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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25年第6期要目
【专题·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
1.比较法研究范式的跨学科变迁及其内在张力
李梦阳(003)
【主题研讨一·数据法学前沿问题】
2.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不明时的责任认定
朱晓峰(018)
3.体育法治数字化:逻辑、困境与解困路径
关博豪(034)
4.量刑智能辅助的本土实践:误区、机理与模式转换
骆多(046)
【主题研讨二·新公司法适用】
5.受益股东的权益及其救济
葛伟军(061)
6.新股不当发行中股东控制利益的公司法救济
南玉梅(077)
7.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类型化研究
陈洪磊(089)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8.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机制
朱广新(102)
9.《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数字司法公正化的完善
郑曦(115)
【论文】
10.律博士与魏晋南北朝律学:因革、传习及行用
李俊强(128)
11.法益修复的刑法意义:功能主义刑法视角的展开
熊亚文(147)
12.人身自由刑事赔偿救济漏洞的填补
张新宇(162)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
13.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体系的检视与革新
邵俊(176)
【专题·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
1.比较法研究范式的跨学科变迁及其内在张力
作者:李梦阳(新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比较法研究内部多次面临论证分散、理论游离的困境,而“范式”理论为理解这一学科的发展与变迁路径提供了清晰的结构性视角。该理论揭示了比较法并非沿线性路径累积演进,而是经历了“历史比较”“相对主义”与“功能主义”三种比较法范式主导的断裂与更替过程。每一次范式的转型,皆源于原有理论无法有效回应的“反常现象”——例如工业社会带来的新型法律需求、社会主义法系的出现等——这些挑战促使学术共同体进行方法论的自觉反思与体系重构,从而实现范式的跃迁。作为强有力的分析工具,“范式”理论不仅勾勒出比较法学从宏大历史叙事逐步转向功能主义与社会语境化的深化轨迹,也彰显其不断超越西方法律中心主义、直面意识形态与文化差异的内在理论张力。在此意义上,“范式”理论框架,即由科学共同体在特定时期内共享的理论预设、方法论体系与价值观念,以及因“反常现象”积累所引发的范式更替机制构成的论证结构,为中国比较法学摆脱单纯制度借鉴的局限、构建兼具理论自主性与语境适应性的研究路径,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照。
关键词:比较法研究范式;历史主义;相对主义;功能主义
【主题研讨一·数据法学前沿问题】
2.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不明时的责任认定
作者: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侵权的因果关系往往因算法黑箱、数据清洗及交互学习等而在实践中难以证明。无论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的构成要件式的责任认定方式,还是依据《民法典》第998条的利益权衡式的责任认定方式,受害人都应承受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与立法者充分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相悖。对此,在明确此情形下存在的法律漏洞类型的前提下,基于平等原则而通过类推解释的方法,将《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因果关系不明时的补偿规则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不明时的受害人救济。考虑到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侵权的特殊性,在补偿范围上应当由可能的加害人补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害;补偿义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应当是按份关系,具体的补偿数额由法官在个案中结合案涉情形综合认定。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不明;类推;补偿
3.体育法治数字化:逻辑、困境与解困路径
作者:关博豪(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在当今大数据时代,数字手段已广泛运用于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法治的数字化已成为必然趋势。体育法治以其规制事项的广泛性、规制范畴的多样性、规制对象的动态性、规制阶段的递进性和规制规则的技术性,与数字化手段形成天然契合。然而,我国现行体育法治对数字化感应明显不足,主要表现为:体育立法规范数字化之疏漏、体育法治数字化意识不足、体育执法数字化手段欠缺、体育纠纷解决数字化机制缺失。为此,体育立法中应当确立若干数字化原理和原则;培植体育人的数字意识;体育执法机制中嵌入数字化手段;建立体育纠纷解决数字化机制;同时赋予体育技术标准以法律渊源地位,完善体育数据库建设,以助推体育法治数字化。
关键词:体育法治;数字化;法治新理念;实施路径
4.量刑智能辅助的本土实践:误区、机理与模式转换
作者:骆多(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量刑智能辅助是司法现代化、信息化背景下量刑领域的新发展、新变化。然而,在偏离预警的模式下,我国的量刑智能辅助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将量刑智能辅助等同于人工智能量刑、将演绎推理作为构建逻辑、将规范化文件作为设计蓝本以及将价值评价数据化等认知误区,严重影响到自身的发展和运用。事实上,量刑智能辅助之“智能”意指利用前沿科技提升量刑的智慧与能力,需以过程性的量刑本体为构建基础,强调量刑经验的高水准运用而非算法的独立决策。因此,量刑智能辅助的未来发展应结合现有条件采取信息提供模式,以众数分析方法寻找量刑基准,分阶段地为法官量刑提供量刑信息,如此方能恪守其辅助之本位,实现量刑规范化与个别化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量刑辅助;量刑本体;人工智能;司法决策;信息系统
