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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虎采访“大理灭门案”蒙冤者张满。)
汤计的败诉,是为“非理性、标签化、挟私报复式”的舆论攻击敲响了警钟。
而刘虎的胜诉,则是为独立、专业、敢于触碰敏感案件的舆论监督,赢得了一份迟到的法律肯定和尊严。
撰文|燕十三
出品|有戏
1、一场由“网络恶势力”引发的法律肥皂剧
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那几份冷静、克制的民事判决书背后,其实上演了一出荒诞且辛辣的舆论场“罗生门”。
主角是两位媒体圈的“老炮”——
一位是早已退休但余威尚存的新华社高级记者汤计,一位是持续活跃在舆论监督一线、曾因“诽谤罪”入狱又获不起诉的知名媒体人刘虎。
故事的导火索,是一篇标题就足以让人血压飙升的“大字报”——《刘虎网络恶势力已成社会黑恶团伙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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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报道)
这顶帽子,不仅重得离谱,而且极具“定性”意味,如同中世纪的火刑架,企图将刘虎钉在“黑恶”的耻辱柱上。
汤计先生,这位新华社的功勋老记者,没有选择袖手旁观,而是以一种令人眼花缭乱的姿态,充当了这篇檄文的“急先锋”。
他在微博、在数十个微信群中积极转发,用实际行动为这顶“恶势力”的帽子加冕。
他那一句“刘虎是真金,应该不怕火炼,还怕一张大字报吗?”,带着一种过来人的“云淡风轻”和“大局观”傲慢,颇有“我可以批评你到体无完肤,但你必须保持微笑”的冷峻。
问题来了:老记者的“泼粪”行为,是否也属于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是否也应被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所覆盖?
2、汤计的“审慎”与“报复的快感”
我们必须把聚光灯打在汤计身上。
从判决书披露的信息看,汤计对刘虎的“火力全开”,并非无迹可寻。此前,刘虎曾撰文披露汤计被举报收受房产、收受20万元答应“写内参”却不办事等事宜,且晒出了“财务审核报告、聊天记录、发票等证据材料”,可谓“铁证如山”。
刘虎的文章,指向的是汤计作为资深媒体人的职业操守和个人诚信。这就像一个老派武侠高手,被一个后辈点中了死穴,颜面扫地。
当《刘虎网络恶势力已成社会黑恶团伙代言人》横空出世,报复的快感,便轻松压倒了专业媒体人应有的“审慎和注意义务”。
汤计转发的这篇文章,核心攻击点无非几条:
刘虎是“网络恶势力”“网络暴力团伙”。
刘虎团伙“为被警方打掉的黑恶团伙鸣冤叫屈,干扰司法办案”。
刘虎“创建非法组织‘记者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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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计被判令向刘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这些指控,字字如刀,刀刀见血,而且完美地踩在了公众舆论最敏感的G点上——“黑恶势力”和“干扰司法”。
然而,法院终审判决的冷峻理性和法律逻辑,将这场报复的狂欢硬生生按下了暂停键。重庆一中院指出:
“该标题…同样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和明显的攻击性:‘网络恶势力’‘社会黑恶团伙代言人’措辞较为激烈…文中诸多表述例如‘网络恶势力团伙’…字里行间明显充斥着对刘虎的污名性评价,且部分叙事缺乏证据证明。”
“汤计同为资深媒体人,在转载文章特别是否定、批评他人的文章时…也应负有更高的审慎和注意义务。”
“在案证据已能证明汤计并未审慎尽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
看吧,当“专业”遇到“私怨”,汤计的“核实能力”瞬间蒸发。一个曾经报道过“呼格案”这样惊天冤案、深知司法公正来之不易的资深媒体人,在面对一个被自己视为“仇敌”的同行时,却选择了相信一篇充斥“污名性评价”、“缺乏证据证明”的“大字报”,并大肆传播。这种落差,本身就是对“高级记者”这四个字最大的讽刺。
