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与重庆财经学院共同打造的“善渝法声”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基地正式揭牌,一场沉浸式普法在校园上演。同学们分别扮演了法官、书记员、原被告,以及原被告代理人,模拟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由真实案例改编,发生在校园的一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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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庭审现场。
一场由“嫉妒”引发的纠纷
模拟法庭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名为张丽(化名)、被告叫李欣(化名)。两人都是大二学生,也是亲密无间的室友。因一次考试,李欣取得了高分,张丽心生嫉妒,怀疑其作弊,便从“开玩笑”开始,逐渐升级为对其公开的言语侮辱。
今年8月,两人因发生口角,在宿舍发生肢体冲突。张丽受伤住院。事后,张丽将李欣告上法院,索赔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法庭”上,张丽承认辱骂事实,但认为李欣动手打人远超合理边界。李欣也承认自己动手打了张丽,并解释那是因为张丽辱骂了自己和家人,其侮辱挑衅在先,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
经过法庭调查、证据质证、法庭辩论后,双方表示愿意调解。然而,因两人提出的金额悬殊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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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庭审现场。
最后,“案件”进行了判决。经“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因琐事与原告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妥善处理,对原告实施殴打行为,导致原告身体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被告应承担原告受伤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次事件中,原告因个人情绪骂人在先,系引起此次打架的原因之一,因此原告对于损害后果也存在过错。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认原告对损害后果自负20%的民事责任,被告对损害后果承担80%的民事责任。原告损失共计6150.44元,扣除被告已付500元后,由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4520.35元,其余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传授“沟通”秘籍
现场,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史春亚在点评时称:“这份判决告诉我们两个‘不行’:动手打人,绝对不行!言语伤人,同样不行!”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但自由绝非无边无际。越过界限的“玩笑”和侮辱,即构成言语暴力,轻则侵犯他人名誉权,重则可能成为刑事犯罪的导火索。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史春亚表示:“希望同学们在生活、学习,以及今后的工作中都能牢记,语言有边界,行为有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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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
如何从源头上避免此类纠纷?巴南区人民法院“善渝发声”行动负责人陈涛为同学们传授了独创的“善意沟通四步法”——观察、感受、需求、请求。
陈涛表示,遇上纠纷时,先陈述客观事实,不评价;表达自己的感受时,而非指责对方;让对方理解你行为背后的合理需求,建立共情;最后,提出具体、正向、可执行的请求,而非命令或抱怨。
当这套沟通流程被清晰展示后,同学们纷纷表示:“这种方式既明确表达了不满,又给了对方台阶下,简直是‘情商’与‘法商’的双重提升!”“原来好好说话,有这么大的学问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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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庭审现场。本组图片由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摄
还有同学表示,这次的模拟庭审不仅让自己了解了民事纠纷案件开庭审理的全过程,也让自己学到打官司时,要收集那些证据,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巴南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庄严的模拟法庭到实用的“沟通秘籍”,此次“善渝法声”进校园活动,完成了一次从“普法”到“解法”的深度拓展。它不仅告诉年轻人“什么不能做”,更贴心教会大家“应该怎么做”,将法治的种子,在生动的案例和立即可用的技巧中,悄然种下。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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