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来,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规制从"事后惩处"转向"事前预防"。这一立法调整让众多生产经营主体面临新的刑事风险,司法实践中因违规操作、设备隐患等被立案追诉的案件持续增长。但该罪的主观罪过认定、"现实危险"判断等核心问题仍存争议,为辩护工作提供了关键突破口。
一、区分"违规故意"与"犯罪故意"
危险作业罪的主观方面是当前理论与实务争议的核心,也是辩护的首要切入点。司法实践中存在将"明知违规"直接等同于"犯罪故意"的倾向,导致不少案件陷入定性误区。
危险作业罪的主观罪过应为业务过失,而非故意。行为人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存在"明知",但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既无希望也无放任的意志态度,不符合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
1. 紧扣罪刑法定原则,否定故意犯罪定性
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需"法律有规定",危险作业罪法条中未出现"过失""疏忽"等表明过失的用语,但通过体系解释可看出其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衔接关系,二者均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过失犯罪范畴,不应孤立认定其罪过形式。
2. 区分"前置法违反的故意"与"刑法上的犯罪故意"
行为人明知操作流程违规,仅表明其对行政违法性的认识,不能等同于对刑事犯罪结果的故意。实务中可提交行为人已采取补救措施、多次请求整改等证据,证明其无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
3. 援引司法实践共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指导案例明确,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旨在预防事故发生,而非惩罚故意危害行为。若行为人具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可通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评价,无需适用危险作业罪。
二、坚守实质判断标准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危险作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以"行为违规""设备隐患"直接替代"现实危险"认定的形式化倾向,这是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现实危险"需具备紧迫性、严重性、客观具体性三大特征,缺一不可。辩护工作应围绕这三个特征展开实质审查,推翻仅依据违规行为或抽象风险作出的入罪认定。
1. 否定危险的紧迫性
可通过提交作业环境评估报告、安全防护措施记录等证据,证明危险状态的转化需要复杂触发条件,不存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紧迫情形。例如,涉案设备虽存在隐患,但已设置多重预警机制,短期内不会引发危险后果。
2. 反驳危险的严重性
"现实危险"必须达到可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程度,可参照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从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等维度论证风险未达刑事处罚程度。若仅可能造成轻微伤害或一般财产损失,应属于行政违法范畴。
3. 质疑危险的客观具体性
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仅凭"未经批准""设备不符合标准"等表面事实认定危险存在,忽略了对存储条件、作业规范、应急能力等综合因素的考量。辩护时可申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证明在具体作业场景中,危险并未客观存在或可有效控制。
4. 警惕反向论证误区
若案件中已发生轻微事故,司法机关可能以此倒推事前存在"现实危险"。此时应指出,轻微事故的发生恰恰说明危险未达到"重大"程度,若已发生重大后果则应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危险作业罪。
三、划清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边界
危险作业罪的增设意味着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成本提升,但刑法谦抑性原则仍需坚守。部分案件存在将行政违法行为过度犯罪化的倾向,辩护时应注重区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边界。
危险作业罪的适用需满足"刑事违法性"要求,并非所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应纳入刑事规制。只有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刑事处罚程度时,才能突破行政处罚的边界予以入罪。
1. 审查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衔接
若行政机关已对涉案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且该处罚足以实现惩戒与预防目的,可主张不应再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实务中可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完成证明等证据,论证行为已通过行政手段得到纠正。
2. 考量行为人的整改态度与效果
若行为人在案发前已主动排查隐患、积极落实整改,或在案发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险,可主张其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最高检相关文件明确,对于已整改消除危险的,可依法不追诉或不起诉。
3. 区分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
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辩护时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决策权限、是否直接实施作业行为。对于普通员工、技术人员等,若其无违规决策权且已履行提醒义务,可主张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4. 审查前置程序的合法性
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追诉需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若行政机关的监管措施存在程序违法,或涉案行为并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从源头否定刑事违法性的基础。
总结与提示
危险作业罪的立法初衷是防范安全生产风险,但司法适用中若忽视实质判断,可能导致刑法打击范围不当扩大,反而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通过对主观罪过、现实危险、罪刑边界的精细化审查,实现"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
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刑事辩护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等领域,全国办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办理。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胡瑞律师善于把握案件核心要点,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或轻判结果。始终秉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信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专业能力,深受委托人认可和好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