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朋友合伙赚钱”,实则打着 “合伙共赢” 的幌子,用相互熟悉的身份降低对方防备,再编造虚假的生意前景、隐瞒关键风险信息,一步步将 “合作款” 变成自己口袋里的 “诈骗款”。
日前,固镇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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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经审理查明:
2024年1月,被告人年某假借同李某合伙倒卖生猪生意为由,和李某约定每人出资10万余元购买生猪,由年某负责联系买家和卖家,盈利后双方平分。
2024年1月13日,年某在明知生猪价格上涨无法盈利不适合进货的情况下,仍然谎称卖家已发货,骗取李某10万元。李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催促年某还款,年某均以各种借口推脱。
2024年1月20日,李某报警,被告人年某于1月23日偿还李某2万元。
2024年1月30日,固镇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当日年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2月1日,年某家人已代其退还被害人李某剩余的8万元货款,被害人李某对年某表示谅解。
再查明,被告人年某于2025年7月4日向法院预缴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年某曾有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劣迹,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年某虽系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但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不构成自首,可对其具有的自动到案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年某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积极预缴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决被告人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固镇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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