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赖芳杰
据法制日报社《方圆》披露,5岁的刘小月,本应在母亲的呵护下享受童年,却因母亲许艺萍的“知情不报”和男友万建成的“暴力虐待”,陷入长达一个多月的噩梦:被罚跪、拳打脚踢、烟头烫、皮带抽,甚至左手掌骨骨折。
这起案件的“转机”,来自社区居委会主任的强制报告。当她发现刘小月身上的伤痕时,没有选择“视而不见”,而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孩子及时脱离了危险。
2025年8月27日,房山区法院以虐待罪判处万建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判决其赔偿刘小月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生母许艺萍“知情不报”是否构成犯罪?为何没有被撤销监护权?11月10日,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孟小龙律师对此进行了解读。
同居男友构成虐待罪
他属于“家庭成员”
“本案中,同居男友与该未成年女孩的母亲系同居关系,那么,其与该未成年女孩及其母亲便处于一个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已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孟小龙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式,从肉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万建成与刘小月共同生活,属于“家庭成员”(即使未办理结婚登记,只要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即视为家庭成员)。他的行为符合“虐待”的定义:万建成长期、多次实施打骂、体罚等行为,且手段残忍,属于“情节恶劣”。万建成的行为明显是出于对刘小月的“摧残、折磨”,而非过失;刘小月身体多处受伤,虽未导致重伤或死亡,但已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综上,万建成的行为完全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生母“知情不报”
为何没有被撤销监护权?
许艺萍作为刘小月的法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的法定义务。其对万建成的虐待行为“知情但未有效阻止”,甚至“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是否构成犯罪?
孟小龙认为,虐待罪的共犯要求“共同故意”,即明知他人实施虐待行为而参与或协助。许艺萍虽知情,但未参与虐待,也未协助万建成实施虐待,因此不构成虐待罪的共犯。
那么是否构成“不作为的犯罪”?孟小龙认为,不作为犯罪要求“负有法定义务、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许艺萍作为监护人,虽有保护刘小月的义务,但缺乏“履行义务的能力”(如无法24小时陪伴、缺乏阻止万建成的有效手段),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的犯罪。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许艺萍“知情不报”的行为属于“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但因“未造成严重后果”,仅需承担行政责任,不构成犯罪。
孟小龙认为,本案中,法院未撤销许艺萍的监护权,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监护权的“法定性”: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除非出现《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如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否则不得撤销。
许艺萍的行为未达到“撤销监护权”的标准:许艺萍虽“知情不报”,但未直接实施虐待行为,且刘小月未处于“危困状态”(如无家可归、流离失所),因此不符合撤销监护权的。
涉及本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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