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分包、转包现象普遍存在。当工程款被拖欠时,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既是实务中的热点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的最新裁判案例,为您深入解析这一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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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合同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础原则。一般情况下,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其直接的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
典型案例:(2018)云民申342号案件中,云南省高院明确指出:"分包合同主体是张朝仲与申请人,工程结算亦是申请人与张朝仲的工地负责人进行,本案工程款依法应由张朝仲承担支付责任。"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 (一)发包人直接签署结算文件
裁判规则: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直接与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签订了签证单、造价结算单等结算文件,可视为发包人已同意直接支付工程款。
法律分析:发包人的此种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或直接付款承诺,应当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二)《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在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要求在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1. 适用条件
(1)法律关系层级限制
• 仅适用于单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
• 典型结构: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
• 排除多层转包、分包:如"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的四层及以上结构
典型案例:(2024)鄂0607民初1613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本案存在四方当事人,三层法律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2)发包人身份特定
• 仅指建设单位(业主)
• 不包括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等中间环节主体
典型案例:(2022)鲁1502民初5184号案件中,法院强调:"该款规定的'发包人'仅特指建设单位,不应扩大理解为总承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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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排除情形
(1)借用资质(挂靠关系) 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无权依据第四十三条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典型案例:(2025)津0119民初7455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2)多层转包或分包 存在两层以上违法分包或转包关系的,实际施工人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
典型案例:(2024)浙04民终1152号案件中,法院认定:"该条规定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特殊救济途径:代位权行使
在挂靠关系中,如果承包人(被挂靠单位)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可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向发包人追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
适用条件:
1. 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合法债权
2. 承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 承包人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典型案例:(2024)陕01民终25194号案件中,法院支持了挂靠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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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权实务建议 对于实际施工人:
1. 明确自身法律地位
• 判断属于单层转包、多层转包还是挂靠关系
• 选择正确的法律依据和诉讼策略
2. 注重证据收集
• 合同文件:证明各方法律关系
• 结算文件:发包人直接签署的结算单、签证单等
• 付款凭证:证明欠款事实和金额
• 沟通记录:与发包人、承包人的往来函件、邮件等
3. 合理选择被告
- • 单层转包:可列发包人为被告,追加转包人为第三人
- • 多层转包:只能向直接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 • 挂靠关系:考虑代位权诉讼
1. 规范合同管理
• 明确禁止违法分包、转包
• 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
2. 谨慎签署文件
• 避免直接与实际施工人签署结算文件
• 确需签署时,明确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
3. 完善付款流程
• 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付款
• 保留完整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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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司法实践总体上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仅在单层转包、违法分包等特定情形下允许突破。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当准确识别自身法律地位,选择适当的法律路径,避免因选择错误导致维权失败。
无论是发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都应当重视合同管理和证据保存,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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