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事辩护)
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抢劫罪因其侵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始终被列为重点打击的暴力犯罪类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不仅明确了抢劫罪的基本构成,更设置了从三年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阶梯式量刑体系,且包含“入户抢劫”“持枪抢劫”等八种加重情节,一旦认定,将对当事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造成毁灭性影响。然而,抢劫案件的司法认定并非简单的“暴力取财”即可概括,转化型抢劫的界定、相似罪名的区分、加重情节的认定等诸多争议点,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最终走向。此时,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绝非“走过场”式的程序参与,而是通过精准解构案件事实、娴熟运用法律规则、深度挖掘辩护空间,实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刑与轻刑的关键转折。
一、抢劫罪案件中律师介入的必要性
抢劫罪案件的办理流程涵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存在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节点,律师的及时介入与专业操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最大化维护。尤其在抢劫案件中,由于可能涉及死刑、无期徒刑等重刑,律师介入的必要性更为凸显。
(一)抢劫案件的特殊性决定律师介入的不可替代性
首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认定存在高度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当场使用暴力并取得财物”的行为都构成抢劫罪,需严格区分“非法占有目的”与“合法债权追讨”的界限、“暴力胁迫程度”与“轻微冲突”的差异、“当场性”的时空范围等核心要素。例如,广州某案中,王某等人诈骗被发现后打了被害人一巴掌逃离,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定罪,正是因为其暴力程度未达抢劫罪“压制反抗”的标准。若缺乏专业律师对这些要件的精准拆解,当事人极易被错误定罪。
其次,抢劫罪的量刑梯度差异巨大,加重情节的认定直接决定刑罚轻重。“入户抢劫”“多次抢劫”等八种加重情节,将量刑起点提升至十年有期徒刑以上,而实践中对“户”的界定、“多次”的计算、“转化型抢劫”的成立等问题,存在大量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可供辩护切入。如韦某抢劫案中,行为人进入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抢劫,律师成功论证该房屋不具备“户”的功能特征,最终否定“入户抢劫”加重情节,大幅降低量刑。
最后,抢劫案件的证据体系往往存在可辩护空间。无论是物证、书证的提取程序合法性,还是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亦或是证人证言的关联性,都可能存在瑕疵。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核实案情、申请调取证据、参与庭审质证等方式,可有效排除非法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为无罪或罪轻辩护奠定基础。
(二)包头钢苑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的核心优势
包头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是一支兼具学术深度与实务经验的专业刑事辩护队伍,其核心优势体现在“学术赋能实务、团队协作攻坚、全流程精准辩护”三大维度,为抢劫案件辩护提供坚实保障。
团队带头人张万军教授,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执业逾二十年,始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兼具学者与实务专家的双重身份。作为包头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政法委执法监督员,对抢劫案件裁判逻辑和要旨有着精准把握,能够快速定位案件的辩护核心要点。团队核心成员包括多名法学教授、副教授,主持三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刑法理论研究领域成果丰硕,尤其对抢劫罪的法益侵害实质、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加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等问题有深入研究,能够将前沿刑法理论直接转化为具体辩护策略,实现“理论指导实践”的辩护优势。
二、抢劫罪案件核心裁判规则提炼
