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矿业律师团近日接到一个颇具典型意义的咨询案例:在内蒙古某地,存在一处极为特殊的矿产资源区域——碱矿与石油共生,且两种矿产在空间上高度重叠。更复杂的是,这两种矿产不仅属于不同矿种,还分别由不同主体持有矿业权:石油探矿权归属于一家央企直属大型能源企业,其矿权范围覆盖整个矿区;而地方主管部门则计划就该区域内的碱矿资源另行设立采矿权,并拟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表面上看,这是两个独立的矿业权设置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引发了尖锐冲突。根据现行矿业权管理规定,在申请办理碱矿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与已有矿业权人(即央企)签订一份“互不影响、互不干扰”的协议。然而,现实情况是——这种“互不影响”根本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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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楹庭矿业律师团 路永强博士)
为什么?因为地质勘探和开采工艺已明确表明:该区域的碱矿与石油并非简单共存,而是必须协同开采。也就是说,在实际开发过程中,必须将油和碱一同采出,再通过后续工艺分别提炼处理。这意味着,无论哪一方单独实施开采作业,都会对另一方的资源赋存状态、开采安全、技术路径乃至经济收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双方不可能做到“互不干扰”,反而必须共同制定统一的开发利用方案,统筹安排开采顺序、井位布局、运输通道、环保措施等关键环节。
问题由此升级:如果新设碱矿采矿权的前提是获得央企的书面同意,而央企基于资源控制、安全生产、利益分配或战略考量拒绝签署协议,那么任何潜在竞买人都将被挡在门外。这实际上为市场准入设置了隐性壁垒,使得招拍挂程序形同虚设——即便公告公开发布,也无人能真正参与。
这种做法不仅不合理,更涉嫌严重违法。首先,它直接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这些文件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准入、资质许可、资源出让等政策措施时,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尤其不得变相限制或排斥潜在竞争者。
其次,近年来大力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核心要义之一就是打破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推动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在矿产资源领域,政策导向始终强调“以竞争方式取得矿业权”,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而本案中,地方主管部门以“需原矿业权人同意”作为前置条件,实质上构成了典型的排他性条款,人为制造了市场进入障碍,与统一大市场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
更进一步说,这种操作还可能带来多重负面后果:
对潜在投资者而言,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成本——即使投入大量资金完成前期尽调,也可能因无法获得协议而功亏一篑;
对资源管理而言,阻碍了综合高效开发,可能导致资源浪费或重复投资;
对法治环境而言,削弱了矿业权出让程序的公信力,损害市场主体对公平竞争的信心。
那么,面对此类共生矿、重叠矿权的复杂局面,究竟该如何破局?可以从三个层面入手:
技术层面: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地质、采矿、化工等领域专家,对共生矿的赋存状态、开采可行性、联合开发模式进行科学论证,形成权威技术意见;
制度层面:推动建立“多矿种协同开发机制”,允许或要求相关权利人共同编制联合开发利用方案,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安全责任等核心内容;
程序层面:在确保资源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依法调整出让方式——例如采用“联合体竞买”“协议出让+公示”或“政府主导协调后公开出让”等灵活模式,而非简单套用“需原权利人同意”的僵化规则。
值得强调的是,类似问题虽因矿种特殊而相对少见(如煤与煤层气、金属矿共生等亦属此类),但其背后反映的“矿业权重叠管理机制缺失”“部门协调不足”“市场化配置受阻”等问题,具有普遍警示意义。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也正面临共生矿开发受阻、矿业权重叠冲突、招拍挂条件不合理等困境,可以寻求北京楹庭矿业律师团的帮助。楹庭矿业律师团长期专注于矿产资源与政企纠纷领域,已成功协助多家企业通过非诉协调、政策申诉、合规论证等方式化解类似难题。无论您是希望争取公平参与机会,还是寻求现有权益的合法保障,我们都愿为您提供专业、务实、可落地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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