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全省消防执法服务十项措施》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贵州总队制定了《消防安全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符合以下情形的消防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消防安全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一)首次发现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使用的。
(二)首次发现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疏散逃生的。
(三)首次发现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使用的。
(四)首次发现占用防火间距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造成火灾蔓延的。
(五)首次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后,当场改正,且没有实际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六)首次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后,当场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七)首次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后,当场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八)首次发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后,当场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九)首次发现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后,当场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十)首次发现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后,当场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十一)首次发现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后,当场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1类,或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当场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十三)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1处或停用消防设施1类,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三 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
(十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当事人已在消防监督检查前自行发现因问题或故障导致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并已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整改,同时已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安全的。
四 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十五)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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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贵州消防
▌制 作:贵州消防全媒体中心
▌编 辑:温兴霞
▌审 核:刘 超
▌核 发:成 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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