裁判规则是司法实践的结晶,更是刑事辩护的核心依据。包头钢苑张万军教授团队在长期辩护实践中,系统梳理了人民法院入库的抢劫案件典型案例,从“无罪或改变定性”“量刑情节认定”两个维度,提炼出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为辩护工作提供精准指引。
(一)无罪或改变定性的核心裁判规则
无罪或改变定性是抢劫案件辩护的首要目标,其核心在于通过解构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论证行为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或符合其他较轻罪名的构成要件。以下结合具体入库案例,提炼裁判规则并解析其辩护价值。
规则一:暴力对象与财物无关联且未达压制反抗标准的,不构成抢劫罪
入库案例:杨某、石某等破坏电力设备案(入库编号:2023-04-1-025-001)
裁判要旨: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手段需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且需达到压制其反抗的程度,以实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若行为人针对与财物无关的、无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实施暴力,因无法实现迫使财物控制人交财的效果,不符合抢劫罪“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不构成抢劫罪。
案例解析:本案中,杨某、石某等人在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为防止被发现,对路过的无关群众实施暴力控制,但该群众既非电力设备的所有人、保管人,也无抓捕行为人之意。法院最终认定,其暴力行为与劫取财物无直接关联,不构成抢劫罪,仅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此规则明确了抢劫罪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为辩护中否定抢劫罪构成提供了关键依据。
规则二:诈骗未得逞后实施暴力的定性,关键区分主观目的
入库案例:龚某彬等抢劫、贩卖毒品案(入库编号:2023-05-1-220-005)
裁判要旨:1. 抢劫罪与转化型抢劫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暴力目的:抢劫罪中暴力是为直接劫取财物;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若行为人诈骗未得逞后实施暴力,目的是直接夺取财物,而非转化型抢劫的特定目的,则构成抢劫罪(直接正犯),而非转化型抢劫。2. 劫财后为保护赃物实施的暴力,仍属抢劫手段行为,不单独定罪。
案例解析:龚某彬等人以虚构事实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未得逞后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并夺取财物。控方最初以转化型抢劫指控,但律师通过梳理行为人口供与被害人陈述,证明其暴力目的是直接劫取财物,而非抗拒抓捕等转化型抢劫的法定目的,法院最终认定为直接抢劫罪。此规则明确了暴力目的对罪名认定的决定性作用,为区分不同类型抢劫及相似罪名提供依据。
规则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主体
入库案例:王某抢劫案(入库编号:2023-05-1-220-012)
裁判要旨:转化型抢劫罪以行为人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为前提。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盗窃、诈骗、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缺乏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基础,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案例解析:本案中,15周岁的王某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控方以转化型抢劫罪指控。律师援引上述裁判规则,论证王某因年龄问题不构成盗窃罪,自然无法转化为抢劫罪,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未以抢劫罪定罪。此规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严格界定,是未成年人抢劫案件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规则四: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与抢劫罪的界分,核心看暴力程度与主观动机
入库案例:顾某寻衅滋事案(入库编号:2023-05-1-220-013)