【主题研讨二·新公司法适用】
5.受益股东的权益及其救济
作者:葛伟军(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名义股东与受益股东之间为信义关系。受益股东享有信托受益权。受益股东的权利救济可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在名义股东违反信义义务导致受益股东的权利遭受损失时,受益股东可分别实施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第二,在公司的董监高可能侵害受益股东的权利之时,受益股东可通过名义股东或者直接向公司行使知情权,通过查阅作为信托财产之股权相关的文件,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救济措施。第三,如果公司的董监高等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不起诉且名义股东也不提起派生诉讼时,则受益股东可以以其自身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对不当行为人提起派生诉讼。此类诉讼将名义股东也作为被告,实质上将受益股东针对名义股东、名义股东针对侵权人的两个诉讼程序合在一起,从而可以有效维护受益股东的权益。
关键词:信托受益权;受益股东;名义股东;知情权;派生诉讼
6.新股不当发行中股东控制利益的公司法救济
作者:南玉梅(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融资效率优先的授权资本制中,新股发行权的不当行使导致股东利益受损时,权利救济不能让步于融资效率,存在救济的必要。新股不当发行依其所侵害的股东利益,救济手段有所不同。对于财产利益,在不需要否定新股发行效力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董事责任来救济。但对于控制利益,只有否定发行效力才能恢复股东的持股状态,实现控制利益的救济。资本制度的改革是系统性工程。股份公司由法定资本制转向授权资本制时,缺乏对效力否定型救济措施的立法关照,导致股东控制利益受损时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然而,发行效力的否定,对交易安全有重大影响,因此适用时必须精准区分不当发行与受损利益。首先,本身违法的新股发行,不属于侵害股东控制利益的不当发行;其次,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新股发行,属于实质损害股东控制利益的不当发行;最后,否定发行效力时,还需综合考量发行瑕疵的违法程度、社会影响以及交易费用等现实因素,在交易安全与权利救济之间进行利益衡量。
关键词:授权资本制;新股不当发行;发行无效事由;利益衡量
7.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类型化研究
作者:陈洪磊(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细化董事勤勉义务的内涵与场合是提升中国公司治理整体水平的关键一环。以类型化消解一般条款的抽象性与不确定性,可使董事勤勉义务不断贴近公司治理实践,为法官供给充足的裁判标准。从我国审判实践出发,应当以是否需要董事进行有意识地判断为标尺,将勤勉义务分为运营类义务和决策类义务。运营类义务专注事务性职责,给董事提出了数项具体要求,包括召集、主持和出席公司会议,制作和妥善保管重要资料,信息披露,保持沉默以及监督,其往往不需要董事进行有意识的判断;决策类义务则与之相反,其既要求董事在决策权限范围内不缺位、不越位,也希冀董事在决策时运用比例原则呈现为公司最大利益的主观状态。由于运营类义务的审查标准与董事行为标准一致,所以应对其配置一般过失标准,促使董事认真履职;由于决策类义务的审查标准低于行为标准,所以应适用故意和重大过失标准,鼓励董事勇于决策,适度容错。两者的融合共同服务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与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公司法宗旨。
关键词: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类型化;判断标准;公司利益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8.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机制
作者: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预付式消费以消费者先付款、经营者后持续兑付商品或服务的特殊履约方式,在消费者保护上提出一些特别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确立的各种消费者保护机制,虽具有明确的现实针对性,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经营者可由众多消费者获得长期的无担保信用,是预付式消费不同于传统消费形态的本质特征,也是引发预付式消费纠纷的根源。根据事前防范理念,强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统一的履约资金担保,是抑制经营者失信行为,并可使各种消费者保护事后救济措施产生实效的必要条件。为激励并保护消费者的授信行为,赋予服务消费情形下消费者一种任意解除权、令经营者承担一些信息披露义务也至为重要。为增强消费者预期,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有必要制定一部具有消费者系统保护功能的预付式消费管理法。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消费者保护;预付卡;撤回权;任意解除权
9.《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数字司法公正化的完善
