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吗,一份无鉴定人签名和专业技术职称,依法无效的鉴定竟导致了一起长达二十年的冤假错案。2002年6月1日生效的司法部2001年(09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第42条规定:“行为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或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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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天津市宝坻区2004年的一桩刑事伤害案中,受害人张复生构成多处重伤,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未见到受害人的情况下,却枉法给其出具了一份根据目前情况不是最终结论的文证轻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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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质疑的是,这份所谓的且不是最终结论的轻伤鉴定书,违反了2001年(09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39条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称之规定,依据该份鉴定通则的第42条规定,是一份无效的司法鉴定,然而却被枉法生效且导致了长达二十年的冤假错案。尽管受害人在不断申诉,但却始终也无人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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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桩刑事伤害案是发生在2004年6月24日,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份无鉴定人签名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轻伤鉴定书是于2004年12月24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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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明明于2002年6月1日实施的司法部2001年(09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生效二年半了,难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会不知道?如果知道为什么会不执行,又为什么不纠正,且至今宝坻法院刑庭还仍在枉法答复说,使用这份没有鉴定人签名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违法鉴定书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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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后宝坻法院刑庭仍在答复说采信无签名鉴定并无不当
明明是严重违法的无效鉴定,怎么能说是并无不当?而采信该份无效鉴定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附民判决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附民裁定又该否被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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