裁判要旨:“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与抢劫罪均可能存在“当场暴力、当场取财”特征,但二者区别显著:抢劫罪的暴力、威胁需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程度,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财物为唯一或主要目的;寻衅滋事罪的暴力多为轻微暴力,主观上兼具逞强耍横、破坏社会秩序的动机,强拿硬要的财物数量通常较少。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以大欺小、恃强凌弱,使用轻微暴力强拿少量财物的,更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
案例解析:顾某带领五名未成年人,以扇耳光、言语威吓等方式,先后三次强拿中学生共计970元,且在被害人恳求后返还部分钱款。控方以抢劫罪(多次抢劫)指控,律师从暴力程度(轻微扇耳光)、财物数量(少量)、主观动机(逞强耍横)、行为细节(返还钱款)等方面,论证其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法院最终改变定性,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此规则是区分抢劫罪与相似罪名的关键,为降格指控提供重要支撑。
规则五:“碰瓷”行为的定性,区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性质
入库案例:刘某抢劫案(入库编号:2023-02-1-220-011)
裁判要旨:“碰瓷”行为的定性需分两阶段判断:1. 手段阶段:判断“碰瓷”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若手段与放火、决水等行为具有相当性,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2. 取财阶段:根据取财方式区分罪名——使用暴力、胁迫且达到压制反抗程度的,构成抢劫罪;使用威胁、要挟但未达抢劫暴力程度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解析:刘某驾驶机动车故意碰撞他人车辆后,以殴打、威胁方式迫使被害人支付“赔偿款”。控方以抢劫罪指控,律师提出其“碰瓷”手段未危害公共安全,但取财时的暴力达到压制反抗程度,最终法院采纳意见,以抢劫罪定罪。此规则为“碰瓷”类抢劫案件的辩护提供了精准的定性思路,可通过区分手段与目的行为的性质,实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辩护目标。
(二)量刑情节认定的核心裁判规则
若抢劫罪的定性无法否定,通过精准认定量刑情节,实现量刑最优解,成为辩护的核心目标。抢劫罪的量刑涉及基本刑、加重情节、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罪责区分等多个方面,以下结合入库案例提炼裁判规则。
规则一:抢劫中故意杀人行为的定性,决定量刑是否升格
入库案例:卜某华、郭某故意杀人、抢劫案(入库编号:2023-02-1-220-007);赵某波、赵某故意杀人、抢劫案(入库编号:2023-04-1-177-035)
裁判要旨:1.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杀人,或在劫财过程中为制服反抗而杀人的,杀人是抢劫的手段行为,仅定抢劫罪一罪,适用“抢劫致人死亡”加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2. 抢劫完成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杀人是独立犯罪行为,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3. 预谋抢劫并杀人灭口,且抢劫后实施灭口行为的,即使杀人故意产生于预谋阶段,仍以两罪并罚。
规则二:“多次抢劫”的认定,排除预备行为且需独立成罪
入库案例:祝某峰、祝某强抢劫案(入库编号:2023-05-1-220-010)
裁判要旨:“多次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其认定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1. 每次行为均已着手实行抢劫,抢劫预备行为不计入次数;2. 每次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独立成罪)。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抢劫多人的,认定为一次抢劫。
规则三:抢劫未完成形态与数额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幅度
入库案例:夏某某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入库编号:2023-02-1-220-014)
裁判要旨:1. 未完成形态: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害怕被发觉而中途放弃的,属于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可比照既遂犯大幅减轻处罚;同一时间段、连续实施的多次抢劫预备或中止行为,认定为一次犯罪。2. 数额认定:为逃匿而劫取机动车辆并事后焚毁的,因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返还意图),车辆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规则四:共同抢劫致一人死亡的,仅对罪责最严重主犯判处死刑
入库案例:郭某伟、李某抢劫案(入库编号:2023-05-1-220-013)
