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贪腐分子把巨额赃款包装进信托基金,试图打造一道“东窗事发也动不了”的财富隔离墙,将非法所得代代相传时,一个核心追问直击本质:这种打着信托名义的避罪操作,真能成为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法外之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从来不是贪腐的“避风港”,任何妄图以非法财产规避追责的行为,终将在法律的刚性约束下原形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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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贪腐手段日益隐蔽的当下,信托基金因其财产独立性特征,被部分贪官当作转移赃款、传承非法财富的“工具”。他们利用普通民众对信托制度的陌生,将贪污受贿、权力寻租得来的巨款,通过复杂的资金划转、账户嵌套设立家族信托,指定子女亲属为受益人,试图营造“财产已脱离个人控制”的假象。在他们的算计中,即便日后职务犯罪败露,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部分注入信托的资产也能凭借“独立于委托人固有财产”的规则,逃脱追缴,成为后代子孙的“无忧财富”。更有甚者,通过跨境信托布局,将赃款转移至境外,妄图借助地域壁垒和信息差,彻底切断赃款与自身犯罪行为的关联。
然而,这些精心设计的“隔离墙”,从设立之初就注定了崩塌的命运,核心症结在于其触碰了信托制度的根本底线。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必须以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为基础,以非法财产设立的信托当属无效。贪官投入信托的资金本质是赃款,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信托财产来源,这种“先天违法”的信托,自始就不具备合法效力,所谓的“隔离保护”不过是自欺欺人的幻想。司法实践早已给出明确答案:山东某案件中,当事人将违法行医所得混入资金设立家族信托,即便声称部分资金来源合法,但因款项混同无法区分,且未能证明资金合法性,法院最终裁定信托无效并予以强制执行。这一案例清晰表明,只要信托资金与违法所得存在关联,无论包装多么隐蔽,都难逃法律的穿透审查。
更何况,法律体系早已为打击此类违法信托布下天罗地网。在国内监管层面,最新监管政策明确要求对信托资金流向实施穿透式跟踪,对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进行穿透式审查,严禁信托成为规避监管、隐匿非法财产的工具 。这意味着,贪官试图通过多层嵌套、资金混同掩盖赃款来源的操作,在监管技术手段面前形同虚设。在追赃层面,《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规定》赋予了监察机关全面的追赃权限,不仅可以在国内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还能通过国际合作,向赃款所在国请求冻结、扣押、追缴涉案资产 。无论是境内信托还是跨境布局,只要涉及违法所得,都能通过引渡附随追赃、民事没收返还等多种途径予以追回,所谓“境外信托就安全”的侥幸心理,早已被不断完善的国际追逃追赃体系打破。
贪官迷信信托“隔离墙”的背后,是对法律规则的误读和对贪腐成本的误判。信托制度的初衷是为合法财富提供合规管理与传承保障,其财产独立性的前提是“合法合规”,而非成为违法犯罪的“保护伞”。那些试图将赃款装入信托的行为,本质上是利用制度工具规避法律责任,不仅会导致信托无效,其设立信托的行为本身还可能构成洗钱罪等额外罪名,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实践中,无论是国内信托的强制执行,还是境外赃款的跨境追回,都反复印证着一个铁律:法律不会容忍任何形式的“法外资产”,非法所得终将被悉数追缴,妄图留给后代的“不义之财”,最终只会化为泡影。
反腐败斗争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信托制度的规则边界与法律的惩戒力度,共同构筑了防范贪腐资产隐匿的防线。对于贪官污吏而言,放弃“信托避罪”的幻想,主动收手、主动退赃才是唯一出路;对于监管与司法机关而言,持续强化信托领域的穿透式监管,完善跨境追赃协作机制,让任何形式的违法信托都无处遁形,才能彰显法律的威严;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认清信托制度的合法边界,破除“信托能避罪”的误解,才能更好地监督和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贪官用信托打造的“隔离墙”,终究抵挡不住法律的公正裁决。任何妄图将非法财富代代相传的迷梦,都将在法治的阳光下破灭。这既是对腐败分子的严正警示,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捍卫法治尊严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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