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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我市制定发布“株洲市大气污染防控十二条”。
株洲市大气污染防控十二条
一、各县(市、区)应建立网格化日常巡查制度并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严格管控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燃放等行为。
二、市城区范围内擅自挖土无序种植的菜地,若出现焚烧垃圾、杂草等行为,由所在乡镇(街道)及社区负责铲平处理并责令恢复原状。
三、每发生一起露天焚烧秸秆行为,扣除或者追回当事人所领的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
四、大气特护期内,对露天焚烧火点情况及时进行公开通报,其他时期,对露天焚烧火点情况定期调度公开通报。
五、工地扬尘防治措施不达标的,追究属地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未及时查处到位的,追究所在地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大气国控站点所在2公里范围内发生露天焚烧、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根据危害程度及具体情况,对县(市、区)分管领导与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诫勉谈话以上处理。
八、每月露天焚烧火点数居全市前3位的县(市、区),由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约谈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负责同志。
九、对连续3周或者累计5周露天焚烧火点排全市前3位的县(市、区),根据情况对分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的负责人依法依规按程序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措施。
十、每月发生露天焚烧被市级以上通报次数达到5次及以上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根据情况对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按程序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措施;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或依法罢免。
十一、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在全省处于落后位置的县(市、区)、乡镇(街道)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换届和干部选任工作中予以挂钩。
十二、市级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班,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等生环委成员单位组成。
记者丨杜柳颖
编辑丨龙艳军
审核丨罗茜 刘跃辉
校对丨刘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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