裁判要旨:共同抢劫致一人死亡案件中,需从犯意提起、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主犯的罪责大小。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等特殊情形外,仅对作用最突出、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责区分需综合考量:犯意提起者、全程参与者、实施核心致死行为者、案后毁灭罪证者、赃物分配主导者,罪责相对更重;有自首、立功、赔偿谅解等情节者,罪责相对较轻。
规则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需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入库案例:徐某抢劫案(入库编号:2024-05-1-220-001)
裁判要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加重情节的认定,需满足“抢劫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在高度危险状态下实施抢劫,导致被害人在逃跑、呼救过程中被其他车辆撞击身亡,若结合案情可认定抢劫行为是被害人逃跑的直接原因,且逃跑行为具有合理性,则应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规则六:“入户抢劫”的认定,严格把握“户”的特征与入户目的
入库案例:王某坚抢劫、强奸、盗窃案(入库编号:2023-04-1-220-007);韦某抢劫案(入库编号:2023-05-1-220-007);秦某抢劫案(入库编号:2023-05-1-220-008);季某某抢劫、强奸案(入库编号:2024-05-1-220-002);刘某庚抢劫案(入库编号:2023-05-1-220-002)
裁判要旨:“入户抢劫”作为加重情节,需同时满足“户的特征”与“入户目的”两个核心要件:1. “户”的特征:需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建筑工地、工人宿舍、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旅店宾馆等,一般不认定为“户”;2. 入户目的:需以侵害户内人员人身、财产为目的(包括抢劫、盗窃、诈骗、强奸等),因访友、办事等合法目的经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3. 入户方式:需为未经许可的非法进入,从户外追赶被害人入户后抢劫的,若入户目的为抢劫,仍认定为“入户抢劫”。
![]()
(法理赋能刑辩是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辩团队特色)
三、抢劫罪案件的律师辩护策略
包头钢苑张万军教授团队的辩护策略,始终以司法裁判规则为核心依据,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形成“定性辩护优先、量刑辩护兜底、全流程精准介入”的实战体系。以下从“无罪或改变定性辩护”“罪轻辩护”两个维度,详细阐述辩护策略的具体应用。
(一)无罪或改变定性辩护策略
无罪或改变定性辩护的核心,是通过对抢劫罪构成要件的精准解构,结合案件事实与裁判规则,论证行为不符合抢劫罪构成,或符合其他较轻罪名。具体策略如下:
策略一: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论证行为合法性或构成其他罪名
“非法占有目的”是抢劫罪的主观核心要件,若能证明行为人无此目的,即可否定抢劫罪构成。实践中,可从以下角度切入:
1. 论证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若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是为追讨合法到期债务(包括本金、合理利息),即使手段不当,也因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抢劫罪,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或故意伤害罪。例如,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带人将甲控制并迫使甲交出银行卡还款,律师可提交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论证乙的目的是追讨债务,否定抢劫罪。
2. 论证行为具有正当性:如基于物权、继承权等合法权利,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夺回属于自己的财物,因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例如,甲的汽车被乙非法侵占,甲带人将汽车夺回时与乙发生冲突,律师可提交车辆所有权证明、侵占事实证据,论证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3. 结合案例规则:参考杨某、石某案规则,若暴力对象与财物无关联,或暴力未达压制反抗标准,即使取得财物,也可否定抢劫罪。例如,丙盗窃时被路人丁发现,丙为摆脱丁而推搡丁后逃离,律师可论证丁非财物所有人且推搡未达压制反抗程度,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策略二:否定“暴力、胁迫手段”的质与量,切断构成要件关联
