做的笔录,徐某指出该笔录存在诱供的情况,如果证实,就不能做为证据使用,后会导致审讯程序的合法性等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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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你们是如何看待这起案件的,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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