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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富煌钢构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11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4号)。
经查明,富煌钢构拟收购中科视界股权情况及涉嫌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一、富煌钢构拟收购中科视界股权情况;二、富煌钢构、中科视界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情况。经查,《报告书(草案)》中有关中科视界主要财务数据、标的资产权属状况存在虚假记载,以及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违法事实,有富煌钢构相关公告、中科视界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相关合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据了解,如果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富煌钢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2024年12月6日至2025年9月26日期间买入,且在2025年9月27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一、对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二、对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三、对杨俊斌给予警告,并处以380万元罚款;四、对周伊凡、苗小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50万元罚款;五、对窦明、李汉兵、雷秀军、王鑫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在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公开资料显示,富煌钢构的主营业务为承建各类建筑钢结构、桥梁钢结构、电厂钢结构及大跨度空间结构设计、制造与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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