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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与核心事实背景
被继承人李建国(2024 年 3 月 20 日去世)与赵兰(2007 年 7 月 2 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女,分别为原告李敏(本案原告)、第三人李娜(本案第三人);被告李娟系第三人李娜之女,即李建国、赵兰的外孙女。
涉案房屋为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以下简称 “涉案房屋”,即一号房屋),系李建国、赵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形式,以成本价并使用二人工龄优惠购买,2006 年 9 月产权登记在李建国名下。2023 年 7 月 3 日,李建国与李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 11454000 元价格 “出售” 给李娟,当日办理产权转移登记;7 月 5 日,李娟又将房屋 20% 份额赠与李建国,现房屋为李娟(80%)与李建国(20%)按份共有。李敏认为该买卖合同侵犯其继承权,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二)涉案房屋争议事实
产权归属争议:
原告李敏主张:涉案房屋系李建国、赵兰夫妻共同财产,赵兰 2007 年去世后,房屋一半份额为赵兰遗产,由李建国、李敏、李娜共同共有;李建国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房屋,侵犯其权益。
被告李娟抗辩:2017 年 3 月李建国补交涉案房屋(央产房)面积超标款,重新领取产权证,房屋应属李建国个人所有;且双方 “买卖” 实为赠与,李建国生前多次表示要将房屋赠与自己,还出具自书遗嘱,后续赠与 20% 份额已返还李敏应得继承份额,同意按六分之一份额支付折价款。
第三人李娜述称:认可李娟陈述,意见与李娟一致。
合同性质与效力争议:
原告李敏主张:李建国与李娟隐瞒房屋共有情况签订买卖合同,李娟未支付购房款,合同侵犯其继承权,应属无效。
被告李娟抗辩:双方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买卖合同仅为方便过户,李建国处分自有份额合法,且无恶意串通,合同有效;提交李建国 2023 年 6 月 30 日自书遗嘱(遗赠房屋给李娟)、7 月 6 日自书遗嘱(再次遗赠)、接受遗赠公证书及视频佐证,证明赠与系真实意思。
关键证据与事实:
李娟未按买卖合同约定支付 11454000 元购房款,合同未约定房屋交付、违约责任;
李建国 2017 年 3 月补交的面积超标款,原告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改变房屋产权性质;
李娟提交的自书遗嘱及视频,原告认可真实性,但认为李建国后续赠与 20% 份额的行为视为撤回遗嘱,20% 份额应法定继承。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李敏诉求
确认被告李娟与被继承人李建国于 2023 年 7 月 3 日签订的关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令被告李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李娟答辩意见
涉案房屋系李建国个人财产(2017 年补交超标款后重新领证),李建国有权处分;
双方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买卖合同仅为过户形式,李建国出具自书遗嘱证明赠与真实,无恶意串通;
已将房屋 20% 份额赠与李建国,返还李敏应得继承份额,同意按六分之一份额支付折价款,合同未侵犯他人权益,应属有效。
(三)第三人李娜述称
认可被告李娟陈述的事实及意见,无其他独立诉求。
三、裁判结果
确认被继承人李建国与被告李娟于 2023 年 7 月 3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二分之一所有权份额的部分无效;
驳回原告李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院说理
1.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的产权属性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涉案房屋系李建国、赵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购买,使用二人工龄优惠,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因 2017 年李建国补交面积超标款而改变产权属性。赵兰 2007 年去世后,房屋一半份额为赵兰遗产,因赵兰无遗嘱,该份额由法定继承人李建国、李敏、李娜共同共有;另一半份额为李建国个人所有,故李建国无单独处分整套房屋的权利。
2.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涉及赵兰遗产份额(房屋二分之一)的合同部分:李建国在赵兰遗产未分割、未经李敏同意的情况下,与李娟(作为近亲属,理应知晓房屋共有情况)通过买卖合同处分该部分份额,侵犯李敏合法权益,双方行为非善意,应认定该部分合同无效。
涉及李建国自有份额(房屋二分之一)的合同部分:结合李娟提交的自书遗嘱、视频及 “未付购房款、无交房 / 违约责任约定” 等事实,可认定双方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李建国处分自有份额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该部分合同有效。
综上,法院仅确认合同中涉及赵兰遗产的二分之一份额部分无效,其余部分效力不受影响,故作出上述裁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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