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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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件中,行为人实质性地转让了土地使用权。
那么,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构成倒卖土地罪吗?
《刑事审判参考》第1451号指导案例:《青岛瑞驰投资有限公司、栾钢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中明确:
公司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为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强制性规定禁止以转让公司股权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目的,且本案中公司股东虽然发生了变化,但作为土地使用权持有主体的公司没有改变,也没有发现因股权转让而造成当地土地使用权市场秩序被严重扰乱的后果,故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依法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瑞驰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不成立犯罪,理由主要有四点:
一是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存在本质区别,不能将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当然地等同于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是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不宜将未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三是瑞驰投资公司虽然从股权转让中获利,但这是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并无明显的牟利目的;
四是股权转让行为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没有侵害土地市场交易秩序。
关于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罪论与无罪论之争的逻辑起点为,股权转让是否可以被解释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有罪论直接将股权转让等同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并在后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基础上认定为犯罪;与之相对,无罪论只有否认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同质性,将行为定性停留在股权转让层面,才能回避土地使用权转让本身的行政违法性,进而以股权转让民事合法为由阻却犯罪的成立。
周军律师提醒,对于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刑法认定,应围绕股权转让是否造成本罪的危害结果来展开。在行为人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场合,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转让基本属于市场行为的范畴,之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一般不会对土地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故不以犯罪论处;反之,当行为人通过划拨方式或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政府供地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时,行为人擅自实施股权转让造成严重破坏土地市场秩序之危害结果,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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