作者:郑曦(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司法的改革正在刑事诉讼领域发生,在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的同时,也带来了入罪化的倾向,给刑事诉讼中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的目标实现造成了危害。为校正此种入罪化倾向,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首先应对无罪推定原则予以明确规定,以期为数字司法改革与实践提供指引。其次应从坚守审判权独立运行、规制侦检权力、保护辩方权利三方面出发,预防数字司法入罪化倾向对刑事诉讼的不利影响。再者还应通过保障数据的准确客观、促进算法的适度公开、强化系统的应用监管三点着手,对数字技术的中立客观提出要求。由此可以校正数字司法的入罪化倾向,保证其在法治的框架内展开。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数字司法;入罪化倾向;司法公正
【论文】
10.律博士与魏晋南北朝律学:因革、传习及行用
作者:李俊强(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内容提要:律博士与魏晋南北朝律学的关系,是关涉魏晋南北朝法律史研究的重要问题。梳理文献后会发现,律学与律博士所从事的职业并不能简单等同,更不宜径直将律学的兴衰系于律博士一职。律博士从设立到变革再到改称律学博士,反映的是封建国家对律学机构定性的转变:从政务机构变为事务机构。魏晋南北朝律学的传习方法在继承前朝基础上,逐渐官学化。从各级官员的律学涵养来考量,魏晋南北朝时期大致有个规律:涵养最高的是身处法职处理日常律法事务的“判官”“主典”等中下级官员,律博士应归于“主典”之列。若以他们为中心,越远离此中心,律学涵养越疏阔。律学群体在魏晋南北朝参与法律事务的热情并不像先学所讲的那样消沉,正是在很多重要案件的审断、论辩现场,律学知识得到充分讨论并更趋理论化。因此,只要有案件持续发生,就不怕律学知识无人传承。
关键词:律学;律博士;律学博士;律生;狱吏
11.法益修复的刑法意义:功能主义刑法视角的展开
作者:熊亚文(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益修复的刑法意义在功能主义刑法的理论框架下可以得到较为全面且深入的发掘。在功能主义犯罪论体系中,法益修复出罪应当定位于功能性罪责阶层中的需罚性思考,而不宜将其引入不法论,如此方能化解违法性评价的不当回溯以及混同不法与责任、消解刑法规范机能等问题。法益修复出罪功能的正当化界限原则上可以从犯罪轻重和法益性质两个维度合理划定,但需要尊重立法的形成自由。在功能主义刑事责任体系中,法益修复不只是一种从宽量刑情节,而是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之一能够减少并实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此需要重构我国的刑事损害赔偿制度,使其兼具法益恢复与惩罚预防的双重功能属性,并建立“犯罪既遂后中止”从宽处罚制度,以平衡犯罪治理中的规制与合作、惩罚与修复等多元价值追求。
关键词:法益修复;功能主义刑法;功能违法论;功能责任论;需罚性
12.人身自由刑事赔偿救济漏洞的填补
作者:张新宇(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赔偿既不完全以行为是否违法作为判断标准,也不完全以损害结果作为判断依据。在多种归责原则交织的情况下出现了相互无法有效衔接的空白地带,无罪的受害人被监视居住、合法刑事拘留及部分轻罪重判案件等人身自由损害难以获得救济。同时,刑事补偿制度的缺失进一步加剧了救济漏洞。国家的刑事追诉行为属高度危险作业,国家既然造成了风险,就必须承担责任对救济漏洞进行填补。以“特别牺牲”或是“危险责任”为基础构建刑事国家责任框架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应当基于功能主义的视角,从能否彻底填补救济漏洞、是否方便被害人进行救济、能否妥善解决纠纷、能否对违法行为进行抑制四个方面确定漏洞填补方案。通过修订《国家赔偿法》,扩大结果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可以将上述情形一并纳入赔偿体系,系统性填补漏洞。同时,通过赔礼道歉、追偿追责等措施,在实现权力救济的同时,还可以妥善解决纠纷,并发挥违法抑制功能。
关键词:刑事赔偿;刑事补偿;国家赔偿;结果归责原则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
13.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体系的检视与革新
作者:邵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内容提要: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体系的完善,关系刑事司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主要以审前保全、单独审理对象和附随审理对象三种形态存在,三种形态存在的问题不尽相同,需要针对性施策解决。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体系的基本诉求包括“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的分立和统合、针对性的诉讼化改造、已有立法资源的高效整合。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建议针对作为审前保全的涉案财物处置推进司法审查,具体包括构建有梯度的查扣冻措施司法审查程序,确保审前程序终结后涉案财物的及时处置,强化审前返还和先行处置的法律监督;针对作为附随审理对象的涉案财物处置推进审理实质化,具体包括督促法院在定罪时对涉案财物履行全面、准确的裁判义务,增设定罪后涉案财物处置单独审理程序;针对作为独立审理对象的涉案财物处置推进功能扩展,具体包括继续适度扩大适用范围,完善证明规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聘请律师的权利。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产权保护;涉案财物处置;违法所得没收;司法审查
《政法论坛》是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重要法学学术期刊,其前身为1979年创刊的《北京政法学院院报》。1983 年5月,国家决定在北京政法学院的基础上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原《北京政法学院院报》停办的同时,创刊《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5 年更名为《政法论坛》,由彭真同志题写刊名。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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