汤计为他的“报复性转载”付出了代价:
删帖、公开道歉,并赔偿11950元。这不仅仅是金钱和名誉的损失,更是对一个资深媒体人“审慎”底线的公开法律否定。
3、双标逻辑与“容忍义务”的边界
如果说汤计的行为是出于“私怨”和“专业失守”,那么一审法院的判决逻辑,则更具公共讨论价值。
一审法院以“刘虎是公众人物,应该有更大的容忍度”为由,驳回了刘虎的全部诉讼请求。这面“容忍义务”的大旗,挥舞得虎虎生风,差点就成了
“泼粪许可证”。
刘虎在上诉中,对此提出了犀利且精准的批判:
“一审法院要求刘虎‘在发表自己观点时应当实事求是’,却对案涉文章采取‘刘虎网络恶势力已成社会黑恶团伙代言人’如此人身攻击、绝非实事求是的用语视若无睹…对案涉文章这种带有更为明显的导向性、倾向性、主观性…视若无睹,以‘对侵权人纵容、对被侵权人苛刻’这种双标逻辑,作出了对刘虎极为不公正的判决。”
这番话,直击舆论监督司法实践中的“双标”顽疾。
“公众人物”的概念,在法律上被用来给媒体或公众批评留出更大的空间,这是为了公共利益。但这种“容忍”并非没有边界。当批评滑向“捏造、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时,就触碰了名誉权的红线。
将一个没有被任何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团伙成员的公民,公开扣上“网络恶势力”“暴力团伙”的帽子,这已经不是正常的批评监督,而是带有强烈恶意的“人身攻击”和“诽谤”。
它直接调用了国家机器打击犯罪的定性词汇,其负面评价之重,足以让任何人在社会上寸步难行。
正如刘虎所警示的:
“如果法院对于随意称呼他人‘恶势力’‘暴力团伙’的行为都不进行法律上的负面评价,那么将会给社会公众传递出怎样的错误信号!”
答案很明显:这信号就是——
你可以用最恶毒、最具有定罪色彩的词语去攻击你的异见者,反正他们是“公众人物”,得忍着。这简直是给网络暴力披上了一层“法律保护色”。
幸好,二审法院及时拨乱反正,用法律的尺子重新丈量了“容忍义务”的边界,认定案涉文章“已超出刘虎应当负担的相对更高容忍义务之限度”。
4、谁是真正的“代言人”?
整场闹剧中最具讽刺意味的“黑色幽默”注脚,来自于那些被指控为刘虎“代言”的“黑恶团伙”案件。
汤计等人攻击刘虎的“铁证”之一,是刘虎关注并报道了四川绵阳曾建斌涉黑案。文章指责刘虎为黑恶团伙“鸣冤叫屈,企图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判决”。
然而,刘虎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二审开庭前,四川省高院、四川省检察院均已表示,曾建斌案“既不涉黑,也不涉恶”,全案“去黑”。
看,这才是对“公然干扰法院审理案件”指控最响亮的耳光。刘虎的报道,正是基于对案件存在问题的独立判断和舆论监督,而非“为黑恶团伙代言”。
最终,司法机关的自我纠错,反证了刘虎工作的正当性与价值。这恰恰说明,真正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往往不是刘虎的舆论监督,而是汤计们不加核实的“标签化”和“污名化”攻击,以及背后可能存在的“公权力”魅影。
这场“老记者”与“前记者”的官司,最终以法院的终审判决画上句号。它不仅是个人的名誉保卫战,更是对当前舆论生态的一剂清醒剂。它警示我们:
“资深”不等于“正确”:
退休老媒体人的光环,并不能豁免其“审慎和注意义务”,更不能成为“报复性攻击”的挡箭牌。
“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有边界:
它保护的是“批评监督”,而不是“捏造事实”和“恶意诽谤”。将一个公民称为“恶势力团伙”,是法律不能容忍的。
舆论监督的独立性弥足珍贵:
当刘虎们冒着风险去质疑“黑恶”定性时,汤计们的“定性”攻击,实际上起到了为权力背书、打击独立声音的作用。
《经济观察报》记者李微敖曾说:“刘虎等人的工作,对于中国社会的进步意义,远远超过绝大多数的‘机构媒体’。”
前调查记者何光伟问:“你期待媒体人都做刘虎,还是期待记者都去新华社上班?”
现在,判决书已经给出了答案。
汤计的败诉,是为“非理性、标签化、挟私报复式”的舆论攻击敲响了警钟。
而刘虎的胜诉,则是为独立、专业、敢于触碰敏感案件的舆论监督,赢得了一份迟到的法律肯定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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