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油储罐的盘梯根部与地面混凝土基础相连。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50341-2014)
10.10.1盘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0盘梯应全部支撑在罐壁上,盘梯侧板的下端与罐基础上的表面应留有适当距离。
二、汽油储罐东侧的防火堤孔洞未封堵。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3.2.1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三、码头装卸软管与主管连接处设置有双阀,与船连接处,有船方切断阀,在紧急情况下可切断管路,软管船舶接口脱离需解除法兰螺栓,无紧急脱离的装置。
《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158-2019)5.2.1.5装卸甲、类和极度危害介质的码头装卸臂或软管端部,应设置在紧急情况下可切断管路并与船舶接口脱离的装置。
四、2台液氨储罐共用1台切断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13条要求: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共用一个执行机构存在同时失效风险。
五、罐区液氨取样口未采取密闭循环取样。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
第7.2.3条规定: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介质(如液氨)、甲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应采取密闭循环取样。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第4.1.3条要求:液体采样口处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六、液氨储罐区未安装防雷设施。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第3.0.2条规定:贮存液氨等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七、氨管道通过办公室。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 7015-2018)
第5.13条规定:氨管道不应通过人员密集区域,如办公室、休息室等。
八、锅炉房未设置应急照明。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
第15.2.11条规定,在主要操作地点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
九、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
第7.3.6条规定,应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相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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