抢劫罪的暴力、胁迫需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且需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辩护中可从以下方面突破:
1. 论证暴力、胁迫未达“压制反抗”标准:结合顾某寻衅滋事案规则,通过分析暴力手段(如扇耳光、轻微推搡)、持续时间、造成后果(如未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反应(如可反抗而未反抗)等,证明暴力、胁迫仅为轻微冲突,未达抢劫罪要求。例如,顾某案中,律师通过提交被害人伤情鉴定(未达轻微伤)、多名被告人供述(仅扇耳光)、被害人陈述(未被完全控制)等证据,论证暴力程度轻微,最终改变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2. 论证暴力对象与财物无关联:依据杨某、石某案规则,若行为人暴力针对的是无关人员(如路人、围观者),且该人员无抓捕意图或财物控制权,可证明暴力与劫财无因果关系,否定抢劫罪。例如,丁等人盗窃工地材料时,为防止路人拍照而殴打路人,后携带材料逃离,律师可论证殴打对象是无关路人,与劫取材料无关联,不构成抢劫罪,仅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3. 论证“其他方法”不具备压制反抗性质:抢劫罪的“其他方法”需使被害人不能、不知反抗(如麻醉、捆绑),若行为人仅使用欺骗、引诱等方法,使被害人“自愿”交财,可否定抢劫罪,构成诈骗罪。例如,戊谎称被害人之子被绑架,要求被害人交款赎人,被害人因恐惧交款,律师可论证戊使用的是欺骗手段,构成诈骗罪而非抢劫罪。
策略三:否定“当场性”要件,切断时空关联
抢劫罪要求“暴力、胁迫与取财具有当场性”,即时空上具有连续性。辩护中可从以下角度否定“当场性”:
1. 论证暴力与取财存在时空间隔:若行为人实施暴力后,间隔一段时间(如次日)、在不同地点(如另一城市)取得财物,可证明二者无当场性,不构成抢劫罪。例如,己殴打庚后,庚逃跑,次日己找到庚的家中要求庚交款“赔偿”,律师可论证暴力与取财时空分离,不构成抢劫罪。
2. 论证取财是暴力后的间接结果:若行为人实施暴力后,未当场取财,而是通过第三人转达、书面要求等间接方式取得财物,可否定当场性。例如,辛殴打壬后,留下字条要求壬三天内将钱放在指定地点,律师可论证取财方式不具备当场性,不构成抢劫罪。
策略四:区分转化型抢劫的适用边界,否定罪名转化
转化型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需满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当场使用暴力+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三个要件,辩护中可精准打击要件缺陷:
1. 否定基础犯罪成立:依据王某案规则,若行为人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对盗窃、诈骗、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可否定转化型抢劫主体资格。例如,15周岁的申盗窃后为抗拒抓捕殴打他人,律师可论证其不构成盗窃罪,无法转化为抢劫罪。
2. 否定“当场使用暴力”:转化型抢劫的“当场”包括盗窃现场及逃离过程中的延续场所,但需时空连续。若行为人盗窃后逃离数小时、数公里后,因其他纠纷殴打他人,可否定“当场性”。例如,酉盗窃后回家途中,因与他人发生口角而殴打他人,律师可论证殴打行为与盗窃的“当场性”已中断,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3. 否定暴力目的:依据龚某彬案规则,若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目的是直接劫财,而非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可否定转化型抢劫,构成直接抢劫罪(若符合要件)或其他罪名。例如,戌诈骗未得逞后,殴打被害人并夺取财物,律师可论证暴力目的是直接劫财,若暴力未达标准,可否定抢劫罪。
策略五:界分相似罪名,实现降格指控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名存在相似性,辩护中可依据裁判规则精准界分,实现降格指控:
1. 区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依据顾某案规则,从暴力程度(轻微vs压制反抗)、主观动机(逞强耍横vs非法占有)、财物数量(少量vs数额较大)、行为细节(是否返还财物、是否有讨价还价)等方面论证。例如,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强拿硬要中学生少量财物,且有返还情节,律师可论证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
2. 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二者核心区别在于暴力程度与取财时间——抢劫罪是当场暴力、当场取财,暴力达压制反抗程度;敲诈勒索罪是威胁、要挟(暴力程度低),取财可当场或事后。例如,亥以曝光被害人隐私相要挟,要求被害人当场交款,律师可论证使用的是要挟而非暴力,构成敲诈勒索罪。
3. 区分抢劫罪与“碰瓷”类犯罪:依据刘某案规则
![]()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辩团队办公场所附近外景)
(二)罪轻辩护核心策略
基于抢劫罪量刑情节认定的六大核心裁判规则,结合入库案例的裁判逻辑与辩护实践经验,从定性辨析、情节否定、罪责降格等维度,提炼出以下抢劫罪罪轻辩护核心规则,为辩护实务提供精准指引。
