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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份二审行政判决书,不仅为上班途中突发疾病去世的辽阳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史某的家属维护了合法权益,也让人不能不对当下某些机构的工作提出质疑。也就是本应依法认定的工伤,相关机构为何还要让当事人家属起诉到法院,历经一二审才被认定?
这样的机构究竟是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还是要给当事人家属添麻烦?
据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二审判决,辽阳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史某在上班途中接到局领导微信询问工作安排后,通过微信和同事沟通过程中突发疾病,在送往医院的当天死亡。
作为史某所在单位,在史某去世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辽阳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死亡证明、辽阳石化医院院前急救病历等材料”,请求对史某做工伤认定。
令史某家属没有想到的是,辽阳市人社局经过调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史某上班途中接到领导微信询问工作安排,并马上通过微信处理有关事宜,究竟算不算工伤?
史某所在单位、辽阳市民政局认为,“职工上班前、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且史某还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明确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
估计不少人都注意过,之前有认定工伤出现争议的案例,大都争议在当事人是否在“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而很少有像史某这样,单位认定为工伤,但工伤认定的机构不予认定的。
对此,当事人史某家属不得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青锋注意到,不管是一审法院,还是一审法院判决后,辽阳市人社局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史某突发疾病前一直通过微信处理工作,就该行为发生时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史某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所致,辽阳市人社局对此不仅没有详细审查,而且未对史某平时下班后通过微信进行工作的情况进行审查,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了辽阳市人社局于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通过有关判决可知,从史某家属提起诉讼,到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离史某去世已经过去一年多。可以想象,史某家属在这一年多的时间内心理应该有多煎熬。
因而,不能不让人质疑,本应依法依职责作出的工伤认定,涉事机构的认知怎么就和当事人所在单位,乃至一二审法院的认定相悖?又为何还要当事人家属历时一年多经历诸多心理煎熬通过法律诉讼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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