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未满12周岁女孩杀害男婴后续:不予立案,90万赔偿难执行!
两个未满12周岁的女孩将一个男婴从高处抱起,然后重重摔在客厅的瓷砖地面上,一次,又一次,她们用脚踩踏他稚嫩的胸膛,甚至脱下鞋子,用鞋底反复击打他的胸腹。
当婴儿的母亲发现不对劲时,两个女孩早已不见踪影,只留下嘴角挂着血迹、陷入深度昏迷的小黎。尽管家人火速送医,但一切都晚了,孩子的心跳再也没有回来。
两个女孩能不能有所惩罚?受害者又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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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一份冰冷的医学鉴定报告送到了黎先生手中,上面清晰地写着:心脏破裂导致心脏压塞死亡,系胸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每一个字,都像一把尖刀,刺穿着这位年轻父亲的心。
就在同一天,他收到了另一份文件——警方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简单而又坚硬:两名施暴者,一个9岁,一个11岁,均未满12周岁,没有达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的门,就这样在黎先生面前“哐当”一声关上了。无论行为多么残忍,动机多么冷漠,在年龄这道硬性的门槛前,一切追诉程序都无法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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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法律为应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而设下的“特别通道”——即年满12不满14周岁的孩子犯下特定重罪,需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在这里也完全派不上用场。她们的年龄,太“小”了。
立法的初衷是善良的,它推定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心智尚不成熟,不具备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在黎先生的悲痛和无数公众的质疑面前,这种善意显得如此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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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不禁要问,一个能想到用反复摔打、脚踩、鞋底抽打来“让婴儿闭嘴”的孩子,真的对“死亡”这个后果一无所知吗?当法律的保护条款变成事实上的“免死金牌”,这究竟是在保护未成年人,还是在纵容“小恶魔”?
刑事追责的路被堵死,黎先生唯一的希望只剩下民事诉讼,他将两名女孩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24年12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名女孩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导致婴儿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平均承担责任。
法庭计算了损失:死亡赔偿金约78万元,丧葬费约6万元,医疗费约1千元,再加上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0.5977万元。这个数字,是法律系统在现有框架内,为一条逝去的生命所能给出的最高“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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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庭审中对方监护人的表现,让这份判决的尊严荡然无存。11岁女孩岑某某的家人辩称,5万元精神抚慰金太高,3万就够了。他们甚至反咬一口,指责黎先生夫妇未尽到看护责任,理应自行承担90%的损失。
而9岁女孩黎某盼的家人则试图甩锅,声称自家孩子是受了教唆,只应承担10%的责任,并将婴儿的死亡归咎于另一名女孩和黎先生家人的“施救不当”。
毫无悔意的姿态,预示了判决执行的艰难。果不其然,面对法院的判决,两家监护人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耍赖”,理由都是同一个:“家里穷,没钱。”
法院并非没有作为,在判决生效后,两名监护人因拒不履行而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了高消费。但这些现代化的惩戒手段,在赤裸裸的“穷”面前,显得力不从心。
法院调查发现,两家人的名下,除了村里的老屋和少量土地,确实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这就是法律实践中那个最无奈的词——“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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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今天,除了两家各自支付的5万元丧葬费,以及当地司法部门给予的3万元司法救助金外,那张写着九十多万的判决书,绝大部分依然是一纸空文。黎先生赢了官司,却输掉了现实。
案件的尘埃似乎已经落定,但真正的失序才刚刚开始。一个破碎的家庭,和两个“逍遥法外”的女孩,构成了一幅极度扭曲的社会画面。
那两个亲手夺走一个婴儿生命的女孩,怎么样了?她们仍在正常上学,生活似乎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性的影响。没有惩戒,没有专门的心理矫治,她们就像犯了个无关痛痒的小错,被法律轻轻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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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们的童年,在留守的背景下或许缺失了关爱与教导,但这绝不能成为她们逃避一切后果的理由。监护人的缺位,最终由整个社会来承担苦果。
而受害者这边,却是另一番景象。1997年出生的黎先生,为了给儿子讨一个说法,辞去了工作,全身心投入到这场看不到尽头的维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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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的积蓄早已耗尽,生活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他感到无助,面对一个程序走完、正义却悬空的结局,他喃喃自语:“我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了。”
这场悲剧,留下了一个无解的追问。当一个家庭的痛苦无法被抚慰,当施暴者的行为无法被矫正,当法律的判决无法被执行,我们得到的究竟是怎样的“法治”?
它暴露了我们社会安全网的漏洞,拷问着未成年人犯罪矫正体系的缺位,更挑战着司法救济渠道的终极效能。判决书静静地躺在那里,上面的数字清晰可见,但它所代表的正义,却始终悬在半空中,遥远得仿佛一个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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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黎先生一家而言,这场官司没有赢家,只有一道永远无法愈合的伤疤,和一声对苍天哭诉都显得无力的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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