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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拟明确“开门杀”责任认定 机动车保险人不得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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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事故中争议较大的“开门杀”问题提出明确责任划分规则。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至11月15日,旨在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强化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保障。



根据征求意见稿,“开门杀”事故中,机动车乘车人开关车门致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主张该行为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要求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或非允许驾驶人为由拒绝赔付。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驾驶人及乘车人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仅当乘车人存在故意时,保险公司方可向其追偿。

草案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的,若机动车方能够举证非机动车存在过错,法院将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车辆危险性等因素确定赔偿责任。此外,租赁、借用车辆引发事故的,实际驾驶人需承担全部责任,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需在其过错范围内与驾驶人共同担责,但总赔偿额不得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

针对“好意同乘”情形,草案规定若机动车使用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可酌情减轻赔偿责任,但无偿搭乘人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如未系安全带)导致损害扩大的,需自行承担部分后果。对于交通肇事犯罪引发的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草案明确交强险保险人需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此次修订还细化了挂靠车辆、超龄受害人误工费认定等规则,强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结合具体行为与客观证据。业内认为,新规通过明确责任主体与赔偿顺序,有助于减少纠纷处理中的推诿现象,同时倒逼机动车使用人及乘客提升安全意识,规范道路行为。

目前,草案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向社会公布,公众可通过指定渠道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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