策略一:精准区分杀人与抢劫的关联,避免数罪并罚或情节升格
核心逻辑:杀人行为的定性直接决定量刑基准,通过厘清行为与抢劫的因果关联,实现定性优化以降低刑罚。
1. 优先核查杀人行为的目的性:若能举证杀人行为系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手段行为(如预谋劫财时为排除反抗杀人、劫财过程中制服反抗杀人),可主张仅定抢劫罪一罪,避免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导致的刑罚叠加。
2. 审慎界定“灭口型杀人”的边界:对于抢劫后实施的杀人行为,若能提供证据证明杀人故意产生于抢劫完成后,且与劫财目的无直接关联,可在数罪并罚框架下,强调两罪各自的轻缓情节(如抢劫数额较小、杀人行为情节一般);若控方主张“预谋抢劫并灭口”,可举证预谋阶段无明确杀人合意、杀人行为系临时起意,弱化主观恶性评价。
策略二::精准解构“多次抢劫”认定要件,剔除无效计数
核心逻辑:“多次抢劫”作为十年以上加重情节,其认定具有严格要件,通过审查行为的实行状态与独立性,否定加重情节适用。
1. 严格审查每次行为的“实行性”:针对控方指控的“多次”,逐一核查每次行为是否已“着手实行抢劫”,若能证明部分行为仅处于预备阶段(如携带工具寻找目标未得逞、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实施劫财行为),可主张该部分行为不计入“多次”计数。
2. 实质判断行为的“独立性”:若多次行为系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针对多人实施,可援引裁判规则主张认定为“一次抢劫”;对其中未独立构成抢劫罪的行为(如未劫取财物且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行为),可主张排除计数。
策略三::厘清未完成形态与数额边界,压缩量刑幅度
核心逻辑:未完成形态直接影响量刑轻重,数额认定决定基准刑高低,通过精准界定二者范围实现量刑降格。
1. 未完成形态的精准辩护:区分“预备阶段中止”与“实行阶段未遂”,若能证明行为人在着手劫财前主动放弃犯罪(如骗乘出租车后因害怕中途放弃),可主张认定为“预备阶段中止”,争取大幅减轻处罚;对同一时间段内连续实施的多次抢劫预备或中止行为,主张认定为“一次犯罪”,避免多次评价。
2. 抢劫数额的争议抗辩:对控方指控的大额财物(如机动车、贵重物品),若能举证行为人无明确非法占有目的(如临时使用车辆逃匿后有返还意图),可主张该财物价值不计入抢劫数额;对无法查清具体数额的涉案财物,主张按“数额较大”或更低标准认定。
策略四:精准区分罪责层级,实现主从犯降格或罪责减轻
核心逻辑:共同抢劫中罪责区分是死刑适用及量刑梯度的关键,通过拆解行为贡献度实现罪责降格。
1. 主犯罪责的抗辩:若当事人被指控为主犯,可从“非犯意提起者”“非核心行为实施者”“非赃物分配主导者”等角度举证,如证明系受他人邀约参与、未实施致被害人伤亡的核心行为、未主导赃物处理等,主张其为“作用较小的主犯”,避免死刑立即执行。
2. 从犯地位的主张:对参与程度较低的当事人,重点举证其仅实施望风、协助转移赃物等辅助行为,且未参与预谋、未分得主要赃物,同时结合自首、立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主张认定为从犯,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策略五:阻断“重伤、死亡”因果链条,否定情节升格
核心逻辑:“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加重情节的成立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通过论证因果关系中断实现情节否定。
1. 核查因果关系的直接性:若被害人伤亡系第三方行为或自身异常行为导致,可主张抢劫行为与伤亡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如举证被害人死亡系因第三人故意撞击、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实施自杀行为或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等,阻断加重情节的认定。
2. 考量被害人行为的合理性:若能证明被害人的逃跑、反抗行为存在明显不合理性(如在安全区域仍盲目冲撞、自行使用危险工具导致伤亡),可主张其行为系伤亡结果的主要原因,弱化抢劫行为的责任关联。
策略六:严格审查双重要件,否定情节升格
核心逻辑:“入户抢劫”的认定需同时满足“户的特征”与“入户目的”,通过逐一解构要件实现情节否定。
1. 否定“户”的属性:针对控方指控的“入户”场所,举证该场所不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或“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如证明系建筑工地工棚、临时租住的集体宿舍、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旅店宾馆房间等,主张不构成“户”。
2. 否定“非法入户目的”:若能证明入户系基于合法目的(如访友、维修、协商事务等),且抢劫系入户后临时起意,可主张不符合“以侵害户内人员人身、财产为目的”的要件;对“户外追赶入户”的情形,举证入户时无明确抢劫意图,系临时激化矛盾导致抢劫,否定“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